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842560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0.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4页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风险评估

1.5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1.6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2.6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终止

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1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原则

5.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

6.善后处理

  6.1总结评估

  6.2灾害补偿

  6.3恢复生产

  6.4社会救助

 7.应急处置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治安保障

7.6物资保障

7.7经费保障

7.8技术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

8.2培训

8.3演习

  9.奖惩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预案解释部门

  10.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卫生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参照《山东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阳区辖区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风险评估

1.4.1危险源评估

当前,全区动物疫病病种较多、病原复杂。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存在免疫带毒和病毒毒株变异现象。

奶牛、羊的布鲁氏菌病及结核病等阳性病例时有检出。

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也存在局部流行的风险。

夏庄崂山水库、惜福镇书院水库、棘洪滩引黄济青水库、崂山林区(夏庄、惜福镇)、胶州湾滩涂湿地(流亭、上马)、大沽河、白沙河、墨水河、桃源河与洪江河流域湿地等野生飞禽迁徙区,成为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

同时,周边地区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区内外甚至国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流通日益频繁,可能传入小反刍兽疫等境外疫病,动物感染病原机会增多。

1.4.2分布现状

惜福镇、夏庄、棘洪滩和上马等街道作为奶牛密集养殖区域,主要面临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控风险;上马、棘洪滩和夏庄等街道作为家禽密集养殖区域,散养家禽存栏也比较多,主要面临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类疫病防控风险;上马、棘洪滩、夏庄和惜福镇等街道作为生猪密集养殖区域,主要面临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控风险;棘洪滩、上马、夏庄和惜福镇等街道作为肉羊密集养殖区域,主要面临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等疫病防控风险。

这些区域突发动物疫情的风险与防控难度较大,直接威胁到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

1.5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依据《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具体划分和认定标准如下:

  1.5.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区内暴发流行。

  (3)区农业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5.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疫点数量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疫点数量达到5个以上。

  (3)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点数量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区与其他区市共5个以上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与其他区市共5个以上、10个以下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区内疫点与青岛市辖区内其他疫点数量合计达到20个以上;或青岛市相邻地区10个以下县(区、市)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区与其他区市共5个以上发生疫情;或者出现新的口蹄疫亚型引发的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区与其他区市共10个以上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者区内疫点与青岛市辖区内其他疫点数量合计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并呈点状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或者感染到人。

  (6)农业部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与其他区市共10个以上连片发生疫情;或者青岛市相邻地区有1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青岛市及相邻地市连片发生,且涉及的县(区、市)数量达20个以上;或者疫点数量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我国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且感染到人。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6工作原则

1.6.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6.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健全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流发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疫情时,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1.6.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6.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城阳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

城阳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农业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林业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城阳公安分局、城阳环保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成员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具体负责:

(1)研究确定全区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宣布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协调省、市驻城阳机关、驻城阳部队等有关部门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当动物疫情超出城阳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援;

(5)总结分析年度全区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区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控措施,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执行区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3)定期组织修改、完善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4)维护指挥平台,确保其正常运转,并在动物疫情发生时,及时提供信息、通讯、预案、咨询等;

(5)负责对动物疫情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负责向上级报告及向有关方面通报动物疫情预警、应急工作信息和情况;

(6)组织协调应对动物疫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3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区农业局(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

具体职责:

  

(1)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确认、疫情分析等;

  

(2)对应突发动物疫情级别,提出相应的应急准备建议;

(3)对突发动物疫情应对措施和响应级别调整提出建议;

(4)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6)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7)承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1疫情防控组

由区农业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林业局、城阳环保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检疫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疫情监测;监督指导对疫区(点)内畜禽的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2.4.2治安保障组

由城阳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区行政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

做好疫区(点)的封锁及其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做好动物防疫监督道路检查站和疫情封锁区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出入监督管理,严防疫情的传入和传播;协助做好疫区内动物强制扑杀以及受威胁区动物的强制免疫等工作。

2.4.3经费物资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及执法监督等基础设施的立项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试剂、器械等防控用品;及时调拨紧急防疫储备物资;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的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及污染物的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积极筹集防控工作所需资金,保证免疫、疫情监测、扑杀、消毒等防控工作经费;及时协调、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补偿金;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予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负责市场畜产品的供应和储备工作,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做好疫区群众因疫情造成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2.4.4宣传督导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监督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负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对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控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督查。

2.5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及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

(2)区财政局:

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会同区农业局研究制定动物扑杀补偿、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户的扶持政策等;协助做好疫区群众因疫情造成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各项补助政策。

(3)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调配相应应急运力,将疫点、疫区内强制扑杀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到掩埋点;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区农业局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道路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4)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入市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严禁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关闭规定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协助区农业局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中的动物宰杀点,规范宰杀行为。

(6)区农业局:

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和疫情评估,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协助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批发交易区场及仓储场所的消毒等;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评估,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做好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与疫情封锁区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并进行技术培训与应急演练。

(7)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监测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疫区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负责对禽流感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病例进行救治,及时与区农业局互通疫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饲养、经营、生产加工、运输和扑杀人员等高暴露人群的防护工作,防止人禽流感及其他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协助做好疫区内的灭菌消毒,负责卫生防疫人员的培训;做好疫区群众因疫情造成的医疗救护工作。

(8)区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与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区农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9)城阳公安分局:

负责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疫区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内动物强制扑杀以及受威胁区动物的强制免疫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10)各街道办事处:

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负总责,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建立相应的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机制,负责落实本街道防控经费、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接收、发放和登记管理等。

(11)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职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区指挥部可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统一行使上述各部门的职责。

  2.6组织体系框架图

城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1区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监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布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区林业局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控,配合区农业局做好相关疫情监测工作。

3.1.2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预警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依据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的确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

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区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橙色、黄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2.3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各自职责,进入相应的工作状态:

(1)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实行重大动物疫情零报告制度。

(2)依法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存贮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3)强化消毒措施,在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加工、存储等场所建立强制性消毒制度,对出入上述场所的交通工具、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消毒。

必要时,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必要时,建立动物及其产品调入事前审批制度,防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5)必要时,在车站、码头和空港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并在已经设立的道路交通检查站派驻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和消毒。

(6)区、街道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物资贮备情况,备足相应的应急物资。

(7)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与外地区接壤的区域或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紧急免疫,设置免疫带。

  3.3报告

  疫情报告应当符合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b.辖区内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区农业局;

  e.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

  f.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报告形式

区农业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农业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

(2)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3)初步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农业局应立即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应急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由省畜牧兽医局认定。

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农业部认定。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5预警行动

区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建立舆情监测网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大检查监测力度,防止动物疫情扩大,关注网络舆情并及时回应相关处置信息。

4.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按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应急响应。

同时,应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取消预警。

  

  4.2应急响应

4.2.1I级、Ⅱ级、III级应急响应:

由市级以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疫情处置工作。

4.2.2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指挥部根据区农业局的建议,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必要时,可请求市或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应急响应程序:

A.基本响应

(1)发生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和疫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控制、扑灭行动,组织群众开展预防和消毒工作。

(2)参与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疫情处置规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动物疫情的种类,选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

(4)发生涉外动物疫情时,区涉外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负责做好相关事项。

B.扩大响应

当突发动物疫情已经波及到全区大部分街道,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我区防控能力,需要上级部门提供支持时,区指挥部应当报请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C.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

启动全区应急预案,必要时应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全社会提供有关保障。

(2)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2.4应急处置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区、街道指挥部应当实行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性处置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A.流行病学调查

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组织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采取立即就地销毁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B.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实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