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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制度变迁的综述

中国银行制度变迁的综述

罗得志

(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系博士,上海210433)

摘要:

本文以制度变迁理论、契约理论、比较金融系统理论为主要理论基础,从银行制度变迁的历史沿革、银行绩效及进一步发展方向、银行的风险和代理成本、银行治理的产权安排、民营银行等不同侧面对我国银行制度变迁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综述。

关键词:

银行制度变迁;契约理论;绩效;产权结构;民营银行

一、制度观

当代经济学者均认同“制度是重要的”这一观点。

对制度的定义,主要表现为博弈论下的四种制度观。

具体讲,不同经济学者将制度理解为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以及博弈中的“共有信念”(sharedbeliefs)。

早期的制度主义者,如康芒斯,沿用人们的习惯思维方式,把制度理解为组织机构,即博弈中的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政府机构、司法机构等等(Nalson,1994)。

诺斯提出了第二种制度观。

他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制度定义并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

他进一步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有意识地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等)、经济规则和合同。

非正式制度指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准则等非强制性的约束。

与诺斯一样,奥斯特罗姆(Ostrom,1990)也认为制度即是博弈规则。

赫尔维茨(Hurwicz,1993、1996)强调规则的可执行性,“只有对人类行为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

赫尔维茨对规则的可执行性的强调仍然未能解决规则如何产生的问题。

换言之,作为制度的规则究竟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没有被充分阐释。

第三种制度观,即制度的博弈均衡观,最早的倡导者是肖特(Schotter,1981)。

最近在制度的均衡观方面的两项研究进步分别是进化博弈和重复博弈。

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莎格登(Sugden,1986,1989)、杨(Yang,1998)和鲍尔斯(Bowles,2000),其主要观点为:

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演变时,参与人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会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

所以,制度与参与人同时演化。

第二类均衡博弈制度观由格罗夫(Grief,1989,1994)、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Milgrom,North,Weingast,1990)和卡沃特(Calvert,1995)提出。

格罗夫(Grief,1996)给出的制度定义是,“在博弈框架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制度要素是预期和组织。

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它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改变参与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

这些学者用超理性均衡的观点(例如子博弈精练均衡)证明了策略组合一旦成立,就将是自我实施和可维持的。

第四种制度观由青木昌彦提出。

制度的要义是“关于以博弈重复进行为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

尽管制度是以重复博弈的方式进行的,但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之中,也是可自我实施的。

该观点认为,制度是内生的,作为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summaryrepresentation)。

制度也许存在于人们意会理解中,也许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符号表征中。

但在任何情况下,某些信念被参与人共同分享并维持,由于具备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渐演化成制度。

我们对制度的理解更接近于青木昌彦提出的第四种制度观,把银行制度定义为:

银行制度是关于银行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

银行制度的本质是博弈均衡的发展路径和固定特征的概要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政治域、组织域、交易域等)的所有参与人所感知,并作为其策略选择的基本约束。

银行制度以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里的实际决策中被不断再生产出来。

该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银行制度是由银行博弈的参与人内生性产生的,所以制度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其二,银行制度只是共有信念的信息浓缩,对环境的连续变化和微小的动荡维持刚性。

信息浓缩还意味着,共有信念中存在隐含成分和难以用语言表达的意会知识(tacits);其三,银行制度在不同的域内被普遍认同,形成多重均衡,即银行制度以跨域的多重均衡的形态存在。

这表现为各个域之间不同的对比关系和利益关系,均能在同样的共有信念中得以实现;其四,银行制度变迁的原因在于制度环境变化,环境变化改变参与人的行为策略,通过重复博弈重新形成新的共同观念。

这反应了制度是“由有限理性和反思能力的个体构成的社会的长期经验的产物”(Kreps,1990)。

二、契约经济学

古典的契约思想,可追溯到古希腊,其宗教的源头存在于《圣经》中。

在罗马法律体系中,契约原则得到了全面的规定,“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不断渗透到宗教组织和政治领域中,在政法权力领域引入契约自由的思想,成为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社会契约论由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创立,对古典契约理论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古典契约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契约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他们所签订的契约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涉。

这也体现了自由经济和自然秩序的思想。

二、契约是个别的、不连续的。

斯密认为,“由于契约而产生的办理某事的义务,是基于诺言产生的合理预期。

诺言跟意图的单纯宣告又不一样。

”三、契约的即时性。

由于个别性的契约,对交易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协议的条款是明确的,不需要对未来的事件做出规划。

因此,契约的谈判、签订和实施都是现时化的。

古典契约理论与古典经济学的形成、发展和成熟相一致,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新古典经济学时期,瓦尔拉斯巧妙地构造了卖者喊价机制,解决了一般均衡问题。

其中关键点正是在于交易者签订的契约具有重新谈判和重新修改的能力,契约价格取决于不断变化的供给需求情况,而需要保留契约参与人重复博弈的权力。

埃奇沃斯并没有利用重新谈判的拍卖机制,而是认为契约签订后,交易者又可以找到机会重新签订新的契约,而且可以反复进行,直到供求双方对现状满意,不再继续签约为止。

依据他的观点,每个经济行为者只能为自利驱动,他的行动与他所影响的其他人同意与否无关。

当某些缔约人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而重新签订契约,在履行期内,经济竞争实际上是在契约范围内进行的。

埃奇沃斯在重新签约的模型上创立了契约曲线和无差异曲线,并提出了契约不确定的思想,这成为阿罗——德布鲁范式的核心内容。

埃奇沃斯因此被认为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现代契约理论的人。

新古典契约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契约的抽象性。

这种契约观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因素,变成市场自然秩序的结果。

第二、契约的完全性。

新古典的契约是在有秩序、没有外部干扰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并完成的。

契约条款在事前均充分说明,所以在事后能顺利实施。

第三、契约的不确定性。

新古典契约认识到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并认为签订的契约也具有这种特征。

如何将不确定契约转化成确定契约,这也成为新古典契约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四、新古典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且初步地认识到契约事后调整的必要性。

双方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谋求内部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再付诸法律。

它强调一种包括第三方在内的规制结构。

现代契约理论是近20年来发展起来的前沿理论。

现代契约理论对契约不完全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指出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交易对手异质性等因素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

对于契约的分类,现代契约理论区分了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默认契约),还提出了激励契约和竞赛契约。

现代契约理论对契约的实施机制和最优契约设计予以了重视。

在契约不完全的前提下,放松了阿罗——德布鲁范式,找出现实中最优契约应具备的特征。

该理论对信息问题的深入研究揭示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并通过信号显示模型和信号甄别模型提出了改善办法。

科斯、威廉姆森、克莱因和张五常等人所发展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在企业理论中的应用揭示了“企业的本质是契约”。

威廉姆森直接把“契约人”作为其交易成本经济理论的假定条件,指出了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特征。

哈特认为交易费用产生于契约的不确定性,一个不完全契约将随时间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需要重新协商。

克莱因接受了布坎南有关效率的定义,认为只要双方自愿谈判,自愿性市场一定会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

强制解决可能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次优选择。

现代契约理论还提出了,对于“敲竹杠”问题,可以运用收益分享契约、成本分担契约以及第三方仲裁等方式解决。

但是由于信息成本过高,或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实现次优结果。

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在专用性的投资中,“敲竹杠”是难以避免的。

所以需要创立一种自动履行机制。

一个自动履约机制不仅要依据习惯和信誉来制订,更要利用交易者的性质和专用关系将个人惩罚条款加在违约者身上。

现代契约理论充分研究了委托代理问题,并且成为产权研究的核心(巴泽尔,1997)。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从激励的角度提出了产权分配的团队理论,而哈特和格罗斯曼认为,不完全契约所没有充分详细规定的权力即剩余权力应该归资产所有者拥有。

阿洪和博尔顿(AghionandBolton,1992)利用契约不完全性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结构理论,并指出,由于契约双方关心的利益不一致,所以控制权的分配非常重要。

对金融契约的研究依据成本效应、风险分配和控制权分配等角度进行,提出了不同的金融契约对应着不同的治理结构。

同时,信贷配给也被认为是基于市场道德风险特征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契约。

对经济组织进行契约分析深入到研究经济制度的领域,特别应用于转型经济制度国家。

在经济学与法律学的交叉领域,契约分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种很重要的分析方法。

这两个领域,代表着契约理论发展的趋势和最新的方向。

三、比较金融系统理论

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作用的各种组合与比较构成了Allen和Gale(2000,2001)的比较金融系统的主要内容。

比较金融理论区分了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与金融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比较金融系统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系统在不同的环境下、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企业融资手段、信息处理、风险分担和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他们还发现,如果市场在配置资源时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金融中介可能要优于金融市场,因为金融中介可以“复制”金融市场的某些功能,同时还能签订长期激励合同,减少代理成本。

在融资方式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Mayer(1988,1990)首次提出了融资次序的概念,并指出,在发达国家中,企业资金筹集最重要的渠道是内部资金,其次是银行贷款,最后是股权融资。

青木昌彦(1994)对日本主银行的研究中强调了主银行系统对企业的控制及其在相机治理结构机制中的作用。

主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对企业的监督的三阶段中解决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协调失败以及承诺问题。

并且,全能银行具有私人信息,因而在降低信息成本和对非所有者的管理者进行监督上,全能银行也具有相当大的优势(Benston,1994;SaundersandWalter,1994、1996)。

这些研究表明,在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结构中,长期银企合作关系作用比银行发挥较小作用的经济中的银企关系更加明显。

这些关系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并鼓励更多地利用债务,降低依靠抵押来解决逃避努力工作的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在风险管理方面,金融中介理论从套利的角度来看待金融中介的风险管理功能。

AllenandSantomero(1998)从参与成本的角度来理解风险管理功能,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大规模从事风险业务而将少了投资者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成本。

从横向和时间序列上,把风险管理功能划分为横向风险控制和跨期的风险分担。

金融市场允许分散投资组合,对冲异质性风险,从而在一个时点上表示了不同投资人的风险感受程度(Allen,1993)。

而金融中介能提供跨期风险分担,可以通过不同时期的得失来调整资产价格,防止过度波动,从而在期限内保持了收益的平滑。

比较金融系统理论的另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是金融系统与政治法律的关系。

LLSV(1999)认为以银行为主导和以市场为主导来划分金融系统的差异并不是很有用,而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理解金融系统的差异更有意义。

这涉及到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金融系统。

Roe(1997)研究了美国公司财务结构的政治根源,明确提出了政治因素是美国公司财务结构和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法律角度研究了美国金融系统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特征。

LaPorta(1997)、LLSV(1997、1998)和Levine(1997)的大样本研究显示,法律对各国金融系统的差异有很强的解释力;习惯法起源的国家更注重保护小股东,因而有利于股票市场发展;而民法起源的国家更注重保护信贷者,则有利于银行的发展。

BernardShull(1999)从法律起源的角度论证了美国金融系统的演变。

VladimirPopov(1999)的研究揭示了俄罗斯金融系统的演变是俄罗斯政治改革的结果。

Pistor等(2000)也研究了转轨经济中的法律与融资关系,认为在转轨经济中,法律执行与法律特征本身比融资的影响更大。

四、关于我国银行制度变革的研究

对我国银行改革和银行发展的文献非常丰富,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学者对我国银行改革倾注了极大的热情。

按研究对象分类进行综述。

一、关于我国金融体制、银行改革的阶段划分

杨培新(1994)认为,新中国金融体制发生了三次大变革。

第一次是新中国建立之后,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配套,按照列宁的银行国有化、统一化的思想,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货币发行中心、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出纳中心。

第二次变革从1978年开始,由此带动成立新银行体系、银行机构和业务快速发展的三大变化。

第三次大变革从90年代开始。

龚浩成、戴国强(1997)把金融改革分为三个阶段:

1979——1984年以金融体系重组为特征,建立了中央银行和四大国有专业银行;1984——1992年是金融迅速发展时期,主要是专业银行的企业化以及新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1992年之后进入全面的实质性改革阶段,决定性的改革任务是把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

刘国光、邢偾思、杨启先(1998)在《中国跨世纪三大改革系列丛书》中也把金融体制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

1978——1984年是银行体系的重建,建立中央银行;1984——1992年是初步完成中央银行的职能转变,国家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为向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转变打下了基础,并初步形成了金融竞争的格局;1992年之后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赵海宽把金融体制改革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第二阶段1989年——1992年是治理整顿的阶段。

第三阶段从1993年到1995年,是突破阶段,包括建立了政策性银行和汇率体制改革。

1996年之后是第四个阶段。

朱纯福(2000)采用了四个阶段的划分方法:

第一阶段是1978——1984年,建立中央银行;第二阶段1985——1988年金融快速发展,探索银行企业化道路;第三阶段1989年到1991年,整顿金融秩序,规范专业银行经营行为;第四阶段1992——1999年,建立现代新银行体制。

江其务(2002)把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分为三个阶段:

1979——1984年是准备探索阶段;1985——1996是制度框架构建阶段;1997年之后是调整充实阶段。

这些划分方式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有的是因为历史距离现实的时间太短,因而整体的脉络并不清晰,导致一些失误;第二,在金融体制改革决策的时点上没有出现偏差,但缺乏从金融功能视角的审视,没有充分显示改革举措与新的共有信念形成和银行功能转变的时滞;第三,金融体制改革与银行制度变迁是不同的事物,针对体制变革的划分与银行制度变迁的时间是有区别的。

二、对我国银行制度演变的研究

大量的早期研究文献主要针对特殊时期、特殊问题进行研究,没有对金融制度、银行制度的起源和变迁历程进行详细的分析。

这主要受制于制度变迁理论基础的不足。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学术界开始重视制度及制度变迁的研究,但主要集中于经济制度、转型经济等问题的研究,针对金融制度变迁的专门研究非常稀少。

对银行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体现在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内容中。

而金融体制涉及现金发放与管理、货币流通、金融管制和金融改革等多方面的内容,其内涵与外延与银行制度的概念相去甚远,所以我们只从中选出与银行制度变革相关的内容进行评述。

在金融制度的变迁来看,王廷科(1995)指出,传统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制度本身往往被严重压制和轻视。

作为金融制度核心要素的金融交易关系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配额交易关系”。

他还指出了我国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非均衡性,即金融制度安排不是效率不具备最优效率,所以具有选择和创新制度以谋取制度收益最大化的动机。

但该制度非均衡的概念比较模糊,与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混淆了。

在制度结构中,制度非均衡指某制度安排与其他制度安排具有摩擦,从而不能实现其最优效率。

依据格罗夫(2002)的观点,在博弈的视角下,特别是在国家模型中,银行制度是依据包括政府在内的参与人博弈决定。

按照“国家像一个垄断者一样行动,在不同领域设置不同的产权结构”(诺思,1990),则银行制度非均衡可能会长期存在。

从金融制度演变的内生性来看,林毅夫(1999)指出,一个有效的金融体制的性质必然要符合其产业结构的性质,不完全受制于国家或社会团体的意志。

在金融资源缺乏的条件下,政府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干预、甚至政府垄断就不可避免。

这就是我国传统金融体制形成的内在逻辑。

张杰(1998)、周其仁(2001)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也采用了内生演进的研究视角。

对于商业银行制度,国内学者一般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银行制度变革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制度进行比较,进而描述其业务管理制度安排、监管制度安排等具体安排。

王江(2000)、刘波(1997)均从这个视角研究了商业银行制度变迁的一般路径,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定位和路径依赖等问题。

武捷思(1996)描述了我国金融结构的特征,并研究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行为模式和经济绩效。

他的研究得出了一个启示,即从“制度——行为——绩效”的理论视角进行审视,比“制度——交易成本——绩效”的范式更有说服力。

但是,这两类研究缺乏历史的跨度,没有采用历史演进的方法描述我国银行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包括特殊的动力机制和长周期的路径依赖。

换言之,对制度的共时性和历时性均未能充分研究。

葛兆强(2000)指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实质是一种制度变迁,是不同效率的制度安排替代。

郭世邦(2000)提出了制度风险的概念,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五、银行绩效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银行绩效的国际比较和实证研究

在2001年度英国《银行家》杂志第7期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最新排名中,按照一级资本排名,中国共有14家上榜银行,其中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分别名列全球1000强的第7位、18位、21位和29位。

按照资产规模排名,工行、中行、农行、建行、交通、中信、招商、光大银行分别排在第15、24、39、31、91、204、223、233位。

虽然在总规模上国有商业银行不比国外商业银行逊色,但其综合指标远低于欧美银行。

从1999年全球500强中的上榜银行看,欧洲的银行业平均收入规模最大,每家为218.91亿美元;人均创造的收人和人均管理的资产最多,分别为46.31万美元和697.41万美元。

北美的银行业平均实现利润最高,每家达18.15亿美元;人均创造的利润最大,为3.37万美元。

我国银行创造了平均员工人数最多的记录,为38.16万人;创造了人均创造收入和人均管理资产最少的记录,分别为5.63万美元和95.50万美元。

2001年的数据显示,工行、中行、农行、建行、交行的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13%、0.22%、0.01%、0.34%、0.42%。

不仅如此,国有商业银行高达20%—30%的不良信贷资产也远高于欧美商业银行1%不良资产的比例。

加入WTO后,银行体系不仅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而且内部的竞争也可能逐渐加剧。

从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回报率、资本收益率、收入成本率等指标来看,新兴商业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

盈利能力方面,几家新兴的商业银行与4家国有商业银行按资本利润率混合排名,结果是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名列前三名;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为倒数前4名,且与新兴商业银行差距较大,如华夏银行的资本利润率高达23%,中国农业银行仅为0.1%。

总成本控制方面,四大国有银行收入成本比率最高,新兴商业银行普遍低于国有银行;资产质量方面,新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资本固化比例均远低于国有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尽管规模大,市场份额高,但经营效益却远落后于一些受行政干扰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除了占有国内的垄断市场份额外,与生机勃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外资商业银行相比,显得有些落伍了。

面对来自国内外银行的“双重夹击”,国有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改革措施,其未来的发展态势将不容人乐观。

2002年新加坡《亚洲银行家》杂志按资产规模排出亚洲银行300强名单,15家国内银行入选。

中国工商银行排在第5位,中国建设银行位于第7位,中国银行列在第9位,中国农业银行则恰好排在第10位。

与放在新西兰、中国香港、韩国、越南、泰国、印度、澳大利亚、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孟加拉、中国台湾等14个国家和地区相比较,中国大陆银行业的平均资本收益率仅高于台湾地区和孟加拉,位于第12位。

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总额较高,占到了亚太地区20000亿美元不良贷款中相当大比例。

武捷思(1996)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行为特征进行了研究,指出国有银行存在过渡追求信贷规模、行为中经济理性不足的特征。

从股份制银行来看,由于制度层面的改进,使它们获得了更大的盈利能力。

赵旭、蒋振声(2001)通过对比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绩效发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相比,我们的银行业整体效率低下,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缓慢,而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效率差异也是因为技术因素。

换言之,国有银行的规模并没有带来效率增加,规模经济并未实现。

沿着市场结构的特征,于良春、鞠源(1999)和秦宛顺、欧阳俊(2001)分别实证考察了我国银行业的效率,发现国有银行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是不适当的规模。

严格的利率官职以及国有商业隐含的非利润偏好削弱了银行市场结构与效率之间的相关性。

市场结构与银行绩效无显著的统计关系,而银行市场份额与规模效率显著负相关。

秦宛顺、欧阳俊(2001)运用DEA方法得出的结论可以简单表述为,我国银行业规模不经济。

如果我国银行业已经具有了垄断亏损的迹象,那么只能用公共产品的理论加以解释。

但这显然与银行业的特征不吻合。

所以,潜在的解释隐藏在政府与银行之间的隐性担保、银行与企业的串谋以及我国银行的员工人数这几个因素里。

当然,如果结合我国银行制度的特殊性,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困难就需要正确评价。

戴相龙(2002)指出,从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开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依法存在,至今还不到8年。

多年来,国家银行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985年到2001年,国家银行的贷款从6000多亿元人民币增长到70000多亿元,每年贷款平均增长18%,累计上交利润和各种税款5000多亿元。

二、关于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关于进一步的银行改革,大致有两种思路,其一是从银行体系的结构方面进行改造;其二是采用从产权安排的角度进行思考。

从银行体系结构改造又分为新入式(newentry)和重组式两种。

易纲(1996)认为我国金融改革的策略是扶植或至少不压抑非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而不是试图改变国有银行的行为。

当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日益重要时,游戏规则将被迫改变,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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