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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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工会财务管理,监督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政策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方针、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财产,更好地为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公司的工会经费审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经费审查职权,对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经审委在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和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在届中实行替补制,新的提名人选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补选确认。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经费审查人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2、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为会员服好务;

3、工作严肃认真,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对审查工作质量和审查材料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经审委的任务:

1、审查同级工会的财务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2、督促同级工会实行财务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定期公布账目;

3、检查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审委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4、做好调查研究,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5、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6、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产现象;

7、对模范执行财经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人员,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六条经审委的权利:

1、经审委主任参加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经审委委员可以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主任或委员有权参加工会有关财务工作会议;

2、有权对同级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审查过程中,有权检查同级工会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调查,有关人员应做出明确说明和答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推诿;

4、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企业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5、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经请示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6、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查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7、同级工会组织应按时向经审委报送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

8、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及对预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下发经审委。

第七条经审委的义务:

1、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和重大调整、追加和临时发生的重大项目等,按规定的审查方式、程序及时进行审查;

2、每次审查完毕后,写出书面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加强和同级工会委员会的联系,经常与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财务人员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互相协作,主动争取支持;

4、努力学习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严格依法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章组织纪律

第八条经审委委员应自觉遵守以下组织纪律:

1、严格依照审查审计标准、程序和有关法规进行审查审计;

2、对特殊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计,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3、对查、借、调、阅、使用的资料,应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涂改或丢失;

4、调查取证、清点钱物必须由两名以上审查人员进行,被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单方面进行;

5、在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要及时向上级领导组织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6、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宽严适度;

7、审查对象涉及审查人员本人的家属、亲友时,应请示领导同意后,自觉回避。

8、对审查计划、审查内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线索以及未做结论的问题不得泄露;

9、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不得泄露和丢失;

10、对审查对象采取的审查方案和方法、审查人员内部的不同意见和审查报告未公开前不得泄露;

11、审查文件和资料按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审查内容。

1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客观公正,文明审查;

13、不得向涉案人员收受贿赂和包庇袒护,不得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工作条例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制定依据,条例相关内容将随以上相关规定的调整和变化修订完善。

第十条本工作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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