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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合同(DOC48页)

项目委托管理合同

【】(作为管理方)

【】(作为业主方)

[年]-[月]-[日]

编制及使用说明

条款页码

协议书

本项目委托管理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订:

,一家依据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

;注册地址为;(“管理方”)

,一家依据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

;注册地址为;(“业主方”)。

起草说明

管理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等信息需与工商登记信息和资质许可证的信息一致。

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约,需管理方签发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授权人签字。

对于必须以招投标方式授予合同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鉴于,业主方通过方式选择管理方,希望委托管理方就本合同项下之项目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管理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起草说明

选择管理方的方式包括招标或委托等。

我方作为业主方时,选择管理方的方式应遵守集团公司关于服务采购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风险提示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 【委托方式】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因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位置坐落:

项目工程内容:

2.基于业主方对管理方的付款,管理方同意按照本合同之规定履行服务。

管理方已合法取得并持续持有资质。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3.基于管理方对业主方提供的服务,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管理方进行付款。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本协议书;

(b)合同条件;

(c)合同条件之附件;

(d)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项下交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文件、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e)其他:

上述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被作为整体进行阅读和理解。

5.本协议书中的用语及其含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6.本合同自生效日(定义见下)起生效,在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技术标准和规范验收合格,并在后终止。

起草说明

如果项目规模不大或虽然项目规模大但是管理方同意,建议本项目管理合同的瑕疵责任期限与相关合同的瑕疵责任期限一致。

但如果项目规模较大,管理方可能不同意二者保持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单项验收完成、不同里程碑事件的完成分别界定管理方对不同事项/或不同部位工程的瑕疵责任期,如建筑物构筑物破损、管道爆裂等。

本合同谨于前文所载明之日期,由管理方和业主方正式签署并交付,以资证明。

管理方:

业主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姓名:

姓名:

职位:

职位:

合同条件

二、词语定义

起草说明

本条的词语定义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减。

“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管理方或业主方、被管理方或业主方所控制或与管理方或业主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合伙或其它实体。

就本合同而言,“控制”一词a)在法人实体情况下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有关实体至少50%的股权,并享有董事选取表决权;(b)在非法人实体情况下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有关实体至少50%的权益,并享有管理及制定政策的权利。

“里程碑”指本合同附件所述关键项目进度节点。

“保密信息”指由业主方向管理方或其顾问以口头、图纸、书面或任何其它形式披露的,或由管理方或其顾问代表业主方开发的所有与本合同及/或业主方相关的信息,包括所有权信息、商业秘密、业务、医药品、研发行为、加工工序、方法、策略体系、环境及财务信息、价格、材料、工程技术或其它信息或资料,以及与前述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事实情况。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i)管理方或其顾问于业主方披露之前已知悉且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ii)此后依法通过其它渠道取得的非要求保密的信息;或 (iii)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项目管理人员”指管理方委派的任何下列人员:

(i)附件中约定的管理方授权代表(即项目经理);(ii)附件中列举的“项目管理人员”;(iii)业主方不时另外指定的管理方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或(iv)履行服务范围所约定之服务的人员。

“顾问”指管理方为履行服务而自行承担费用聘用的代理机构、分包方、咨询方或其他第三方机构。

“其他承包方”指项目中与业主方签署合同、协议的,除管理方之外的其他承包商。

“瑕疵责任期限”指管理方就其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该期间应与业主方或管理方代表业主方与施工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相同。

“工作场所”指管理方履行服务范围约定之服务的场所。

“项目”指上文协议书第1条所述的项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服务范围”指附件中约定的服务工作内容及标准。

“服务”指管理方及其关联公司和顾问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履行的义务。

“当事人”指管理方和业主方。

“工作成果”指管理方、管理方之关联公司或其顾问单独或共同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为业主方提供、持有、开发、创作、出产或获取的任何设计、设计分析、图表、方案、技术、研制成果、发明、信息、实物或原编码、图纸、评估、规格、计算结果、现场记录、手册、报告、示意图、文件或其它成果。

“生效日”指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并提交管理方保函】之日。

起草说明

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确认上述【】内的内容。

对业主最有保障的做法是在管理方提交保函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范围

1.服务范围。

管理方应当按照附件中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向业主方提供服务。

2.服务期限。

管理方为业主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期限截至项目投产之日。

3.重大事项。

业主方保留对附件中所列举的与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的权利。

四、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成本控制管理目标

(a)业主方就本项目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之内。

管理方进一步保证,如果实际投资总额超出前述标准(但不包括经业主方另行确认的调整),且非因下述(b)项约定的业主方变更要求造成,则相应的超出部分款项应由管理方全额承担。

起草说明

若为管理方,应在谈判中争取尽量少地承担超出部分款项,因此,蓝色字体可相应修改为:

“与业主方按照:

的比例”;且可要求就成本节省进行分成奖励。

(b)如果因业主方提出特殊的设计及设备配置要求,或业主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单方作出重大设计变更,则业主方应当与管理方及/或其他相关方进行洽商,并相应调整该投资成本控制管理目标。

(c)上述(b)项约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i);

(ii);

(iii);

(iv);以及

(v)。

风险提示

设计变更是管理方向业主方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需明确设计变更的范围及程度,“重大设计变更”的范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界定。

2.项目进度控制管理目标

(a)根据项目投产目标设定的项目里程碑事件时间表见附件。

该等时间表应作为管理方及其关联公司、顾问的项目进度管理目标,确保按时完成各节点的时间进度要求。

(b)在签署本合同十(10)个工作日内,管理方应向业主方提交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业主方应自收到总控制计划后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在不同意的情况下,管理方应立即按业主方的要求对总控制计划作出修正,直至达到业主方满意的程度;业主方在收到总控制计划七(7)个工作日后不出具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起草说明

若为管理方,则应将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

“管理方应立即与业主方进行友好协商与沟通,并对总控制计划作出修正。

3.项目质量控制管理目标

项目竣工后的质量应符合附件“项目描述”的具体要求,并确保能够通过业主方和相关机构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适用)的竣工验收。

4.其他项目管理目标

在安全、消防、环境、环保、卫生等方面达到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并满足业主方的内部合规要求。

起草说明

是否仅限于安全、消防、环境、环保、卫生等方面,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还有其他目标,如劳动保护、节能减排等。

如作为管理方,建议删除蓝色字体部分。

五、管理方的义务

1.管理方的总体管控。

管理方应按照附件“服务范围”所述,从项目前期阶段到项目实施阶段,运用其在执行类似项目中获得的全部经验和技术知识(且不低于类似项目的普遍水平)为业主方提供服务。

管理方应就服务及工作成果(无论该服务和工作成果是否由管理方之员工、其关联公司或其顾问完成)的合法性、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专业方面、管理方面及技术方面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对服务及工作成果的业务质量、技术指标及按时完成负责。

业主方对工作成果的验收及/或批准并不能免除管理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之规定全面履行服务范围内容的义务。

管理方应建立向业主方的定期报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情况、工作计划等。

2.独立性。

管理方应对其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聘请的顾问负全责。

管理方所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在任何意义上均不是业主、施工单位或其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雇员。

3.委派项目经理。

管理方应当委派一名全职授权代表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执行人,负责全程指导、监督服务范围所述服务的执行,负责与业主联系并讨论项目执行相关事宜,并有权代表管理方签署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文件。

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它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未经业主方批准,管理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且项目经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始终维持资质。

起草说明

从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具备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一种或多种资质。

业主方应根据确定管理方时对项目经理的考察要求填写本款的资质要求。

如果涉及资质等级的,还应明确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十条【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4.项目管理人员。

(a)管理方应委派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该等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并能够按照本合同要求有效、迅速、准时完成服务。

管理方应向业主方提交所有拟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业主方要求的证明材料,经业主方最终认可后,管理方才可确定其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将作为本合同附件。

项目管理人员因履行服务而应获得的薪酬(包括工资、保险、福利等)由管理方承担。

(b)未提前个月取得业主方的书面同意,管理方不得在约定的服务完成之前,重新委派、撤除或替换任何项目管理人员,除非该项目管理人员已非管理方的雇员。

如果管理方不经业主方批准更换任何项目管理人员,管理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的约定向业主方支付一次性损害赔偿金。

但是,项目管理人员因其健康状况不能继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则不需支付该赔偿金。

(c)如果业主方认为项目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合格、不诚实、不合作或体力不胜任,管理方应从服务中撤回并立即更换该等项目管理人员。

所有因更换该等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由管理方承担。

管理方应保障、保护并使业主方免于承受因撤回或更换该等项目管理人员产生的或相关的责任。

(d)无论因何种原因需重新委派、撤除或替换任何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管理方应负责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

所有拟更换的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应经业主方批准。

经业主方批准参加服务的新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与将被更换的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之间应有合理交接期,其间的费用和开支(包括进退场费用)由管理方承担。

5.服务质量。

如果管理方或顾问提供服务的方式存在缺陷,业主方除有权获得补救以外,管理方应立即采取有效行动纠正这些缺陷并通知业主方,从而使其余部分服务的履行以适当的、业主方可接受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6.项目进度。

如果服务执行的进度可能或已发生延误,为了满足项目里程碑要求,管理方应立即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证进度并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方,或将随后的服务在比原计划短的时间内完成以弥补延误。

如果执行服务的进度延误归咎于管理方并且管理方不能重新计划来满足项目进度要求,管理方应承担第十八条中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7.服务场所。

服务应当在有利于项目管理并经业主方同意的场所内进行,且未经业主方许可,不得变更服务场所。

管理方确认其已检查并认可所有与服务、场所和环境有关的条件。

管理方对于类似场所具有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并且承担所有与场所相关的风险。

8.技术信息。

在服务期间管理方应对业主方或其他方提供给其有关合同的全部技术信息、工程设计数据或其它信息进行专门的和专业的判断、审查和检查,并且一旦在这些信息中发现任何错误、遗漏或偏差就应立即书面报告业主方。

如果从业主方处获得的技术信息、设计数据或其它信息是不正确的和/或不充分的,且该错误或不充分是一个合格的设计或施工承包商应当发现的,则管理方不能免责。

9.健康、安全与环境。

(a)管理方应对出现在工作场所及其它服务场所的管理方人员及其顾问之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负责。

管理方应遵守所有与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执行服务时的全面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自身及其人员处于安全的工作环境。

当任何管理方人员出现在工作场所时(无论该人员是临时停留还是受命驻守),管理方应遵守相关法律及业主方就安全、出入、停车场、卫生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及书面指令,以及其它与维持秩序有关的规定。

(b)在服务执行的任何地点或现场,管理方不得允许危险的、不安全的、不健康的或不利于环境的情况或活动,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纠正该情况或活动。

如果管理方在业主方通知后未能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纠正该危险的、不安全的、不健康的或不利于环境的情况或活动,业主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必要行动消除或纠正该情况或活动。

10.费用和支出。

管理方应自行承担为完成本合同规定服务而发生的办公用品的费用、影印费用、交通及通讯费用,以及其他有关本项目管理的所有费用。

11.费用代垫。

管理方代业主方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管理方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依据业主方的相关管理制度,经业主方审核认可后统一支付。

六、业主方的权利

1.审查。

业主方和其授权代表有权随时进入管理方服务场所,并审查、批准及获取管理方完成的图纸、工程规范、文件、程序、方法和数据。

该审查和批准并不解除管理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

2.重大事项审批权。

业主方对附件所列重大事项具有审批权。

3.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其他业主方权利。

七、业主方的义务

1.业主方的授权代表。

业主方应书面指定一名人员作为业主方的授权代表,负责发送指令、接收信息、解释及界定业主方的方针政策,作为业主方与管理方就本合同的联络中介。

如果业主方需要替换其授权代表,则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管理方。

起草说明

若为管理方,则应增加蓝色字体部分内容。

2.进入。

业主方应安排管理方、管理方的顾问以及他们各自的代表在合理时间进入项目现场。

起草说明

若为管理方,可相应添加下述条款:

“3.政府部门的沟通。

业主方应负责与项目相关的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并取得相应政府批准文件,所需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八、价款及支付

起草说明

本合同采取基于实际投资额的固定费率。

也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适用管理人员日费率制或其他约定的收费方式。

1.价款。

管理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确定的金额为准。

为避免疑义,实际投资额不包括:

(a)超出本合同约定投资控制目标的金额;

(b)项目投资预算中未列的成本或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成本;

(c)项目投资预算中列出的、但超过投资预算中就该项目分配金额的成本,除非业主方以其他方式书面同意;

(d)本条所述的由业主方向管理方支付的服务费;

(e)其他:

服务费【不包括/包括】管理方应缴纳的税款,【业主方应向管理方另行支付税款】。

起草说明

1.关于服务费的约定,通常有多种列举方式,如:

固定价格,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根据每一项服务内容单独列示。

本示范文本采用按照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收取方式,在具体业务中,请各所属单位根据实际谈判情况填写,如为根据每一项服务内容单独列示费用,则具体价款可以附件列示而不在正文中写明。

2.如公司为业主方,则应选择服务费包含税款,并相应删除“业主方应向管理方另行支付税款”。

2.进度付款。

业主方应当按照附件约定的方式向管理方进行支付。

每次请求付款时,管理方应提供业主方的财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并提交适当证明(包括业主方要求的书面陈述及证明文件),以表明:

(i)服务范围内的相应部分工作已圆满完成;(ii)符合本合同约定。

起草说明

通常来说,项目管理合同不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限付款,往往根据项目管理各项服务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付款,如:

管理方完成立项决策管理、项目设计管理、项目采购管理、项目招标代理专项管理、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监理管理等工作后,业主方应相应支付相应阶段工作的款项。

3.质保金。

业主方有权从每笔应付管理方的款项中扣留【百分之十(10%)】,作为管理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质保金,直至【瑕疵责任期限届满之日】。

起草说明

1.通行的做法是预留5%-10%的合同价款作为瑕疵担保金。

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及需管理方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瑕疵责任期内,如未发现瑕疵,则业主方应将该等瑕疵担保金支付给管理方;若发现瑕疵,则业主方有权直接从中扣除解决该等瑕疵所需费用。

2.因本合同不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关联公司之间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情形,因此有关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间不允许预留质保金的内部规定在此不适用。

3.若为管理方,则应考虑删除本款内容。

4.质保金支付。

在管理方向业主方交付工作成果及其它相关文件后,并在瑕疵责任期限届满后,业主方应将质保金不计利息返还于管理方;但管理方在请求最终支付时,应向业主方提交业主方的财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及上述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证明,以及不再另行要求支付的承诺函。

5.管理方的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开户行行号:

起草说明

管理方账户信息所需要的具体内容请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填写。

九、变更

1.协议变更。

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业主方及管理方经友好协商,可变更本合同项下服务范围或变更履行服务之条件,或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

本合同项下服务范围变更后,管理方应立即按照变更后的要求履行服务。

如该等变更导致服务费用或服务履行期限增加或减少的,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就服务费用及/或服务履行期限的调整达成一致。

2.仅在取得业主方事先书面许可或指示、且变更细节及服务费用或履行期限是否需要作出调整已经确认的情况下,管理方方能变更服务范围或服务履行方式。

3.书面形式。

任何对服务范围、服务条件和服务价款的变更应以经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形式做出,且应明确变更的范围、变更的服务费用或作价依据以及该变更对项目进度的影响。

除非经业主方事先书面批准,管理方的任何额外工作将不会得到支付。

4.服务范围的减少。

在变更导致服务范围减少或部分删除的情况下,管理方无权就任何间接损失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取消部分服务范围而造成的管理方收入和管理方预期收益的减少。

一十、陈述与保证

1.管理方的陈述与保证

(a)管理方向业主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起草说明

本示范文本基于保护业主方的立场起草,规定了较多管理方的义务。

如所属单位作为管理方签署本协议,则下述各项陈述可大幅简化和删除,仅最低限度保留第(ii)、(iv)项即可。

(i)履行标准

管理方应当遵守及促使其顾问遵守以下履行标准:

(i)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所有修订文件、任务单及其它相关文件;(ii)基于专业、勤勉原则,以令业主方满意的公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程序及惯例履行其义务。

起草说明

若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管理服务,须遵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ii)管理方人员的执业资格

代表管理方履行服务的所有人员均应具有从事该服务的执业资质;管理方人员及其顾问人员均应持有履行该服务所需的相关职业执照、许可、证书以及注册。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iii)遵守法律

管理方应当遵守及促使其顾问遵守所有适用的国际、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法令。

管理方应持有及促使其顾问持有履行该服务所需的相关职业执照、许可、证书以及注册。

管理方承认,其对该条款的违反可作业主方解除本合同的正当理由。

管理方将不会也未曾向任何政府官员提供、许诺或支付金钱或任何有价物,以影响该等政府官员的行为,诱使他们利用其对政府或政府机关的影响力,在为当事人的任何业务合作或合同中取得不当利益。

管理方不会也未曾在知道或怀疑第三方会向政府官员付款的情况下支付不当款项给第三方。

管理方保证及促使其顾问保证,如果收到要求其采取任何将会或可能会违反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的行动,应立即通知业主方。

(iv)工作成果

所有工作成果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

(v)材料、机械及设备

如管理方就履行本合同提供了任何材料、机械及设备,则该等材料、机械及设备(i)应为崭新的,除非与业主方事先另有约定;(ii)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要求,包括所有修订文件、任务单及其它相关文件;(iii)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际、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法令(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安全和健康有关的法律法规);(iv)应具有良好质量,且在质地、设计、工艺等方面不存在瑕疵及损坏;(v)应为可销售的;如管理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方的使用用途,则该等材料、机械及设备应符合该用途;(vi)不得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专利权、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的侵犯。

管理方对其提供的任何材料、机械及设备应具有完整所有权,且交付至业主方时应不存在任何担保权利、留置权或其它债务负担。

管理方于本条款下的保证应涵盖任何第三方制造商或供应商就任何材料、机械及设备出具的保证书。

管理方在此向业主方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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