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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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川农大校研发〔2011〕8号
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处
2011年9月6日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博士生导师 1
一、遴 选 1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3
第二部分 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 5
一、遴 选 5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6
第三部分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8
一、遴 选 8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9
第四部分 导师管理 10
一、职责与权利 10
二、考核与奖惩 12
第五部分 附则与说明 15
第一部分 博士生导师
一、遴选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为我校在编人员。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破格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3)主持国家863或973计划项目或专题;(4)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专题;(5)主持国际合作重大项目。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并具有重要的
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主持或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项目子项目,并有充足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4万元(以申报时财务处账户余额为准)。
4.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取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收录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影响因子2.0以上
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2)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可含CSSCI收录论文
1
1篇);
(3)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①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
励1项;
②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③作为主持人培育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新产品 1
个;
④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⑤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规划教材或学术专著1部。
5.已完整地培养过一届毕业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
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独立承担博士生的培养任务。
6.有协助本人培养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并具备培养博士生所需要的科研和学习条件。
7.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二)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3.材料汇总及通讯评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表决。
15
(三)其他
1.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春季进行一次。
2.需要调整招生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在一级学科内调整,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跨一级学科调整,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3.中止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恢复招生应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博士生导师可参加直博生导师遴选
1.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收录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影响因子2.5以上论文1篇;
(2)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
2.主持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学科年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年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以申报时财务处账户余额为准)。
3.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导师个人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4.为便于学生了解、选择学科和导师,经学校批准有资格招收直博生的导师,研究生处将在网上公布其招收专业、学术背景、研究方向及相关内容。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一)招收博士生的学科和人数要求
1.每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招收博士生。
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博士生的导师可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2个研究方向招生,尚未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1个研究方向招生。
2.每年每位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的上限为:
尚未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导师1名,培养不足3届的导师2名,培养3届以上的导师3名。
3.每位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本指标为1名,超额招生需向学校缴纳调节费。
自然科学类导师多招收1名博士生,三年共需缴纳调节费10000元;多招收2名博士生,三年共需缴纳30000元;人文社科类导师超招博士生按照自然科学类标准的 1/3 缴纳调节费。
4.直博生全校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30名。
硕博连读生全校
每年招收人数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收规模的20%。
每位直博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直博生,不占用其招生限额指标;每位博士生
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硕博连读生,需占用其招生限额指标。
5.外聘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得作为第一导师独立招收博士
生。
(二)以下情况可增加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指标和上限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2名。
2.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者的导师,从获奖之日起的五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1名。
3.引进的高端人才,从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1名。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从获得之日起五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1名。
第二部分 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遴选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为我校在编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破格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篇;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①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②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社科成果奖1项;
③作为主研人员培育通过省级审定的新品种1个(排名前五位);
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前五位);
⑤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全国性规划教材1部并撰写五万字以上。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有足够的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
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万元(以申报时财务处账户余额为准)。
3.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二)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表决。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园网上对通过的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公示。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其通过的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三)其他
1.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春季进行一次。
2.需要调整招生学科的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在一级学科内调整,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跨一级学科调整,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3.中止招生的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恢复招生应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一)招收硕士生的学科和人数要求
1.每位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内招收科学学位硕士生。
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导师可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2个方向招生,尚未完整培养一届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1个方向招生。
2.每年每位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招收科学学位硕士生的上限为:
尚未完整培养一届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导师1名,培养不足3届的导师3名,培养3届以上的导师5名。
3.每位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招收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基本指
标为:
尚未完整培养一届科学学位硕士生的导师1名,已有科学
学位硕士毕业生的导师2名。
4.在基本指标基础上超额招收研究生需向学校缴纳调节费。
自然科学类导师多招收1名科学学位硕士生,三年共需缴纳调节费4000元,多招收2名科学学位硕士生,三年共需缴纳10000元,多招收3名科学学位硕士生,三年共需缴纳20000元。
人文社科类导师超招科学学位硕士生按自然科学类标准的 1/3缴纳调节费。
5.外聘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作为第一导师独立招收硕士生。
(二)以下情况可增加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指标和上限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3名。
2.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者的导师,从获奖之日起的五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2名。
3.引进的高端人才,从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2名。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从获得之日起五年内招生基本指标和上限各增加2名。
第三部分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遴选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工作经验。
3.近三年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⑵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农业推广奖1项;
⑶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并撰写三万字以上。
4.有足够的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
5.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二)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表决。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园网上对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公示。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其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三)其他
1.已遴选为科学学位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均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2.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春季进行一次。
3.需要调整招生专业类别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4.中止招生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恢复招生应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1.尚未完整培养一届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专业类别招生。
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可在相近的两个专业类别招生。
2.每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限额为: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每年招生不超过5名,三年不超过12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每年招生不超过6名,确需超额招生的,由院所专项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部分 导师管理
一、职责与权利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2.导师要切实履行好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导师应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与修养,树立严谨的学风、科学道德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3.导师要真正树立导师是工作岗位的理念。
导师应积极承担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任务,完成学校教师岗位职责规定的培养研究生任务指标,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4.导师应参加本学科点的建设和本学科点负责人的选聘工
作,担任学科点负责人的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其他导师应积极协助学科点负责人开展工作。
5.导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改活动,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使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6.导师应该且必须参加研究生复试工作;在学校划定的录取
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招生限额以内,导师有权决定自行录取研究生。
7.导师应积极参加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读书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有义务接受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8.导师应认真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严把论文质量关,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9.导师应严格研究生的管理。
对不能培养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向学科点和研究生处提出退学建议。
凡学校决定退学的研究生,不纳入导师业绩的考核,同时不计入导师人才培养情况统计。
10.导师应按时给研究生发放导师助学金,导师助学金发放标准视学科及导师实际经费情况而定,但对直博生,硕士阶段第一年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第二年不低于300元,博士阶段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对其他博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对硕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11.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就业,在对外交流和服务中应积极
推荐研究生,为研究生的实践和就业牵线搭桥。
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12.导师申请并承诺三年内达到以下基本标准,所指导的研究生可先参加答辩和授位。
(1)一名博士生和一名学术型硕士生至少应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4.0及以上论文1篇或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2.0及以上论文1篇;博士生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位于前三位的共同作者。
(2)一名博士生和两名学术型硕士生至少应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5.0及以上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3.0及以上论文1篇;博士生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位于前四位的共同作者。
(3)两名博士生至少应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
5.0及以上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3.0及以上论文1篇;两名博士生为共同第一作者。
(4)三名博士生至少应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
达到8.0的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达到5.0
的论文1篇;三名博士生为共同第一作者。
(5)对在自然科学类SCI影响因子8.0以上、人文社科类SSCI影响因子5.0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允许毕业授位的研究生人数,由导师提出申请、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个案处理。
二、考核与奖惩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每年对所属单位的导师进行一次合格检查评估。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应及时指出、整改或调整。
学校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中止导师资格等。
(一)取得以下业绩的导师(组)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1.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获校级优秀论文的导师(组),给予4000元奖励。
2.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的导师(组),给予
8000元奖励。
3.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校级优秀论文的导师(组),给予10000元奖励。
4.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的导师(组),给予
20000元奖励。
5.所指导博士学位论文获全国优秀论文提名者的导师(组),给予30000元奖励。
6.所指导博士学位论文获全国优秀论文的导师(组),给予
50000元奖励。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减少其下一年招生指标
1.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所指导研究生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个学年内,连续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因导师原因提出转导师的。
3.经举报并查实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给所指导的研究生发放导师助学金的。
4.没有及时按规定更新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导师信息
的。
5.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
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而又没有及时向研究生处提出该生退学报告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
1.未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新上岗导师培训者。
2.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严重不足者。
3.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妥善安排者。
4.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先参加答辩和授位,而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承诺达到基本标准要求的。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中止其导师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者;或违反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者。
2.由于本人原因连续三年未能招收研究生者。
3.指导的研究生三年内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评阅未通过者。
4.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国家抽检通讯评议未通过者。
5.指使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者。
6.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者。
7.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中止导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转由本专业其他导师继续指导,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中止导师资格者可在导师资格中止满三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上述处理由研究生处会同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
行。
第五部分 附则与说明
1.本文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文不符合的,一律废止,以本文为准。
2.导师停止招生年龄依据《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实
施意见》(川农大校人发〔2011〕17号)执行。
3.如本文部分规定与国家、省相关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
准。
4.本文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