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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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
xxx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切实保障辖区内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目前我区农村公路现状,XXX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界定工作。
一、农村公路的定义
农村公路:
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与乡(镇)、其他建制村、更高等级公路相连接的通道或建制村内主要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道路。
二、农村公路管理的执法主体及依据
(一)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管理职责。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及建筑控制区标准
(一)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公路用地尚未确定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勘察、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
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二)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标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撤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
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三)区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界定依据
1、对县、乡道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划定的依据是: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政府令[2000]第5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村道用地范围的划定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据是: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对县、乡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的依据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的依据是: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规定.
四、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事项及使用审批程序
(一)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禁止事项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2、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确需设置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4、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5、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二)农村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事项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交通管理等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排灌通行等设施的,应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由规划部门批准实施;
2、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4、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
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5、沿路经营业户、企业、村镇居民及其他单位,应按照公路管理机构要求,尽量做好其门前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空地绿化及其维护、养护工作。
(三)有关使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许可的项目及要求
1、确需使用公路用地范围许可的项目
(1)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的许可;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
(5)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交道口的许可。
2、确需使用建筑控制区范围许可的项目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3、被许可项目的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被许可在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增设或改造平交道口等施工作业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修建,且应于施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区公路管理机备案,原未报送的,应于本文件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对经批准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的杆线、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等设施,在公路改扩建时无条件拆除、迁移,区人民政府不予赔(补)偿。
(四)使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有权作出许可决定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实施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2、审查申请:
(1)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附件进行认真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当场补全或者更正.不能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交通行政许可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放上述权利.
3、作出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告知其理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参于听证的有关人员和权利;
(4)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确需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交道口的除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外,同时还需经相应的公安机关批准。
属经营性公路的,还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6)本审批程序的依据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第10号).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1、XX土地管理部门要成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参加的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界定工作领导小组,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农村公路界定的有关标准(见附件)进行界定,并力争在2012年XX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界定工作;
2、农村公路沿线的各乡、镇、办事处要对相关村镇搞好宣传教育,做好各村群众的思想工作;要积极配合并参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界定工作,并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勘察、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备份存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的边界进行设置标桩、界桩工作;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都要建立完善辖区内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台帐,做到一线一档,专人负责,资料要全,并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六、监督管理
区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有关公路保护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线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国土、住建、规划、农业、水务、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依法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有关公路保护事项的管理,依法进行公路两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和违法建设行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及违反公路保护事项的其他行为,以此加强对我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力度,防止农村公路的产权遭到侵占和破坏。
附件:
6XXX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表
X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6.6-1
XX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表
公路等级:
村道XX条 制表单位(盖章):
序号
路线
公路桩号
线路经过地点
建筑控制区范围
备注
1
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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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号:
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3米的顺路方向的位置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村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
村道的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不少于3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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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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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6-2
XX区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表
公路等级:
村道XX条 制表单位(盖章):
序号
路线
公路桩号
线路经过地点
公路地范围
备注
1
起点:
止点:
桩号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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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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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6-3
XX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表
公路等级:
县道 XX 条 制表单位(盖章):
序号
路线
公路桩号
线路经过地点
公路地范围
备注
起点:
止点:
桩号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10米的顺路方向的位置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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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6-4
XX区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表
公路等级:
县道XX 条 制表单位(盖章):
序号
路线
公路桩号
线路经过地点
公路地范围
备注
起点:
止点:
桩号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1.5米)的顺路方向的位置线。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公路用地范围边界线为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1.5米)的顺路方向的位置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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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6-5
XX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表
公路等级:
乡道 XX 条 制表单位(盖章):
序号
路线
公路桩号
线路经过地点
建筑控制区范围
备注
起点:
止点:
桩号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5米的顺路方向的位置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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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6-6
XX区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表
公路等级:
乡道 XX条 制表单位(盖章):
序号
路线
公路桩号
线路经过地点
公路地范围
备注
起点:
止点:
桩号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1.5米)的顺路方向的位置线。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公路用地范围边界线为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1.5米)的顺路方向的位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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