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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横向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各自负责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规定,并检查落实。

第二十二条 生产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凡新产品、新工艺、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二)编制生产计划、生产统计报表中,均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相应内容;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调度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汇报,同时向同级安全部门通报,并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指挥调度;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下令保护现场,并立即组织救援,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同级安全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四)在安排生产程序和指挥生产,尤其是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危及人身安全或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五)调度会应首先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能源介质的归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介质系统平衡、合理调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负责能源介质方面对外联系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能源动力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公司保卫部门进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安全部门进行因生产事故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严格监督执行本单位机电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标准及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负责能源介质管、线、网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管理;负责能源介质供应、生产、输送及使用过程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

审核能源介质系统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并督促实施;

(二)在各种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和竣工验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竣工验收要及时通知安全管部门参与;新设备、自制或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定相关《设备使用规程》、《设备维护规程》;

(三)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各种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四)在组织编制设备大、中、小修计划时,应同步安排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装置检修;

(五)下达检修计划前,要对检修项目进行危险预知分析,当检修作业涉及到电、汽、气、风及高空等危险作业时,应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组织检修工程时,应对检修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确认,并签订安全协议;检修工程开工前,负责进行检修安全交底;检修过程中要监督检修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遵章守纪;

(七)对因厂房、建(构)筑物、生产设备、机械动力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能源介质储存和输送设施等安全技术性能严重缺陷、长久失修、备品备件不合格、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效所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 技术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科研和新技术推广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编制科技发展规划或计划时,应列入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三)推广应用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中,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经论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制定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负责按期修改并审定本单位工艺技术操作管理制度、标准、规范、规程;

(五)对因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中的技术标准不规范或技术标准欠缺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和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在组织新、改、扩建工程中,落实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温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建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工程发包时,应确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相应资质;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施工作业前,负责签订安全协议和进行安全交底;安全装置的采购选型,要征得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在分管的技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施工进度应服从于安全,不得违章指挥;

(六)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安全部门及工会参加验收,签署审查意见;特种设备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国家指定的机构参加验收,签署意见;

(七)对因违反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因工程质量、安全装置不合要求等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事(劳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机构方案时保证安全机构的落实,严格按定员编制配备、调整安全人员,并保证其素质相对稳定;安全人员的调整应征求上级安全部门的意见;

(二)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患有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各种疾病的职工、年老体弱职工和女职工的工作;

(三)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将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入职工培训实施计划并负责落实,按照职业安全卫生应知应会内容和继续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四)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检,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新上岗职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分配上岗;对新工人、转岗人员应通知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车间工作;

(五)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应把安全生产绩效列为工人、干部晋级的重要考核条件;

(七)负责组织对工伤、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鉴定及工伤保险工作;

(八)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二十七条 供应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新购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技术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压力管件等特殊用品要在具有专项许可证的厂家订货;

(二)对安全措施工程用料,特别是事故隐患处理应急工程用料,均应依据使用计划,纳入供应部门的采购计划之中,并保证优先供应;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四)组织好本单位各种物资储存、堆放、装卸等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

(五)对因采购的工器具、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等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发放超期储存失效的工器具、材料等所导致的伤亡事故或不良后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保卫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负责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开展的安全管理;负责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组织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消防器材采购、配备管理,负责指导专业或义务消防队员定期教育和训练;

(三)负责新、改、扩建工程设计方案防火安全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

(四)负责做好人防施工、维护管理和民兵军事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五)负责铁路交通(含道口)安全管理;

(六)对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要害部位安全管理等不善或者不力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七)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协助公安机关对厂区道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路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经公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负责编制列入成本费用项目中核算的各项安全教育及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二)按规定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核)的保健、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费用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三)加强外委工程结算安全管理。

凡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应有安全部门签发的“施工安全签证单”才准予结算付款,结算应落实“施工安全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

第三十条 组织(党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决议和决定,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公司要求协助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取证培训和专项培训;

(三)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党员教育计划,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发动党员做好安全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配合安全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

(五)在党员评先选模中将安全生产绩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宣传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各时期、各阶段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公司部署,运用各种宣传工具(电视、广播、报纸等),及时地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和典型,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二)围绕安全生产,注意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安全管理职责

(一)健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和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工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决定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例和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

(三)收集职工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组织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公司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四)负责组织开展“安康杯”和“安全信得过班组”等劳动保护竞赛活动,落实“群防群治”方针,不断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在组织开展立功活动、劳动竞赛、技术比赛等各项活动及评先选模中,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业绩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七)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八)参加工亡和重伤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团组织安全管理职责

(一)发挥党组织的助手作用,积极开展青年安全工作。

在青年和团员的各项评先选模活动中,应将安全文明生产列为考核内容;

(二)组织青年开展“青安杯”竞赛活动,提高青年安全素质,接受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掌握青年职工思想动态,围绕安全生产,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四)参加青工工伤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四条 纪委安全管理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并配合安全部门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因党员、领导干部失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要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按规定的程序,给予责任者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总务)安全管理职责

(一)起草有关文件,应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在调研中,要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及时传送安全生产方针的文件,对事故隐患方面的请示报告和领导批示,做好登记并及时传送;

(三)负责做好办公会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的记录,对领导作出的决定和指示,及时传达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落实节假日,紧急状态下的干部值班制度;

(五)负责夏季防暑降温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小车交通安全管理,对后勤保障服务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七)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编制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和组织制定、修订制度或标准时,应将安全内容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二)进行检查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负责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贯彻实施;

(四)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要求;

(五)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督促部门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落实伤亡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全力组织抢救,负责组织对因抢救不及时或因措施不当、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直至死亡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组织公司人身事故医疗抢救,负责在生产单位培训安全员及兼职卫生员,指导配置简易抢救药品及器材,在职工中普及伤害抢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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