定稿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
《定稿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定稿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岚园路4号签订:
发包人(全称):
(下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下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根据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按照发包方通知单的要求,完成本项目零星工程。
1.4承包方式:
1.5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本合同价款金额暂定(大写)
(小写)
2.2本工程的结算方式:
。
2.3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工期
3.1本工程总工期:
共计个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3.2开工时间: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3.3竣工时间:
自开工日期之日起第个日历天。
以上时间包括承包人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验收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本工程预付款:
4.2
4.3若所报工程的进度滞后或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4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发包人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5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并在工程交付后30日内提交竣工验收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必须是原件)一式肆份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以未结算完毕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4.6在本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提交之日起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
4.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
4.7.1合同及附件;
4.7.2由监理及项目工程部相关人员2人以上(专业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签字确定的竣工图、签证单、材料报验单及相关资料;
4.7.3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
4.7.4由项目总经理签字,同意进入结算程序的结算书;
4.7.5全套电子文档;
4.7.6各种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4.8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出具当地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工程质量
5.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5.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施工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达到施工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3材料供应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
5.4质保期:
本零星工程质保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
质保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负责无偿保修、整改至再次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之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扣收质保金,并自行或委托他方维修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5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
质保期内,承包人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发包人将质保金按实结算后支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第六条发包人权利及责任
6.1发包人权利
6.1.1发包人有权随时质询、检查承包人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
6.1.2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内容,承包人应主动配合。
6.1.3发包人有权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成果,若在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施工、安装。
6.1.4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
6.2发包人责任:
6.2.1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口位置,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费用由承包人按实际使用费用交纳。
6.2.2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临时材料堆放场地。
对承包人拟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核、批复,并对承包人的进场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6.2.3发包人指派为该项目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施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证等手续和其它由发包人负责的事宜。
6.2.4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作好各方技术交底;
6.2.5发包人负责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工程完工后组织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承包人权利及责任
7.1承包人权利:
7.1.1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真实、合法资料。
7.1.2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
7.2承包人责任:
7.2.1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按时完成。
7.2.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7.2.3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因现场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如安全事故或损害等被媒体负面曝光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2.4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垃圾清理工作。
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7.2.5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人员的现场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办理人员、材料、设备及车辆出入施工现场的相关证件。
按发包人及监理方要求进行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响应发包人有关工程的工作活动和指令。
7.2.6承包人须指派为本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
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协调处理各方配合问题,并出席发包人召开的周工程例会,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种事宜,未到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按200元/次支付违约金。
7.2.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地下管线、设施和成品保护,必须维护原来建筑(构件)物完整性并承担成品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
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对地下管线、设施和土建结构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责任和费用。
7.2.8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人的企业名称、建筑施工资质借用给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挂靠),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9工程取土及弃土、弃拆除废料等地点、时间、路线,承包人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2.10承包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通过第三方)或名义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支付回扣、介绍费、中介费等财物利益;馈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金、礼品、银行卡、购物卡或券、有价证券等)或者通过报销发票、开支费用、发放报酬及打“业务牌”的形式送钱物等,也不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宴请、请钓鱼、旅游和各类娱乐消费活动,提供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生宴、外出旅游和出国等便利,以及借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为其亲属、亲友安排工作,不接受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参股等。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发包人违约:
8.1.1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承包人违约:
8.2.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或者按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延误时间累计超过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在2日内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
如在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使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2.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承包人返工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按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2.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者将承包人的企业名称、建筑施工资质借用给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本工程的,一经发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2.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7.2.10条的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发包人可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直接抵扣,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将承包人列入黑名单,不再与承包人进行任何合作。
第九条争议
9.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发包人廉洁举报受理电话:
0731——52339101
发包人廉洁举报受理邮箱:
bbgcsfsb@
10.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承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