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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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精品
哈尔滨市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银水湾支渠工程二至九标段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ZJZ2010-125
招标人:
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
日期:
二○一○年六月
招标文件审查表
工程名称
哈尔滨市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银水湾支渠工程二至九标段
工程地点
哈尔滨市松北区
招标人
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人
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编制
审核
审定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
招标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2
第二章评标标准和方法…………………………………………………………17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1
第四章工程建设内容及有关要求……………………………………………………22
第五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25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31
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36
第八章资格后审部分………………………………………………………………………39
第九章工程量清单………………………………………………………………………45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哈尔滨市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银水湾支渠工程二至九标段
2
1.1
工程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
3
1.1
工程规模
共分八个标段
4
1.1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5
1.1
质量要求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渠道景观工程施工
7
2.2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2010年7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0年10月20日
8
3.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本工程执行资格后审的审查方式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的法人。
10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
11
15.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2
16.1
投标保证金
金额:
每个标段叁万元人民币(现金方式交纳)
于2010年6月18日15:
30前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
13
18.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A4幅面,胶印装订)
14
20.1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
截止时间:
2010年6月26日09:
00时
15
24.1
开标
地点:
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
开标时间:
2010年6月26日09:
00时
16
31.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17
36.1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收取。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
工程名称:
哈尔滨市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银水湾支渠工程
建设地点:
哈尔滨市松北区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本工程不得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质量目标:
合格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范围:
渠道景观工程施工。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2010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0年10月20日。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合格的投标人
本工程执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均按废标处理。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的法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确定合格投标人。
4.3本工程不准转包、不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如发现转包、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4.4投标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二级以上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5必须满足哈建发[2007]37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同一集团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得超过两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格的集团一同投标,不得使用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资格的子公司人员和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投标;同一集团子公司的各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资格的子公司之间,不得互相借用人员和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投标。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自行现场踏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无论投标人是否进行了现场踏勘,均将被认为已了解了工程的地形、各种地上、地下障碍物、各类管线、水源、电源、通讯、交通、各种材料来源、价格及当地的有关情况等,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
5.3投标人的任何人员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4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不组织答疑会,如有问题于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下发给所有投标人。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
第九章图纸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1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审查四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承诺书;
11.2.6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1.2.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11.3商务标书部分
11.3.1投标报价说明;
11.3.2投标报价汇总表;
11.3.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3.4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11.4技术标书部分
11.4.1施工组织设计;
11.4.2项目管理机构。
11.5资格审查部分。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施工图预算的方式报价。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材料差价,除招标人明确的不在此次招标范围内的及招标人指定价格的材料以外,其差价由投标人按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中标后招标人不予找补。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招标文件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工程验收和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办理施工手续等费用、施工过程的维护、工期及工程保修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5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生设计变更,必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同意,签字后方可有效,结算时按实际变更的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格。
13.6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应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黑建发【2007】3号)规定的项目,逐项计算并汇总出投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并将总额进行单列,计入投标总价。
否则,商务标不得参与评审。
13.7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标准计算计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优惠条件,管理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率的下线,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3.8投标报价的依据:
(1)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2)2004年《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HLJD-SY-2004);
(3)2006年省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问题解释及补充定额》;
(4)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HLJD-FY-2007);
(5)2007年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9号);
(6)2009年省建设厅《黑龙江关于发布二OO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15号),竣工时执行当时相应法规;
(7)2008年市建委《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建造价[2008]9号文件的通知》(哈建发[2008]149号);
(8)黑建造价[2009]5号《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的通知》;
(9)人工费在投标报价时按相关文件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10)其它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
以上文件参照现行最新版本执行。
14、履约担保
14.1中标人须向招标人缴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4.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14.1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后6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公示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不接受投标人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一律用A4纸张打印。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然后将正本和副本一同密封在一个外密封袋里;
19.2在外层、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的标识:
(1)外层密封的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标段名称
d.招标人名称;
e.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启封;
(2)内层密封的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标段名称;
d.投标人名称;
e.投标人地址、联系方式;
19.3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原封退回;
19.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第19.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骑缝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骑缝处只能加盖密封章(密封章为含有“密封”或“密封章”字样的印章),不能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法人代表印章。
19.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4、开标
24.1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随身携带,并在开标时出示。
当众验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否则其投标无效。
2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3开标程序:
24.3.1开标由招标代理公司人员主持;
24.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4.3.3经确认无误后,由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的逆顺当众拆封,由投标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5.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资格文件不全、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提供的资格文件不一致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足的;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26.2评标委员会由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人员和由区招办人员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26.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6.4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开标后,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审。
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4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9.5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评审,审查其投标报价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价依据进行报价;其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工程成本;并对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
如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按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其投标报价,经投标申请人代表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申请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申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9.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
29.7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作无效标处理。
29.7.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足的;
29.7.2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9.7.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29.7.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9.7.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29.7.6投标文件载明的施工方法、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9.7.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7.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9.8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