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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整理

第一章

一、风险的组成要素

1、风险因素:

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因素

(1)有形(物质形态)风险因素

(2)无形(非物质形态)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行为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Peril):

损失的直接原因3、损失:

价值的消灭或减少二、1)风险管理的概念

一个组织或个人为了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而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一)风险规避(回避)

1、风险规避意味着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活动。

2、风险规避存在的问题

(1)可能但不可行,如与水有关的风险

(2)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如不坐船,有汽车火车飞机的风险(3)可能造成利益受损,如新产品(新药)研制

(二)损失控制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和/或损失严重程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称为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的两种方法1、防损:

主要影响损失发生频率,如,飞机机械故障定期检修2、减损:

主要影响损失严重程度,如,自动灭火系统,汽车安全气囊

很多损失控制方法同时影响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严重程度,不易明确归为其中一类。

如,消费品的安全检查。

损失究竟增加还是减少?

要综合看。

如,汽车安全气囊。

汽车事故发生时气囊减少的损失,气囊意外膨胀或膨胀过力造成的损失,还有,由于安装安全气囊使司机粗心驾驶而增加的损失。

(三)损失(风险)融资为了偿付或冲抵损失而采取的资金融通的措施,称为损失融资。

损失融资的两种方法1、风险自留当损失是由个人或组织的自有基金来支付时,那么这些损失就是通过自留来融资的。

当一个机构对某种可保风险采取了高度正式化的自留方法时,有时我们说这个机构已对风险“自保”了。

有些大公司还建立了专业自保公司。

自留往往有三种情况:

(1)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

(2)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

(3)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

2、风险转移

(1)保险保险购买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建立基金以赔付特定损失(实际上等于为这些损失进行融资)。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措施。

(2)其他合同性的风险转移措施★公司组织★合同安排★委托担保★套期保值三、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2.保险是完善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3.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第二章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定义的核心要点:

(1)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补偿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3)经济补偿的费用来自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4)经济补偿的后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5)保险由经济补偿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功能

二、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feasibilityineconomy)

即损失的潜在严重性大,但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很大。

损失发生频率高损失发生频率低

严重性大A(++)B(+,-)可保

严重性小C(-+)D(-,-)

(二)有大量独立同分布的风险载体(标的)

(1)大量:

大数定律例如:

事件发生损失达400万元,100个人投保,则每人至少需交4万元保费;但若有1000人投保,每人只需4000元保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利。

(2)独立:

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发挥作用(3)同分布:

不同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概率分布是相同的(三)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提供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四)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防止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发生大数定律是保险运作的基础,而大数定律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五)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是易确定的否则无法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之内(六)巨灾一般不会发生巨灾发生的条件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面临同样风险保险标的价值巨大可通过再保险或保险证券化来解决巨灾保险问题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就是讲诚实,守信用,双方如实公布与保险有关的情报,严格履行义务。

(二)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物和人,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

(三)近因原则:

指直接造成损失事故的原因(四)按比例分摊原则:

指同一个投保标的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所有承保,此项标的的保险人按承保责任大小共同分摊。

第三章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必须合法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2、机会性(射幸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6、个人性

二、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一般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产生。

2.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明确保险标的的意义:

(1)对投保人来说:

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

(2)对保险人来说:

指定了它对哪些财产和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思考?

*保险合同到底是保护保险标的还是保护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如果由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保险合同无效。

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特例:

人寿保险中,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死伤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影响,可以用货币来计价(但精神上的影响无法弥补)。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definite。

所谓“确定”含义有二:

(1)利益已经确定:

如已取得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2)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可以确定,如已购,但尚未运输的货物。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指现在存在并且将继续存在的利益。

(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如正常营业的企业的预期利益。

(3)、民事责任利益。

即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等产生的责任利益。

(4)、获然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能具有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

如出口但尚在运输途中,货款未到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为准。

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时已无保险利益,则事故发生对其无任何经济损失,故不能索赔。

3.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的关系保险赔偿的数量受到利益范围的限制,应当遵循保险赔偿的原则。

例:

某企业对一幢100万元的房拥有50%保险利益,则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最多可索赔的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

4.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1)、让与:

大多数产险都规定:

若被保险人转让标的而未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则合同终止。

(2)、继承:

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继承人自动获得被保财产的保险利益。

(3)、破产:

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将转让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但有一个时限。

5.保单诉权的转让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他人。

此时该转让属民事行为,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但被保险人应将诉权转让通知保险人,以免误赔。

被保险人可将保单诉权转让给担保人,抵押人,债权人等。

但赔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规定数额。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

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

凡是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对投保人具有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的,即认为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情形:

(1)、本人

(2)、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永远一起生活的亲属,原则上必须具有金钱利益关系,才有保险利益。

(3)、债权人对债务人:

以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4)、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合伙人、委托与受托人)(五)、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句话,它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书(投保单)又称投保单,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

(通常由保险人准备,投保人只需填写)

声明事项:

在投保书中,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的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这叫“声明”事项。

关于投保书的说明

(1)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有些险种也可以口头要约,提供有关单据和凭证,保险人即可签发保单。

(2)投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所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使用暂保单: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前向被保险人签发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请示总公司,或有些条件尚未谈妥。

(3)正式保单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时,开具暂保单。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

(1)与正式保单一样,但有效期短。

(2)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3.保费收据它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类似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是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险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4.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1、交纳形式:

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用支票或其他形式支付。

2、缴纳人:

一般为投保人,也可为利害关系人,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通常由双方决定。

财产险:

一般为一次缴纳。

生效日期双方约定。

人身险:

一般为分期缴纳,生效日期为第一期保费交纳后。

4、未如约交纳保费的法律后果。

(1)约定按时交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场合,合同不生效。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利息,也可终止合同。

(3)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应进行催告,若投保人也规定期限内未纳保费,则合同自动失效。

2)通知的义务。

主要有:

1、危险增加的通知:

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注:

接到危险增加通知后,按理保险人应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未作任何表示,则视为默认,以后不可反悔。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理由有:

(1)保险人可采取防治措施;

(2)保险人可迅速确定事实,进行理赔。

(二)、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1、基本责任:

即根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2、附加责任:

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

是由投保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责任。

一般不能单独投保。

3.除外责任

(1)定义:

即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中除正面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以外,还明确规定不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纠纷。

(2)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一)避免保险人遭受灭顶之灾,如战争,核幅射或理赔技术不全者。

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三)避免逆选择。

Adverseselection

逆选择:

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人更希望购买保险。

保险人通过规定除外责任来限制逆选择:

如对珠宝、黄金、名贵画规定了一个最高保险限额,超过此限额,即被列为除外责任。

(3)除外责任的内容一)除外地点:

二)除外风险:

如财产保险中的地震风险;三)除外标的;四)除外损失:

如由于国家法令和法规所引起的损失常常不包括在财产险中。

如对带菌进口货物的毁灭即一例。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赔偿金额的内容

(1)赔偿金;

(2)施救费用;(3)诉讼费用;(4)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现金,此为通常形式;其他约定方式。

(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一)告知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

1、确认告知。

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故又称事实告知。

2、承诺告知:

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要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为企图告知。

重要事实告知不实的后果:

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二)保证

1、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2、保证分类:

(1)明示保证:

以书面形式或以附加条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单之内的明示保证。

(2)默示保证:

虽然未在保单上注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

无论是默示保证还是明示保证,被保险人都必须遵守,若有破坏,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三)隐瞒即未把重要事实告知对方

隐瞒的法律后果:

各国法律都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有意隐瞒,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保险人可以据此取消合同。

(四)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即合同一方自愿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弃权案例:

房屋无人居住时的保险。

禁止反言:

指合同中的一方既已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案例分析要用到)

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合同法》: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法》: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第四章

一、保险市场有哪些参与者?

他们各起到什么作用?

构成要素:

1)供给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2)需求方---保险消费者3)监管方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差别)P1321、法律地位不同2、名义不同3、业务要求不同4、行为后果的承担方式不同三、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督机关依法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保险深度、密度的含义

第五章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第六章

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整体上:

第一种分类---按照保险责任分类1、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3、两全保险第二种分类---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1、2、3传统寿险4、创新寿险1)、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2)、可调整的人寿保险3)、万能寿险4)、变额万能寿险等二、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含义:

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

特点:

1)保险期限短2)保险费率较低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大多数定期寿险都属于定额定期寿险,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

(2)递减定期寿险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

又分为:

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它是将死亡保险金与递减的抵押贷款未偿付额相对应的一种递减定期寿险。

即,死亡保险金=该抵押贷款未偿付额特点:

1、该寿险保单与抵押贷款本身相互独立。

2、受益人有独立处置权利

2)信用人寿保险

它也是将死亡保险金与支付贷款的未偿付额相对应,即:

死亡保险金=该被保险人贷款未偿付额但它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的不同在于:

该险种的受益人=该贷款的贷款人或者债权人3)家庭收入保险

它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人将对其家人(例如,在世的配偶)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证金,直到保单规定的时间为止。

(3)递增定期寿险它是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

三、生存保险

1、含义:

它是以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或者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换句话说,生存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2、分类生存保险又可以分为两类:

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一)单纯的生存保险。

它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二)年金保险。

它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每隔一定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的保险。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年金保险。

我们也主要学习年金保险。

四、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内容是: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事实等为理由,则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案例6.3: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除外责任条款

在人寿保险单中,有一些常见的除外责任。

在除外责任中,最常见的是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签发保单后两年以内,被保险人以结束自己生命为目的,采取主动行为结束自己生命时,保险人只负退还保险费的责任。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自杀如果发生在投保后两年以内,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而只退保费。

如果发生在两年之后,则给付保险金。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但是,

(1)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2)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3)而且,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

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所以,为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案例6.15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六、人寿保单条款释义案例分析

相关案例:

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人寿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

199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

1999年1月12日,受益人之一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被受益人赵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依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1999年4月王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需支付保险金,全部诉讼费由一审原告承担。

案例分析:

观点一赵某实施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从而丧失受益权,王某作为善意受益人,其受益权仍应受到保护。

若王某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了受益顺序和收益份额,则应遵照执行;若未确定,则根据《保险法》第61条之规定,“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王弟应获得保险金一半的赔付即10万元观点二:

为防止道德风险,遏止行为人获得巨额保险金而谋害被保险人,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应该适用人寿保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应判决保险人不需支付保险金。

分析结论:

根据《保险法》,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即其有权得到相应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不能说因一人或几人的行为而使得保险契约的存在基础全部动摇,从而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这笔保险金究竟应不应该给,给付多少,应看王某在指定受益人时是否确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七、年金保险的含义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第七章

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

1、非本意的。

一般有三种形态:

(1)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

(2)发生的结果为偶然的;(3)原因与结果均为偶然的。

2、外来的。

“外来的”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判断:

抬举重物时,因用力过猛,造成关节挫伤?

因脑溢血摔倒后受伤?

3、突然的。

“突然的”是指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现的,而不是早已存在的。

强调的是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长年累月形成的。

判断:

吸入剧毒气体立即使身体遭受伤害。

因长期在有毒气体的车间工作,形成了职业病。

二、健康保险的含义与分类

1、定义: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分娩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2、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它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三)失能收入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四)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

第八章

一、财产保险的特点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无论对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无论是保险的出发点还是归宿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是为了补偿,补偿性是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二)财产保险具有复杂性风险管理的复杂和经营技术的复杂财产保险是一个小百科

(三)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性合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多属于短期保险。

(四)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具有不确定性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过去长时期财产的损失统计资料为计算依据的,但由于构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因素极为复杂,而且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及损失程度很难正确测定,计算费率时的误差较大。

(五)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具有广泛性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覆盖着自然人的身体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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