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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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doc

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定制

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发包方(甲方):

劳务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合同法、国建筑法》、《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

第二条、工程信息及劳务分包工作对象

工程名称:

工程地质:

分包范围:

劳务类容:

第三条、对劳务承包方要求

1.劳务承包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专业及等级:

安全许可证号:

2.使用规定

劳务承包方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按规定到指定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同时承包方应与银行签订具有全国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并报送甲方劳务分公司审查、备案。

第四条、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

第五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第六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劳务发包方义务

1.组建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

2.向劳务承包方提供符合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经双方交接验收合格后移交劳务承包方;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定制各项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使其能满足施工需要;

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方支付劳动报酬;

支付方法:

按甲方支付方式付款

8.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设计、专业工种承包方等相关单位联系,协调现场工作。

第八条、劳务承包方义务

1.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劳务发包浩方负责,同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劳务承包方在组织劳务作业人员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劳务承包方不得组织未满十八周岁和超龄、老龄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按《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8号令规定,劳务承包方应为劳务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办理权益卡及个人工资银行卡,同时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使用零星劳动用工,但合同外另计,违者将按每使用一人以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应持相关技能证上岗作业,按相关文件要求规定作业人员进场时还必须携带权益卡进行实名刷卡;

(4)劳务承包方应对其所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逐一登记并造具花名册叫劳务发包方备案;

(5)劳务承包方应对其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并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劳务承包方应积极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到劳务发包方开办的民工技校参加技能培训学习;

(7)劳务承包方应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督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8)劳务承包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强体力劳动、高空以及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作业;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科学安排作业计划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证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自觉接受劳务发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劳务发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按劳务发包方要求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劳务发包方标准化工地要求,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成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承包方责任发生损坏,劳务承包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劳务承包方必须服从工程建设方、劳务发包方管理人员的正确指令。

第九条、安全施工

1.劳务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方承担;

2.劳务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作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知识的培训,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因劳务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劳务发包方承担相关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安全防护

1.劳务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可由劳务承包方自带或由劳务发包方代购。

劳务承包方自带或劳务发包方提供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已在工程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劳务发包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后,劳务承包方应立即报告劳务发包方,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劳务发包方接到劳务承包方的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劳务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劳务发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因劳务承包方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务承包方承担;

3.劳务承包方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劳务承包方自身人员的,劳务承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方支付,因不积极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劳务承包方自负;

4.劳务承包方和劳务发包方的事故责任划分以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劳务承包方须承担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在元以下的事故,由劳务承包方全部承担;经济损失在元以上的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划分协商解决;

5.劳务发包方已办理了综合保险或建工险事宜,劳务承包方应及时向甲方项目部申报进退场人员名单,凡因劳务承包方围及时申报的劳务作业人员发生的病、伤亡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供应

1.劳务承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承包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对于劳务发包方提供的设备、物品,劳务承包方应在完成劳务作业后天内归还劳务发包方;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结算方式

1.本工程的劳务分包结算采用约定个分项工程(工种)的计件(计时)单价的方式,按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管理费另计;

2.工程项目(工作物)名称、工作内容及计量单位、计件单价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

3.计件工作内容以外的计时工单价分别为:

4.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为人工费的%。

5.一般情况下,计时和计件单价不能调整,除非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一签订的书面文字为准);

6.该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暂定):

(实际金额以结算为准)。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1.劳务承包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送劳务发包方,由劳务发包方计量确认;

2.发生计件工作范围以外的计时工时,由劳务发包方确认;

3.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务发包方对劳务承包方报送的工程量或工时部予计量:

(1)未经劳务发包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

(2)未经劳务发包方验收或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量;

(3)因劳务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未经劳务发包方直接安排或事先同意而发生的计时工。

第十五条、劳务发包工程款的支付

1.劳务发包方每月对已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通过开设的银行专户向劳务承包方支付劳务报酬;

发放标准:

分三次付款,基础验收合格付、主体验收付、竣工报告付。

2.劳务承包方应按月通过开设的银行专户足额将劳务报酬划拨至所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里,同时将具有全市统一编码和领取人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交劳务发包方存档备案;

3.劳务承包方和劳务发包方对劳务分包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变更

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劳务发包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要求;

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劳务承包方损失的,由劳务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3.施工中劳务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擅自变更施工。

因劳务承包方擅自变更擅自施工导致劳务发包方直接损失的,由劳务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部予顺延;

4.因劳务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施工验收

1.劳务承包方应确保所完成工作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承包方施工完毕,应向劳务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劳务发包方验收;劳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劳务承包方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劳务承包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出现验收部合格的情况时劳务承包方应无偿进行返工,直至合格止,且不延长工期,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

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劳务发包方的相关损失;如工期延误,每天4000元罚款。

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承包方完成的工作在内),经劳务发包方验收合格并全面交付使用后,劳务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部再承担责任,交付使用后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劳务发包方承担。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必须养履行合同,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义务,责任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索赔

1.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该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第二十条、争议

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无效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二十一条、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1.劳务承包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承包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总(分)包合同终止,劳务发包方应通知劳务承包方终止合同,劳务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劳务发包方应支付劳务承包方已完成工程的劳务报酬;

2.因部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劳务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劳务发包方的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劳务发包方应为劳务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

1、双方履行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完毕,劳务承包方向劳务发包方交付作业成果,并经劳务发包方检验合格后,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劳务发包方和劳务承包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劳务发包方执份,劳务承包方份;

第二十五条、补充条款

1.按图纸施工范围,除周转材料、防水、保温、门窗、扶手栏杆。

其余均由劳务公司承建,本工程劳务承包方应严格按照高新区标准化工地要求施工。

2.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补充条款,一经签订班组必须严格执行,如因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及责任由劳务承包方负责。

3.各班组必须必须配备一至三名有证技术人员,如因无技术人员导致班组无法正常施工,劳务发包方可以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班组工作,但班组每月需承担技术指导费用6000元。

4.各施工队指派专人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每天收工前运到指定区域内,应派专人担任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工作,此项工作不到位,劳务发包方有权对劳务承包方进行罚款处理,罚款金额500-1000元。

5.民工临舍区域公共卫生由各班组轮流打扫,室内卫生由该室内民工自行打扫,劳务发包方督促检查,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对当值班组罚款500元。

6.本合同价已含各种保险及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周转材料临时保管费。

7.若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检查不合格,导致劳务发包方的罚款,由劳务承包方负责。

8.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上级领导的检查,班组应无条件配合。

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9.若劳务承包方质量、工期达不到业主的要求,应无条件退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劳务承包方负责。

10.该工程结算时按建筑面积结算,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按照四川省相关规范规定计算。

暂定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保证金的返还方法

1.按三次退还,第一次,基础完工1/3;第二次,主体完工验收合格1/3;第三次,竣工验收1/3。

2.工程完工后,尾款支付方法。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清,扣除3%保修金。

劳务发包方:

(公章)劳务承包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劳务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

劳务承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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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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