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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培训教案法律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

 1.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2.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

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

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

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

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 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 条标准,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

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评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人等等。

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①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

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②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今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

③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山应当泛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互、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④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⑤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证执法。

 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⑦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

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

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⑧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⑨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

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⑩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处于弱势群休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

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权.。

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有力的保证。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

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一)《安全生产法》

该法于2002 年6 月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中华气民共和国第70 号主席令发布,自

2002 年11月1 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l)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5)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

(4)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4 、生产安全事故贵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l)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故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

15 日以下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 次全体会议通过,1996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

1 立法目的

 《煤炭法》的立法的目的是: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人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 年11月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自1993 年5 月工日起施行。

 l、立法目的

《矿山安全法》 的立法的目的是:

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2 、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获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立息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云定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六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矿山事故隐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 号公布,自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共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病人保障做出了如下规定: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逻进行职业病诊断。

(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直辖落百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五)《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于1986 年3 月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

它共有七章53 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与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有: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4)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6)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勃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7)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后:

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并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9)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或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人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有款规定处罚。

(10)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杀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l2)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2006年6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

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

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的修改也就是说,最高刑可以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新修订的《刑法》将原第134 条修改为:

“、作在生产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他严重后畏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原第135 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原第139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 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其他相关法律

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比较多,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消防法》、《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这

些法律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也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规章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 年11 月7 日以国务院第296 号令颁布,自2000年12 月1 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

“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4.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l)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

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

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规定了任何煤矿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未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与措施等。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规则。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 年1 月13 日以国务院第397 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颁发要经过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环节。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

符合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特别应予说明的是:

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第

(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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