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卫生局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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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卫生局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样本

武义县卫生局实行卫生行政允许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卫生行政允许公开

第三章卫生行政允许办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卫生行政允许审批期限延长

第五章卫生行政允许听证

第六章卫生行政允许费用

第七章卫生行政允许监督检查

第八章卫生行政允许违法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允许行为,加强对卫生行政允许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允许,是指经确认被划为行政允许卫生系统实行卫生行政审批项目,涉及:

(一)医疗机构设立、执业允许;

(二)母婴保健服务执业允许及母婴保健服务技术人员资质核准;

(三)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执业允许;

(四)对食品公共场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允许;

(五)建设卫生项目卫生审核;

(六)医疗广告审核。

第三条卫生行政允许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实行,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行行政允许。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委托其她部门实行行政允许。

第四条武义县卫生局法制监督科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实行卫生行政允许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组织实行。

第二章卫生行政允许公开

第五条卫生行政允许应遵循公开原则。

第六条卫生局机关科室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或其她办公场合公示下列内容:

(一)行政允许事项;

(二)行政允许根据;

(三)行政允许条件;

(四)行政允许程序;

(五)行政允许数量;

(六)行政允许期限;

(七)申请人需要提交所有材料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当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科室应当及时更新。

第七条申请人规定经办人员对公示内容予以阐明、解释,经办人员应当阐明、解释,提供精确可靠信息。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关于制度,履行电子政务,在卫生行政机关网站上发布卫生行政允许事项,以便申请人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允许申请;应当与其她行政机关共享关于行政允许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卫生行政允许办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需要获得卫生行政允许,应当:

(一)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卫生行政允许申请书;

(二)申请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卫生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拟定期限;

(三)按照卫生行政机关规定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允许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行政允许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内容。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规定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允许事项无关技术资料和其她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允许申请,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而回绝受理。

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备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卫生行政机关办公场合提出行政允许申请除外。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卫生行政允许应当由具备行政允许权卫生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种内设机构或者设立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允许申请、送达行政允许决定。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应分别作出如下解决:

(一)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管辖范畴,但不需要获得卫生行政允许,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畴,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关于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错误,应当容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规定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行政允许申请。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允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卫生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审查卫生行政允许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实际状况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算,应指派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依法需要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机关批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机关审查允许申请过程中发现允许事项具备下列直接关系她人重大利益情形,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一)多人同步竞争有数量限制卫生行政允许;

(二)直接关系其她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重大权益。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允许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允许决定。

存在争议或重大卫生行政允许事项,应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作出准予卫生行政允许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允许证件或作出准予允许决定书。

卫生行政允许只在作出批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畴内有效。

作出不予允许书面决定,应当阐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二十条被允许人规定变更允许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原则,卫生行政应当在二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允许有有效期限,被允许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该允许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与否准予延续书面决定。

第四章卫生行政允许审批期限延长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状况下可延长作出行政允许决定期限:

(一)因申请人因素引起,不能按照法律、法规普通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允许期限才干断定关于事实;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致使其无法正常办公因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与否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三)有其她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延长行政允许审批期限,必要符合如下规定:

(一)其延长期限理由必要合法;

(二)严格履行内部报批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应当经本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联合办理实行行政允许,在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延长期限应短于作出卫生行政允许决定普通期限。

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允许决定,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联合办理,在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允许审批期限及其理由。

第五章卫生行政允许听证

第二十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办。

第二十五条听证不是作出允许决定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行政允许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举办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事项;

(二)卫生行政部门以为需要听证其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行政允许事项;

第二十六条听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允许听证明行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该行政允许审查人员构成。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指定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以外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允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该行政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或者以为自己与该行政允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回避,由组织听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允许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允许事项有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情形时,应当在作出该行政允许决定前,采用《听证告知书》或公示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规定听证权利。

告知内容涉及:

(一)行政允许理由、根据和拟作出行政允许决定;

(二)享有规定听证权利及提出听证规定期限。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听证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受理。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听证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听证受理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受理听证申请状况,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拟定听证主持人;

(二)审查卫生行政允许人员或机构,应当在听证受理机构受理听证后三日内将拟作出行政允许决定认定重要事实、申请材料及其她证据等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举办听证七日前将《听证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办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及关于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举办听证三日前申请回避,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举办前,听证记录员应查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她参加人与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准摄像;

(二)在听证区内不得随意走动;

(三)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如对听证活动故意见,可在休会或闭会后,书面向听证会提出;

(四)不得鼓掌、喧哗和实行其她妨害听证活动行为;

(五)不得在听证会场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

受委托听证,委托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合法理由不准时出席,又不委托出席听证会,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取消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会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第三十八条在听证会调查阶段,先由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证据、理由,提出拟作出卫生行政允许建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提问。

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向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问。

第三十九条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向听证会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让对方辨认、质证。

对未到会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她作为证据文书,应当宣读。

第四十条在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审查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证据和关于该行政允许事项状况刊登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听证主持人在宣布申辩终结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最后陈述权利。

第四十一条听证会所有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允许事项;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会主持人、审查行政允许工作人员和记录员姓名;

(四)举办听证时间、地点;

(五)审查行政允许申请工作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建议;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内容;

(七)其她关于听证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会构成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回绝签名,应由听证记录员在笔录上写明。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听证笔录,作出卫生行政允许决定。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听证费用。

第六章卫生行政允许费用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实行行政允许和对行政允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行政允许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政允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政允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应当按照发布法定项目和原则收费;所收取费用必要所有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章卫生行政允许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行政允许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实行行政允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允许实行中违法行为。

作出允许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允许决定送县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行允许执法检查。

第四十七条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行政允许监督检查内容涉及:

(一)自制规范性文献与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允许情形;

(二)与否存在违背法定程序实行行政允许行为;

(三)与否存在违背法定条件实行行政允许行为;

(四)实行行政允许与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原则收费行为;

(五)与否存在违法实行行政允许,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行为;

(六)办理行政允许、实行监督检查与否存在索取或者收受她人财物、谋取其她利益行为;

(七)违法实行行政允许其她行为。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反映被允许人从事行政允许事项活动状况关于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被允许人从事行政允许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状况和解决成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被允许人生产经营场合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规定被允许人报送关于材料;被允许人应当如实提供关于状况和材料。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允许人、其她关于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允许人从事行政允许事项活动状况。

第五十二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卫生行政允许事项活动,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算、解决,并把解决成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利害关系人祈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允许: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允许;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允许其她情形。

  被允许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行政允许,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行政允许,也许对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行政允许,被允许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撤销行政允许,被允许人基于行政允许获得利益不受保护。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行政允许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允许,应当收回行政允许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第八章卫生行政允许违法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允许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在办公场合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允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要补正所有内容;

  (五)未依法阐明不受理行政允许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允许理由;

  (六)依法应当举办听证而不举办听证。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允许、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她利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政允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允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行政允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三)依法应当依照招标、拍卖成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依照招标、拍卖成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政允许,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原则收费,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行行政允许依法收取费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行行政允许,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应当依照国家补偿法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由其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实行行政允许过程中过错责任,未合用本章责任追究条款按《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关于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规定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武义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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