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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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校长教师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请假程序及规定

第一条 教育系统教职工指全区乡镇中心学校、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和职教中心在编在岗的人员。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教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须出具请假条,递交校(园)主管处室(年级组)签署意见后,学校分管领导、校(园)长、教育局相关领导及科室根据权限审批后,交学校备案。

第四条 校(园)正、副职请假须出具请假条,并由本人递交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教职工,不得私自雇人顶岗。

否则,以旷工计算,并追究校(园)长的责任。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后,学校应妥善安排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保障正常工作秩序。

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确需续假的,须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认真负责,核实请假缘由,严格控制请假时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八条 培训学习

1.教职工因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面授考试或学术会议等须履行请假手续。

期限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请假期间(离职进修除外)工资照发。

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

2.教职工培训学习须出具请假条,并持培训学习、面授考试或学术会议等文件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限在1个月以内由校(园)长审批,1个月以上报教育局审批。

3.学校组织的两人以上的外出考察、培训以及学习团体外出时,学校必须向教育局呈送请示报告,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4.教职工离职进修按照《甘州区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细则》执行。

外出进修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本人申请时限。

若超过申请时限或学满不归者,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九条 事假

1.教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不包括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但根据中小学工作性质,应尽量不请或少请事假,有事尽量安排到公休日、节假日进行。

2.请事假本人须出具请假条,经校(园)主管处室(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交校(园)长审批。

教职工每学期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累计超过3天的按旷工计算。

3.教职工事假按考勤制度列入年度考核。

学年度内事假累计6天以上者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自觉履行请假手续。

1个月以内的病假(含双休日)须本人出具请假条,凭户籍所在地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由校(园)长审批;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须本人出具请假条,凭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病假3个月以上的由本人出具请假条,学校签署意见后,到教育局指定医院复查后,持复查结果呈教育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2.教职工病假在3天以上的,学校或教育局根据诊断证明、病历情况,可随机要求教职工到指定医院复查,以确定病假期限。

教职工在病情检查及复查期间费用自理。

3.教职工病假一学期累积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天开始扣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的日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报财政部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

第十一条 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请5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婚丧假、路程假须本人出具请假条,经校(园)主管处室(年级组)签署意见后,由校(园)长审批。

3.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长到30天。

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正常晋级、评聘和年度考核。

途中的车船费用等职工自理。

第十二条 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请产假(或护理假),须本人出具请假条,凭相关生育证明,经校(园)主管处室(年级组)签署意见后,由校(园)长审批。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男方护理假7天。

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户籍所在地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女职工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为105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

4.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5.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正常晋级、评聘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探亲假

教职工休假探亲,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准假。

第十四条 工伤假

教职工负伤被国家承认的鉴定部门确定为工伤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护理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在内,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三章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私自雇人顶岗者。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请假人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脱岗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

6.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1.连续旷工在3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在5天以内的教职工,按照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的日工资。

2.连续旷工在4-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6-10天的教职工扣发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在6-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11-20天的教职工扣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旷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1天-30天的教职工扣发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教职工按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予以辞退。

6.旷工时间不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本年度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甘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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