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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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合同索赔的管理

1、索赔的概念和特点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合同框架下,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

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2)索赔的特点

1)索赔是双向的。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少,而且处理方便。

2)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

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3)索赔的特征是不主张不赔偿,事后提出,依法解决的过程。

    

2、工程索赔的意义(略)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3、索赔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索赔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照干扰事件的起因分类可分为: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与合同订立时预计的不一样索赔,现场遇到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索赔,法律变化索赔,市场物价上涨索赔,货币兑换率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2)按所签订的合同类型索赔可分为:

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合伙成员之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与保险公司、与银行等之间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可分为: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4)按索赔依据的理由分类可分为:

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

1)合同内索赔。

即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商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合同条件作为支持承包商索赔的理由。

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2)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

在合同中找不到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例如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承包商损失。

3)道义索赔。

是指非被索赔人原因造成索赔人的损失(责任不在被索赔人一方),被索赔人一方可以结合自己的意愿予以补偿的一种特例。

也就是说道义索赔是指通情达理的业主看到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甚至承受重大亏损,出于善良意愿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此项索赔的规定,所以也称为“额外支付”,这往往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但较为罕见。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

单项索赔,总索赔。

4、索赔管理工作的内容

(1)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人、供应单位之间的索赔管理工作的内容应包括预测、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收集索赔的证据和理由,调查和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提出索赔意向和报告。

(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反索赔管理工作应包括对收到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通过合同管理,防止反索赔事件的发生。

5、引起索赔的因素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图纸、工程量表及其他附件等因不同的工程而异,常因疏忽、错误而招致索赔,大致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合同文稿通常在招标文件中早已拟就,签约时一般不修改,而把投标前后的往来澄清函件等写进合同补遗文件或会谈纪要中去,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这时必须写明“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各种往来文件均不再有效”。

但有时,由于发包人的疏忽,并未整理任何补遗文件或会谈纪要,也未宣布往来信函是否失效,这就容易引起双方争执而导致索赔。

2)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

有些承包人认为接到授标意向书后,签约已不成问题,匆忙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后因发包方原因取消合同,承包人向根据意向书索赔损失,结果往往徒劳无效。

因此在正式签约前,承包人即着手各项实际准备工作,其风险只能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索赔。

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有时是难免的,如果发现这类错误,且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承包人应有权进行索赔。

(2)因工程施工引起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前做的地质勘察工作普遍不够,发包人明知此点,一方面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后进行补充勘探,另一方面在合同条件中常常写明,承包人承认已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在提交投标书前确认现场的形式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条件、水文和气象条件等,甚至规定承包人不得因误解和误释这些资料而提出任何索赔,许多招标文件将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定位为参考性资料,承包人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调查来计算自己的报价。

这等于把发包人的工作粗糙可能导致的风险全部推给了承包人。

但是,FIDIC合同条件第12.2款规定如果承包人遇到他认为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到的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例如地质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送给发包人。

如工程师也认为这种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是“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则工程师应予证明,给承包人延长一段工期,支付承包人由于该情况发生而所付出的额外费用。

上述两条并存,经常引起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论。

但有时,承包人发现情况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请他对地质条件变化提出意见,或请他签发修改原设计的通知,或在会议记录上写下他的决定,为以后的索赔提供了依据,可能会使工程师同意适当补偿。

经验表明,并不是任何地质条件的变化都可以通过索赔得到补偿,还要看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在施工中承包人怎样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如果开挖中发现有地下构筑物或文物(不论是否有考古价值),只要是图纸上未标明的,应立即报告工程师到现场检查并商定处理方案,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应给予补偿。

3)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在单价合同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付款时允许有增减,不涉及索赔。

对于总价合同,如果该总价是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表计算而得出的总价,其增加部分发包人应给予补偿,特别是工程师只是增加的工程,凭其下达的命令或口头指示作为记录,请其确认,应予补偿。

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指令将部分工程转给另外的承包人去做,则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赔偿由于工程量减少而使承包人损失预计的管理费和利润;如果原承包人对该被削减的工作内容作了准备工作,也应索赔准备工作的损失。

4)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偿付。

工程师有权要求对承包人的材料进行多次抽样试验,或对以施工的工程进行部分拆卸或挖开检查。

但是,对于并非合同技术说明中规定的试验,以及对本来合格的施工和材料在拆卸或挖开检查后证明确实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人可提出由发包人偿付这些检查费用和修复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如工期延迟、窝工等进行赔偿。

5)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如果工程是出于某种原因如工程需要或有意刁难,迫使承包人使用比标书文件规定的标准更高的材料、或更高的工程质量和试验要求,承包人应要求其下达变更指令,以便引用工程变更条款要求发包人进行补偿或重新核定新的单价。

如工程师拒绝或拖延下达变更命令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论据和进行索赔的权力主张。

如因承包人违约而下达变更指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6)关于变更命令有效期引起的索赔或拒绝。

工程师有权下达变更命令的权力,只要是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且其补偿费用或价格调整是按合同文件合理确定,承包人应当而且可能是乐意接受和执行的。

但是往往许多合同除了规定变更增减量占总工作量(以金额计)的比例外,在变更内容和时间上却无明确的限制,这就很容易导致争端。

7)指定分包人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一些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指定分包人的规定。

由于指定分包人是发包人通过另外的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分包人,并将这些分包人纳入总承包人管理之下,因此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

有些指定的分包人可能在获得分包合同时与发包人已达成某种契约,而这些契约同总承包人对他自己的分包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些不同之处。

这样总承包人感到不好制约指定的分包人。

例如关于付款问题,总承包人通常规定只有他从发包人那里获得工程付款若干天后才给分包人付款,而指定的分包人可能在另外的投标文件中规定了不同的付款条件;关于进度问题,指定的分包人不能与总承包人的进度相协调;此外,还可能有关于工期、拖期罚款、保留金、维修缺陷责任期等等方面的问题。

发包人在确定指定分包人为其分包人时未同总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差异和矛盾。

只要这些差异和矛盾能构成合理的反对理由,总承包人就可以拒绝接受指定的分包人为其分包人。

或者,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指定的分包人将花费很多时间来商定妥协方案。

这种拒绝或妥协的反复磋商如果造成工期的延误,总承包人有权就延误的工期、停工等待等损失进行索赔。

8)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其他问题,难以全部概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索赔。

常见的如由工程师负责分批提供施工详图的延误,或由承包人提供施工详图(包括计算书)交工程师审批后方能施工,但工程师审批拖延所造成的延误已影响到网络计划中的关键节点,承包人可进行工期索赔,导致的窝工损失以及后来工程师下令追赶进度的“赶工费”等进行索赔。

如果合同中无明文规定,而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顺序、施工方法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并正式下达命令要求承包人执行,承包人可就这种干预引起的费用增加进行索赔。

关于意外风险、特殊风险、停工等情况,合同中一般均有规定,就不再赘述。

(3)关于价款问题引起的索赔

关于价款方面,索赔工作主要涉及价格、货币、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1)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这是争执最多、计算较难也最常见的一种索赔。

大致包括拟定新价号、物价上涨的调价款、“损失”索赔计算等三种类型的价格调整:

一是商定新价号。

属于工程变更或工程量表中遗漏的工作常出现要商定新价号的情况;二是物价上涨的调价条款。

三是“损失”的索赔计算。

明显的材料损失较易计算,而窝工损失常常很难取得一致意见。

承包人往往主张设备闲置、人员窝工应按计日工价格和窝工时间进行计算,而工程师则往往认为设备按折旧费、工人可转做其他工作,最多也只考虑生产效率降低,计算一部分效率损失,且只按成本费计算,不包括利润等。

有关于价格方面的索赔,都需要有工程、物资、财务等各方面的人员共同计算,并提出足够的单证和现场记录,否则很难成功。

2)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导致的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中,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按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但这种情况只限于当地政府或中央银行宣布的贬值时才给予补偿。

在工程所在地经济严重失调,除物价波动外,政府采取的调整工资、增加税收等强制性措施如使承包人加大了支出,承包人可引用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合同中应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延付款计息的利率。

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无理进行的罚款,除要求及时发还外,还应在适当时候提出索赔利息的要求。

(4)关于工期方面的索赔

工期索赔包括延长工期和要求偿付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两方面的内容。

有时这两种索赔是分开的,如由于特定恶劣气候、罢工等要求延长工期,便不能赔偿损失;有些延误并不影响关键工序施工而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承包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以获得损失的补偿。

有时两种索赔混在一起,既可要求延长工期,又可获得其损失的赔偿。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

如果仅仅只要求延长工期(损失索赔另行讨论),大致可从如下方面寻找理由:

一是发包人拖延提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二是有记录可查的恶劣气候影响;三是工程师对材料、图纸和施工工序质量认可的拖延,而且这种拖延影响了关键工序路线的施工;四是工程的变更,特别是工程数量增加较多,或工程的变更引起施工顺序被打乱;五是由于某一地区战争或其他意外风险造成海运、港口卸货积压,致使订货材料不能及时运到工地;六是人力不可抗拒灾害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七是现场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开部分工程检查,造成时间表打乱,影响后面的工程进展;八是发包人和工程师要求的临时性中止工程;九是其他干扰,例如附近地区道路中断,其他承包人的干扰,现场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的变化等等。

以上一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只要承包人能提出合理的证据,一般可以获得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同意,有的还可以索赔损失。

有些延误工期可能是多种原因相互重叠造成的,或者说某一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期间,又发生了影响工程进展的其他原因。

从另一方面来考虑,要想将所有影响工期的因素逐项调查清楚,也是十分困难的。

所以,在工期索赔中只能比较粗略地划分原因和影响天数。

另外,承包人还要特别强调,哪些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是属于关键线路的,应当顺延工期才能使工程得以竣工。

如能实事求是地分析,并提供相关证据,一般较易获得工程师和业主的认可。

2)由于延误产生损失的索赔。

以上提出的工期延长索赔中,凡既不属于发包人的原因,也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拖期,例如恶劣气候,或由于某一地区战争或其他意外风险造成海运、港口卸货积压,致使订货材料不能及时运到工地等意外风险,或罢工等引起的拖期,这些有可能获得工期延期,但一般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通常,这些损失的内容包括劳力损失、施工设备、材料、分包费用、现场管理附加费(如果仅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在施工,可能不予计算此项费用)、总部管理费、利润、利息(如延误时间较长,承包人周转资金的回收也将大大推迟,利息负担肯定加重,这笔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入到延误损失之中)。

3)赶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遇到某些意外情况或工程变更而必须延展工期,但发包人由于自己的原因(例如该工程已出售给买主,需按协议是件移交给买主),坚决不予延期。

这就迫使承包人要加班赶工来完成工程,从而将导致成本增加。

承包人可以要求工程延误是现场管理附加费用增加的损失,并要求补偿赶工措施费用(加班工资、新增设备租赁和使用费、分包的额外成本等)。

如果发包人拒绝合理的展期,则构成明显的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希望按原定日期完成,则可同承包人另签订补充协议:

一方面补偿其合理的损失,同时增加赶工费,使工程按原合同期限完成。

(5)因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引起的索赔

1)人力不可抗拒灾害损失索赔。

这里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由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在许多合同中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同发包人一起进行。

特别是在部分工程业已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对部分完成的工程已付款的情况下,这些灾害损失中可能包括了承包人的财产损失在内,更应同发包人一起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外,承包人还可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

如果灾害损失特别严重,承包人还应声明,不放弃由于清除灾害后果而暂时停工且不得不对承包价格作合理调整的主张。

2)特殊风险的处理。

许多合同对特殊风险有明确的定义或说明,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入侵行为、核污染及冲击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等。

由于这类风险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许多合同都规定:

承包人不仅对由此造成的工程、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财产破坏、损失及人身伤亡均不承担责任,而且发包人应保护或保障承包人不受上述风险后果的损害,并免于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费用。

相反,承包人还应当可以得到由此损害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及一切修复费用和重建费用。

这些费用还可包括由上述风险而导致的费用的增加。

如果由于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人除可获得应付的一切工程款和上面的损失费用外,还可获得施工设备撤离费和人员遣散费,及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其可能得到的一切合理偿付。

(6)工程暂停、中止合同引起的索赔

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这种暂停命令并非承包商违约或其他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人不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展的权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损失获得合理的费用补偿。

但应特别注意“索赔时限”,即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发出命令后的28天之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要求的书面通知,否则过期无效。

中止合同和暂停施工的意义是不同的。

有些中止的合同是由于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害十分严重,在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因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不中止合同。

这种中止合同可以通过双方讨论作出合理安排,承包人应得到合理的偿付。

还有一种中止合同由于是“错误”引起的,例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履约而中止合同,甚至从工地驱逐该承包人。

对于这种中止合同导致的后果,除要进行索赔外,有较大可能要卷入诉讼,承包人应求助于律师,并按法律程序解决争端。

(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这里所说的对财务费用的损失要求补偿,是指各种原因使承包人的财务开支增大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

如果额外工程占用的工期很长,且该部分工程价与总的合同价的比值也很高,那么承包人为此垫付的财务费用也较大。

除上述额外工程之外,由于发包人原因(如迟发、迟批图纸,通知暂停工程等等)造成工程的严重拖延,也会产生财务费用。

以上两项索赔,只要承包人在发生额外工程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展时能及时通知工程师,并说明如不及时付款将会进一步导致财务费用,那么就意味着工程师已知悉可能发生财务费用的信息。

以后如果工期索赔成立,则上述财务费用损失索赔也会成立。

当然,透支利率的计算基数、方法和延展工期的划分等双方仍会有争论,但只要这项索赔在理论上站的住脚,具体算法分歧是不难协商解决的。

如果索赔的讨论久拖不决,承包人还会继续发生费用,这一点要及时提示工程师和发包人,以促使他们早日支付索赔金额。

如果拖延支付索赔款,延付期的利率应当不是平均透支利率,而应当属于债务利率了。

这一部分“债务”的财务费用一般不属于合约范围内的事,有时只能求助于法律程序(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在所有的索赔案例中,对财务费用的补偿要求往往占相当大的比重。

首先要极力争取获得实质性索赔金额的成立和确认,而后才谈得上财务费用的损失的补偿。

实质性的索赔大都是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发生的事件产生的费用补偿,比较容易计算和找到合理的索赔因由;而财务费用索赔时实质性索赔金额引发产生的损失费用的补偿,需要承包人拿出有说服力的计算依据和耐心的说服和讨论,才能获得对方的谅解和确认。

(8)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一般出现在工程后期,特别是在进行完工结算与最终结算其间。

本来,索赔应在施工过程中陆续提出,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或忙于施工而未能及时逐项解决。

有人认为,在施工时提起索赔可能刺激对方,招致刁难影响进度,想在竣工时一起提出。

到了工程后期,承包人发现自己的财务不能平衡,甚至由于工程拖期被严重罚款,这才发现索赔成了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过去许多单项索赔尚未最后解决,以后还陆续发生一些相互有关联的新问题,这就不得不进行一项综合的工程索赔。

综合索赔实质上是将许多单项索赔加以分类、综合、整理的索赔,有些相互关联搭接的问题可以结合在一起通盘考虑其影响。

比如工程拖期的原因,它们相互影响,搭接在一起,可能改变施工程序,可能引起工作相互不协调造成分包人损失的索赔;也可能是工作效率下降,甚至造成破坏性影响。

有些单项索赔如果孤立的处理,可能不会涉及财务损失问题(如增大周转资金利息等),只有综合其他因素,才能发现他们对财务损失的严重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综合索赔往往是所有涉及到索赔的工程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步骤。

处理综合索赔的大致做法如下:

1)综合索赔应有一份给现场工程师的致函。

函中应讲清楚:

在整个工程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已多次通知了有权获得额外付款的事项,但其中只有一部分获得了处理。

在工程结束阶段,除了应将所有遗留下来的问题加以澄清和处理外,还有一些新的问题应当加以处理。

为此,特提出本索赔报告。

致函应列出一份总的索赔条目表,并就每一条目编写详细的说

明材料。

还应写明,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师立即予以重视,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和答复。

如有必要,承包人乐意进一步提供详细资料,并准备按时参加工程师安排得会议,专门讨论每一索赔条目的内容。

2)索赔报告应编号。

每一索赔条目要写明其索赔内容的名称,

使阅读人从名称就能较清楚地了解主要内容。

每一条目还应列出索赔的金额,最后应有索赔总金额。

3)每一项索赔应附单独的说明资料,包括事实经过、索赔根据、索赔金额、计算依据、申辩资料、附件资料(包括工地的记录、往来信件、工程师过去的承诺、图纸和照片等)。

4)带有综合性质的索赔可以单独列出条目。

例如工期延展,除涉及到需要补偿费用的延展工期天数外,还应加上不发生补偿费用的延展工期天数(如恶劣气候影响、罢工等),综合两者计算总工期索赔延展天数。

关于各种干扰使生产率下降也可单独列条目索赔。

这种索赔是指直接损失之外引起的间接损失,例如由于额外工程的增加、工程师指示暂停工程或工程师对工序检查的拖延等等,都可能打破承包人原有施工程序、方法和设备使用安排,也影响技术工人不得不临时去做非技术工作,从而使生产效率明显下降,并由此发生实际损失。

这种损失很难逐项计算,可用投标报价中的工效计算与受多种干扰影响后的实际工效进行对比,求出其降低百分比系数计算。

另外,由于所有索赔内容引起的财务损失,也可单列条目。

6、处理索赔的方式

处理索赔的过程是依合同规定的内容,依照法律程序解决合同双方争议的过程。

一般国际工程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后二者一般是相互排除的关系,即采用了仲裁的方式就不能使用诉讼的方式,反之亦然。

同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调解也不是一个必须的程序。

7、索赔工作的程序

(1)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要求索赔时,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2)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

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

(3)工程师应对索赔项目(包括与此项目有关的其它项目)进行跟班监督,并处理索赔事件。

(4)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并抄报业主。

(5)工程师审核索赔申请报告。

(6)工程师向业主汇报审核承包商索赔申请报告的情况,并提出初步确定的索赔款额和延长工期的建议,以便获得业主授权。

(7)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划清责任。

如果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与承包商谈判取得意见一致,工程师即应草拟索赔处理报告,经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商实施。

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处理索赔意见有较大分歧(或超过业主授权),则工程师应进一步向业主汇报,争取扩大授权,再与承包商协商,如取得一致意见,经业主批准后实施。

如果工程师经与业主和承包商反复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工程师做出索赔处理决定。

若双方均接受工程师的决定,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当月付款证书中支付。

(8)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则双方均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

否则各方准备好资料应诉,最后以仲裁裁决作为最终决定。

8、索赔成立的条件

依据合同条件内涉及到索赔原因的各条款内容,可以归纳出工程师判定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

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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