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越物业写字楼租赁合同20120515--分租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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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越物业写字楼租赁合同20120515--分租版.doc

合同编号:

HY2012

东莞市虎越物业

解放路15号整栋

租赁管理合同

租户名称:

租赁房号:

承租房屋编号:

出租方(下称“甲方”)东莞市虎越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东莞市虎越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解放路15号房屋整栋(以下简称“房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立此租赁管理合同,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租赁时间、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用途:

1、甲方将位于东莞市虎门解放路15号整栋楼租赁给乙方,甲乙双方确定租赁期限为八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2、甲乙双方确认租赁的整栋三层半建筑面积(计租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

3、承租房屋仅作为商业项目。

如乙方需要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后,才可以变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包括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治安等事项的申请和报批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租赁费、租赁费保证金、其他费用及缴交方式:

1、租赁费:

首年按37000元/月计算,每两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即乙方应缴租赁费如下:

1)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37000元/月;

2)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37000元/月;

3)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39220元/月;

4)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39220元/月;

5)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41573元/月;

6)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41573元/月;

7)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44067元/月;

8)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费为人民币:

¥44067元/月;

l装修期:

为支持乙方顺利开业,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月装修期,即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期间免收租赁费,乙方须缴交水电费、公摊费及其他杂费费用。

2、租赁费交纳方式:

乙方须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缴交首月租金人民币:

¥元,(即年月份租金),合同期间乙方按先交租后使用原则,乙方须每月5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交纳当月租赁费,甲方开具收据,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合同保证金:

1)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

人民币¥元整(相当于合同首3个月租赁费总额)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的保证金后开具相应收据。

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的,若承租方未出现违约行为,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承租方搬离、结清一切有关费用及商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2)承租方需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凭租赁合同原件、履约保证金票据、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则应有书面委托凭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出租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逾期作承租方自动放弃处理。

如承租方遗失履约保证金票据,经查证属实后,出租方收取票据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作为手续费。

4、电费收取标准:

(1)乙方自用电费按照1.30元/度计算。

如供电部分调整,甲方有权作相应调整。

(2)电费保证金:

该栋物业电费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无息退还给乙方。

5、其他费用

其他杂费包括当地政府征收的各类针对租户规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治安费、工商管理费、消防管理费、因经营本合同约定之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税费等等,均由甲方承担。

承租方应于出租方或相关行政部门发出交费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付清。

第三条用电管理: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表,以计量乙方的用电量,但电表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乙方应当在每月的5号前按照实际用电量向甲方缴付电费。

乙方逾期缴费的,每迟延一天,则应当按照应缴费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装修管理:

自乙方在对承租建筑进行装修时,需到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缴交相应费用,不得损坏建筑安全结构、公共设施和房屋外观形状的协调性,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装修管理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乙方如需对楼面装修包括柱面统一将装修图纸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审核,审核没通过乙方不能对其进行装修,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收回铺位。

2、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改变租赁物内供电线路,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附设计图纸),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3、装修材料应采用防火、阻燃材料,禁止搭设阁楼及破坏租赁物设施和建筑结构。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火工作,进行电焊或其他产生明火的作业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作业。

如造成失火或其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4、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不能改变租赁物的主体结构。

需要甲方代办施工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装修施工所造成的一切罚款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装修期间因乙方或乙方的人员导致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装修施工造成第三人损失及须对第三人承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代为承担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房屋门头招牌必须按统一规定设计订做,费用由乙方支付。

9、乙方装修须聘用有资质的装修单位代为装修,否则由甲方提供挂靠单位。

10、在租赁经营期内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开业经营的,则视为乙方永久停止房屋的经营,甲方有权对承租房屋的物品进行处理,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收回铺位,有权向乙方追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1、在承租期限期满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装饰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搬走。

12、装修管理费、审图费:

2元/平方,最高按2000元收取。

13、装修保证金:

10元/㎡(最低2000元/间,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乙方装修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无息退回乙方。

第五条消防管理:

乙方在签订本《房屋租赁管理合同》时,一并签署房屋《虎越物业防火责任书》,以维护全体房屋承租人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在经营期限内,如果乙方需要更新装修,则必须在制定计划后十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在获得甲方签发的《装修许可证》之后方可施工,以确保装修不危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为确保房屋的防火安全,房屋的所有电气工程必须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拆装,甲方依据工程量的难易程度向乙方收取费用。

3、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购买的装修材料、电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装修木板须双面刷防火漆后才能装钉,使用的电线必须为阻燃电线,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装修,整改后才能继续施工。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之后仍继续装修,甲方有权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有责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爱护房屋和设备设施,建议乙方须自费向保险公司购买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的房屋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属于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的财产保险也是由乙方根据该设备设施的价值自费购买,被保险人为乙方,保单需交甲方备案。

乙方需在甲方移交乙方房屋及设备设施60天内购买上述财产保险,在租赁期间不得断保。

乙方没有按约定为租赁物及设备设施等购买财产保险的,甲方可代为购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没有为房屋及设备设施等购买财产保险或购买保额不足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合同期内,乙方须在租赁物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具,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如需报批的乙方须按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商业管理:

1、乙方经营不得存在欺骗、欺诈、伪劣、仿版、盗版等行为,如乙方触犯法律法规被第三方起诉,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乙方对甲方所造成的名誉损失等,甲方有权追究各项赔偿。

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单方面终止合同,保证金不得退还,乙方必须付清所有欠费。

2、甲方或管理公司发出的一切通知书或公告张贴于物业公共公告栏或商铺门口即视为已送达乙方。

3、若承租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或违反出租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则出租方有权以前述租赁履约保证金优先折抵应由承租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前述租赁履约保证金被折抵后,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将履约保证金予以补足。

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折抵上述费用的,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将不足部分及履约保证金补足。

4、承租方需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凭租赁合同原件、保证金票据、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则应有书面委托凭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出租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逾期作承租方自动放弃处理。

如承租方遗失保证金票据,经查证属实后,出租方收取票据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0%作为手续费。

5、甲方无需经乙方同意,有权对根据需要对商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消防责任书进行修订,修订后进行公告或书面通知后即可生效,如有需要乙方须及时配合到甲方管理处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乙方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乙方违反甲方或甲方商业管理公司制定、修订的各项管理规定,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6、甲方有权根据管理需要对消防责任书进行修订,修订后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保证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天内到甲方管理处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否则甲方可按乙方违约处理。

第七条租赁物内设备设施的维修

1租赁房内及移交清单的乙方专用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在合同期间的维修保养乙方负责,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2租赁期间,因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坏的,视同乙方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

3租赁期间,乙方需增设其他设施和设备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规定此等增设向相关部门申请和报批的,还应向相关部门完善报批。

增设的设施和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维修费用。

4租赁期间,乙方对设备设施未尽到保养、维护、维修义务的,甲方或管理机构可以找人保养、维护、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欠费总款项5%的违约金,逾期10天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水停电、停止提供一切公共服务措施,逾期30日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同意甲方不通过仲裁或诉讼,直接收回租赁物,乙方所交纳本合同的一切费用款项无需退还。

2、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管理制度的,经甲方书面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方式收回租赁物,另行出租,乙方所交纳本合同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3、《虎越物业防火责任书》、甲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违反《虎越物业防火责任书》或房屋的规章制度,则按《虎越物业防火责任书》或房屋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按其规定交纳相应的违约金。

处理后仍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或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另行出租,乙方所交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4、乙方须租赁期限届满次日交还租赁物,每逾期一日,除仍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和各项费用,还应按1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收回租赁物。

5、乙方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形下停止经营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和房屋,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屋内的留置物品。

处理留置物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合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所交的一切款项甲方不予退还。

乙方还需结清租金及其他费用。

7、在租赁期满之后,双方未延长租赁期限的,或双方中途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必须在期满前搬迁完毕,否则,甲方可没收乙方所交租金和收回房屋处理。

8、甲方必须保障乙方的正当权益。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损害甲方利益的违法活动。

如乙方中途解除合同或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则甲方有权没收全部款项并收回铺位。

10、因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回租赁物前,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取走存放于该租赁物内的乙方财物,否则即认为乙方放弃该财产,并同意甲方随意处置。

11、在认定乙方是否有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即构成乙方本身之过失或违约行为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9.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作出变更或接触。

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视乙方违约处理: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经营范围或私自转租或转让租赁物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超过30天未付或未付清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3)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或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4)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经甲方提出纠正要求而不及时纠正的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商铺;

(6)擅自在商铺内明火煮食或居住在商铺内,屡劝不改的

(7)承租方人为损害租赁商铺及所在物业的设施后,拒不按出租方通知的期限修复或支付修复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承租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解除合同、延迟支付租赁费超过30天),承租方须支付出租方应付的租赁费、一切欠费等款项,还应补交装修期及免租期期间免去费用,并没收保证金。

甲方保留承租方欠付的租金、管理费、电费、水费、违约金及其他杂费的追索权利,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从出租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天内承租方必须清场。

2、乙方无违约的,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须双倍退回合同保证金于乙方,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免责约定

1、如因遇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要求房屋停止营业的,则不属于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如甲方或管理公司对房屋有任何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4、出现下列事项,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

3)该房屋或建筑物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天花、墙身漏水,或甲方在该房屋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之损坏而造成乙方或商铺内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4)由于电梯、自动扶手梯、防火和安全设置、空调设备和建筑物其他设备停止运作而造成对乙方或房屋内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5)该房屋由于电和水供应上的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

6)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及商铺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7)由于乙方自身过错和疏漏(如未在商铺内采取必要且适当的防火、防盗、安保等预防措施或安全警示等)而导致乙方或房屋内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部分分租或转租给予第三方租户(下称“第三方租户”),但乙方须严格遵守以下列约定,否则如有违反任何一条则视为转租无效,甲方按乙方违约处理:

1)乙方须清晰告知第三方租户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及合同期限,乙方与第三方租户的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即不得晚于年月日)。

2)乙方与第三方租户签订的合同需到甲方的管理处在甲方的人员见证下签署,并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乙方的租户身份证明文件给予甲方备案留存,甲方有权向乙方的租户进行告知管理处的通知或公告。

3)乙方收取第三方租户的租赁保证金不得高于其双方合同约定的3个月的租金总额。

4)转租期间乙方收取第三方租户的租金须按月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第三方租户一次性预收超过50天租金。

5)乙方分租或转租过程不得存在欺骗、欺诈行为。

6)乙方须清晰告知第三方租户甲方物业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须遵守甲方物业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

乙方的承租租户的一切行为视为乙方行为,因该第三方租户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物业管理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督促第三方租户及时办理工商、消防等证照,督促和协调第三方租户依时到甲方管理处办理或签署甲方制定的商业管理守则或甲方因管理需要发出相关通知书、责任书、管理规章制度文件、函件。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的备忘录等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履行中如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按合同约定办理,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进行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订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自甲、乙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3、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合同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

双方应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按上述方式联系不到对方,则相关责任由未通知方承担。

书面通知的方式:

甲方或管理公司发出的通知书、函件或公告张贴于物业公共公告栏或商铺门口即视为已送达乙方,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出方邮寄该通知之日视为送达,视为寄出方已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

4、本合同及附件共十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东莞市虎越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

地址:

东莞市虎门镇电子城四楼地址:

电话:

电话:

Email: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虎越物业防火责任书

为了做好虎门虎越解放路15号房屋整栋的安全防火,确保房屋和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承租人与房屋签订本《防火责任书》,以保证做好以下安全防火工作:

1、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检查、指导和督促。

2、服从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检查、指导和督促。

3、无条件遵守房屋制定的安全防火规定,在租赁范围内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按每100平不少于2个4公斤装的灭火器)。

4、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思想上保持高度重视,做到预防为主。

5、经常进行自我检查,自觉接受房屋防火小组的管理,服从房屋安全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自觉维护房屋内的水电及消防设施的完好,凡改动或增加铺位内的用电设施必须报房屋管理处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7、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连接或者使用活动插座用电,不得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保险丝。

8、承租人不得使用电磁炉等设备进行明火煮食,一经发现,则房屋管理处有权没收其相关设备,有权要求承租人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房屋管理处有权对承租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9、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杂物、香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毒害性物品。

10、承租人不得破坏、玩弄、占有放置在房屋通道上的灭火器材。

11、按照安全防火规定,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件交房屋管理处。

12、承租人必须承担安全防火义务,积极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发生火灾时,应采取一切办法积极扑救,不得逃脱。

承租人承诺:

在签署本责任书时,已经对房屋管理处发布的防火制度已经完全知悉、了解,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愿意接受房屋管理处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

承租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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