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备购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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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备购置管理办法.doc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设备采购行为,遏止盲目采购、重复采购及违规采购行为,确保设备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行政事业单位等,投入各种来源资金进行设备购置的采购行为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购置行为,是指因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购置设备的采购行为;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实行设备的更新换代所需购置设备的采购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区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设备更新所需购置设备器械及专控设备的购置行为。

第四条设备采购实行总体控制、分级管理,由集团公司统一购置与各单位自行购置相结合,大额批量的设备实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违反设备采购规定程序和权限、不按本办法进行设备购置的采购行为,实行处罚制度。

 

第二章 设备采购的决策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电、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查设备采购计划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做出决策。

二、 对采购(招标)小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做出决策。

三、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采购管理的主管部门,在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设备采购的归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需购设备单位提出的设备采购计划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提交设备采购委员会审查。

二、对经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设备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三、提交评审意见报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二章 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在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前,必须以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生产经营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论证后编制设备的配置方案。

第九条各单位在编制设备配置方案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公司整体装备能力,本着“优先挖潜、调剂,适当外租、外联,必需方可购置”的原则,编制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条设备采购计划编制后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设备采购计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次性采购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采购计划,由各单位设备采购委员会审批。

二、一次性采购100万—500万元、10万元以上的小车(轿车、吉普车、旅行面包车)的设备采购计划,在经本单位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由机电物资部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一次性采购超过500万元的设备采购计划,除按本条第二款逐级审查外,还需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或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设备的采购

   第十一条设备的采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设备采购实行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和所属各单位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大型、特种、专用设备(附表一),无论资金来源均由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组织采购;一般通用设备(附表一除外的设备)由所属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设备采购按照询价采购和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对单台设备价值低于50万元或批量少于5台的设备可采取询价采购方式,对单台设备超过50万元或批量超过5台的设备采购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对仅有唯一供货商的设备除外)。

第十四条无论是询价采购还是招标采购,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十五条实行设备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订货小组,按照设备购置计划从诸多设备供应商中筛选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备生产厂家进行询价,询价内容包括设备性能、价格、交货周期、质量标准、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

二、订货小组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拟定评审报告、推荐设备供货商。

三、评审报告上报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设备的招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备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邀请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设备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设备招标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招标评标小组,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由机电、施工技术、财务、行政监察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做好开标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规则和办法,确定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等。

三、组织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评标小组主持,由正式投标授权的各投标人代表并签到,根据需要还可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必须当场检查投标书密封的完整性,开标人当众开封投标书的正本文件,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报价、设备型号、交货时间,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请投标人确认。

四、评标。

评标着重是进行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论证原则为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实用、价格上合理,具体说来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工艺性:

具有满足工程建设施工需求并有较好的配套性和适应性。

2、生产性:

设备生产效率高,设备的功率、行程、速率等一系列技术系数适合生产需要。

3、可靠性:

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故障小、运转可靠。

4、维修性:

零部件互换性好,通用化和标准化程度高,易于拆装,配件供应渠道有保障等。

5、节能性:

能源消耗少、利用率高。

6、环保性:

噪音、三废污染小、符合环境要求。

7、经济性:

投资费用少、维持费用低。

五、编制评标报告。

通过综合评审,编制评标报告,提出推荐拟中标单位,报设备采购委员会批准。

六、定标。

经设备管理委员会决策后定标。

第十八条无论是询价采购还是招标采购,其评审/评标报告经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决策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洽谈。

第十九条与设备供应商洽谈形成的草拟合同报请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五章 设备验收

   第二十条设备验收分为出厂验收和到货验收,出厂验收按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新购设备到货后应首先开箱进行外观检查,然后抓紧时间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设备性能达到合同中技术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后,方可验收签证。

   第二十二条设备验收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要求和步骤如下:

   1.检查设备型号、规格、数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合格证等与合同是否相符。

   2.外观是否完好无损。

发现问题要及时取证并详细记载,并及时向供货厂商质询,提出索赔要求。

   3.外观检查无误后,使用单位方可按照使用说明书或在供货厂商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空载试验和负荷试验。

若发现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及时通知供货厂商,要求供货厂商提出处理方案或更换、索赔。

   4.设备验收时应认真填写设备到货验收记录,原件存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进口设备验收要把好口岸检验和现场检验关。

   1.口岸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主要是核对货运单,初步检查件数是否齐全及外观、包装箱是否完好。

   2.现场检验必须在商检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验收时要做好详细记录,检验完毕后应要求商检人员出具检验报告。

   3.对口岸检验和现场检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取证并向供货厂商提出质询或索赔。

经现场检验合格后的设备应尽快安装使用,使问题暴露在索赔期或质量保证期内,以便及时索赔。

第二十四条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验收无误后,方可认定设备合格,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并办理入帐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纪委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设备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设备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设备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设备部门备案。

五、设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集团公司报送当季设备采购情况表(附表二),并接受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违反购置管理程序不按本办法规定报批、盲目采购的设备,集团公司将按设备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将设备无偿调出购置单位,对单位自行购置的超标小车予以没收,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致使集团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员,按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过失责任经济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监控不力,未能发现、制止、查处管辖范围内设备采购违规行为的,追究责任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设备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等形式向集团公司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

(1)大型、特种专用设备表(附表一)

    

(2)设备采购情况表(附表二

 

附表一               大型、特种、专用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能力

一、             土石方设备

1、      单斗挖掘机

     液压挖掘机(正铲)             ≥4m3

     液压挖掘机(反铲)             ≥3m3

2、    装载机:

轮胎、履带式           ≥6m3

3、    推土机                         ≥300kw

4、    平地机                         ≥130kw

5、    路拌机                          *

6、    多臂液压台车                    *

7、    履带式液压钻机                 ≥100mm及进口设备

8、    振动压路机                     ≥16t

二、             起重机械

1、      门式起重机                     ≥30t

2、      塔式起重机                     ≥10t

3、      履带式起重机                   ≥65t

4、    汽车式起重机                   ≥50t

5、    轮胎式起重机                   ≥50t

三、            运输设备

1、   自卸汽车                        ≥32t

2、   全(半)挂拖车组                ≥50t

四、            混凝土设备

1、   混凝土搅拌楼                    ≥4×3.0

2、   沥清混凝土搅拌楼(站)           *

3、   混凝土输送车                    ≥6m3

4、   混凝土输送泵                    ≥90m3/h

5、   混凝土泵车                       *

6、   混凝土平仓振捣机                 *

7、   沥清、水泥摊铺机                 *  

 注:

*表示全部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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