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基本建设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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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基本建设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建设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保证基本建设管理和施工管理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以及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的取得、价值计算和登记、折旧、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废、修理与改良、清查、组织管理和职责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期间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折旧年限、折旧率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条根据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性,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的,列作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

2.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以上的非经营管理设备、工具、器具。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指在大岗山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

其他未来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建筑物、设备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也不包括因项目建设而建造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临时设施(备)、房屋、建筑物等。

第八条依据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按照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公司的固定资产可分为基建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土地六大类。

(一)基建用固定资产,是指在基建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为保证基建管理和施工的正常运行,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各种固定资产。

包括:

1.管理用工器具:

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

仪器,如空调设备、电传机、音像设备、消防器材、复印机及各种文化办公设备等。

2.运输设备:

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塔机车、船舶、汽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3.电子计算机:

指台式电子计算机、便携式手提电脑等。

4.管理用房屋:

指项目管理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新增加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或有偿购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暂时停止使用,以后仍要使用的固定资产。

但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以及调度安排暂时停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基建用固定资产管理。

(三)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公司多余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

(四)租出固定资产:

指按规定临时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向有关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

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基本建设完工后,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转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取得、价值计算和登记

第十条固定资产必须合法的取得.固定资产的价值计算和登记必须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上,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计算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取得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推进:

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表1)、经职能部门会审批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进行计算和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用、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计算价值并入账。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当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后,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单位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十)用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没有标价的固定资产(其中,附属设备除外)时,应按不同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分配比例,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价值进行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发现原来记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附表3),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分类、规格型号、制造修建单位、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以及技术性能、使用或保管部门等,反映有关验收、启用、大修、调出及报废清理等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依据,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部门(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各留一份。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对大型固定资产实行机长负责制,并逐项建立档案,确保设备完好率。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财务部门应依据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按规定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台账,调整卡片,确保账、卡、物相符。

1.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凭《新增固定资产注册单》(附表2,随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建卡、列账。

2.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变更(封存、启封、未使用、不

需要、投入使用、租赁)时,由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附表4),财务部门据以作相应的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因项目建设而建造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临时设施(备)、房屋、建筑物等应另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计入工程项目成本或工程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折旧方法。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预计的固定资产报废时可回收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各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以公司《固定资产目录》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采用直线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见附表一.

第二十二条除以下情况外,公司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改良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最大可能的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修理。

在修理中必须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修理费用按照费用处理,并记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完工时摊销。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改良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改良的确定,比照生产企业的标准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b使固定资产的效能发生明显改变;

c使产品质量提高;

d使生产或者使用成本降低;

e使产品的品种、性能、规格发生良好变化;

f使企业经营管理环境或条件改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区别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必须按实际支出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并入账。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期末或者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年末单项固定资产计提,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作相反会计记录.

第三十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它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二条公司实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五月份前应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实行逐级盘点、分级负责、集中抽检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成立由财务、计划、基建、审计、物资等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要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单"(附表5),详细列明各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地点、附属设备、使用年限、运行状况等,并由清查人员和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第三十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单”所列各种固定资产的盘点数量与财务账面结存数量核对,如发现有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表(附表6)和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按审批权限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转让、租赁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转让、出租,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公司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单件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80%的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在限额以下的,可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公司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单件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单件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出租必须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管理部门负责签订,财务部门会签,合同订立后,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单位计提折旧或大修理费;由租用单位负责修理的,出租单位不计提大修理费.固定资产租赁费不得低于租赁期间资产折旧额及相关税费。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毁损、盘亏、报废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报废包括使用磨损报废、技术进步提前报废、自然灾害报废、责任事故报废等.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主部件损坏严重,经鉴定无法修复的,或修复极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整体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单项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处理;10万元及以上的报经控股股东批准后处理,其中3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3.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申请单”,符合报废条件的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核,经批准后及时清理,并由财务部门办理注销固定资产账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解体拆除.

第四十三条对按规定未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经批准报废核销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由使用、管理、财务等部门作好登记和处理记录,按规定进行清理回收残值,并将残值收入足额上交财务部门,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支出。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归口与各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总经理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落实。

第四十六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岗位。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

2.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执行和修订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目录,协助主管领导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网络。

3.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资产增减变动。

4.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核查。

5.参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计划的制定,并按预算控制资金和费用。

6.会同并督促有关实物管理职能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残值回收等工作。

7.负责组织公司的清产核资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

8.负责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投保工作,协助保险理赔工作。

第四十七条综合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部门。

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

主要职能:

1.组织并督促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的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设备的专业分析和资产变动的技术鉴定、评审工作。

4.组织并监督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管好、用好资产,确保资产账、卡、物相符.

5.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

6.设立“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记录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会同财务等部门做好固定资产卡片的设立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及投保、理赔等工作。

7.负责监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合法、合规性,定期提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按“谁使用、谁保管、谁管理”的原则,明确专人进行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主要职能:

1.负责所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使资产使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2.根据管理要求,做好本部门(班组)固定资产卡片、

台账的记录和保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

时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3.根据本部门(班组)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的运行情况,向实物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大修、更新改造建议,配合职能部门编制计划,并按批准计划实施.

4.参与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和日常的清查工作,定期核对实物与卡片,确保账、卡、物相符。

5.及时提供已投保固定资产遭受损失清单,配合做好资产保险理赔工作。

第四十九条计划合同处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损失保险理赔工作,协助财务劳资处办理保险投保工作。

第五十条工程建设处负责做好本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属证件及其他资产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五十一条物资采购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货比三家,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购置固定资产;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标,并负责招标相关工作;负责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保管、维护及清理工作;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和不需用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寻找处理途径;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负责回收,并交回财务部门;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要积极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固定资产管理上的应用,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不符合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工具、器具及其他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组织财务核算;在实物管理时,视同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根据投资计划和概算,在交付生产前,已完工,经过批准由公司临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劳资处负责解释。

附表:

1。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率表

2.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审批表

3.新增固定资产注册单

4.固定资产卡片

5.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鉴定表

6.固定资产盘点表

7。

固定资产使用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

8。

固定资产修理竣工验收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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