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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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

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

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

(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

(3)历史交易记录;

(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2.审核客户的信用记录、与银行跨境业务往来情况,包含是否有银行不良记录或受过监管部门处罚等信息。

3.客户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信息是否存在多家企业相同或交叉。

二、客户分类

(一)客户分类

银行可依据以下条件将客户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分为“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作为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1.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并已依法核准登记;

3.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4.外汇局货物贸易名录分类情况;

5.是否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6.客户业务规模是否持续稳定;

7.客户历史资金交易往来客户是否异常;

8.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关注客户”管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进行加强尽职审查和业务审核,审慎办理业务:

1.客户身份信息不明或存在疑问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4.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或与客户注册资本、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5.开展外汇业务(含跨境人民币)不足一年的;

6.货物贸易分类考核为B、C类的;

7.注册地为异地的;

8.被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列入负面清单的;

9.被公安部门、法院、审计等部门列入调查的;

10.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风险提示或异常关注的;

11.客户人民币资金往来存在由个人、商行、投资公司等账户归集并频繁、大额往来的情况;

12.银行认为需要列入“关注客户”的其他情况。

(三)对“关注客户”的强化调查措施

银行采取的强化调查措施应与客户的动态管理分类相适应,对于“关注客户”应采取下列强化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照外汇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以及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黑名单”进行客户资质审核;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实地察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查询或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2.核实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关于客户的额外信息(如法人结构、经办人职位、资产数额、经营活动状况、及其他通过公共数据库或互联网渠道能获取的信息等);

3.通过调查客户资质、主营业务、盈利模式、交易对手、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深入的了解,核实交易资金来源与去向、核实交易性质与交易目的;

4.对客户交易对手采取尽职调查措施,内容包括交易对手资质、所在行业与国家风险情况,客户与交易对手历史交易情况等;

5.提高定期更新客户和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的频率,合理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6.银行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衍生产品业务客户管理

银行对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应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包括合规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

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银行可参考以下内容对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适合度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1.最近一年国际结算量;

2.最近一年的海关进出口报关数据;

3.是否办理过衍生产品,如办理过,是否存在频繁违约或展期的情况;

4.办理衍生产品的金额占全年国际结算量的比重;

5.已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年限和业务品种;

6.因金融市场动荡导致亏损的容忍程度;

7.是否存在构造国际结算量以满足银行办理衍生产品资格要求。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原则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必须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1.银行办理衍生产品外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交易,对于客户身份存疑、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和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3.银行在执行“展业原则”时,应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4.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前,应根据实需原则审慎进行业务审核:

(1)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基础交易合法合规,交易背景真实,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晰;

(2)办理的衍生产品交易与其实体经营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各类衍生产品交易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未超出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相匹配的实际业务规模;

(3)对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审核,银行应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区分不同客户类型、不同外汇业务性质、不同外汇业务交易确定基础交易的审核重点,根据相对应的展业审核标准、采取与之配套的强化调查措施。

(二)对审核材料的总体要求

1.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3)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2.银行应根据“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不同管理要求,审核相关基础交易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经常项目业务:

对于货物贸易业务,重点审核合同或协议、发票、运输单证、货权凭证、通关单证、人民币资金情况等;对于服务贸易业务,重点审核合同或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备案表、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许可证等;

(2)资本项目业务:

重点审核合同(协议)、控制信息表、业务登记凭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银行审核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时,重点关注基本要素齐全、合理,资料之间内容一致,业务逻辑合理,符合国际商业惯例,无明显、实质性矛盾,所揭示信息需明确表明基础交易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

对于“关注客户”,应结合客户业务实际,选择相关交易背景材料进行审核。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业务前,银行展业审核的核心是确认该笔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但比照即期结售汇业务(也就是衍生产品业务到期履约)的单证要求并非唯一和必须的审核方法。

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衍生产品业务的交易基础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证审核等方法进行展业。

(三)业务审核要点

1.银行办理交易背景为经常项目业务的衍生产品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贸易业务

A.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客户办理货物贸易衍生产品业务。

对于B、C类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关注客户”管理要求,严格审核交易背景材料。

B.对于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业务,重点审核通关单证、交易对象、交易产品、结算账期、结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来源与去向等,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

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黄金珠宝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人民币资金明显从个人、商行、投资公司、其他贸易公司等归集、频繁往来,用于对外支付或在银行办理质押;④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⑤进料加工企业结算方式由差额结算突然改为全额收支结算,频繁办理衍生产品。

C.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严格审核买卖合同、发票、收支申报凭证、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相关货权凭证,必要时应通过相关业务网站、第三方机构、运输公司等确认提单的真实性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为客户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支业务时,应注意企业分类状态需为A类,收支结算币种需为同一币种且在同一家网点办理。

对于B、C企业,不允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

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

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交易产品为非大宗交易商品;交易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④交易对手仅为保税区企业或其关联公司(包含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且交易对手单一,交易仅凭双方企业自行出具的货物收据或提货单进行;⑤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如等值100万美元)较大,或业务量短期内快速增加,与客户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⑥贸易项下货物与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不一致的;⑦运输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⑧客户本为一般贸易企业,最近两年突然转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⑨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单边大额付汇或收汇、收支差额较大、收支时间差较长;⑩新开户客户,开户后频繁支付且金额较大;⑪注册地为异地的新开户客户,并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

D.对于代理进出口业务,银行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

办理代理出口衍生产品业务,重点审核出口合同、代理协议、发票、出口报关单等交易背景单据。

代理方出口项下衍生产品业务完成后可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办理代理进口衍生产品业务,重点审核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发票、进口报关单等交易背景单据。

代理方向境外付汇前,委托方不得购汇,可将自有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购汇后支付。

E.对于特殊监管区域主要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客户,重点审核交易对象、交易产品、贸易方式、通关单证、通关时间与频次、结算账期、结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来源与去向等,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

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黄金珠宝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进出口报关频次高、时间短;按照交易惯例不需要进行跨境收支结算的贸易方式,但客户频繁大额收支;④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⑤人民币资金明显从个人、商行、投资公司、其他贸易公司等归集、频繁往来,用于对外支付或在银行办理质押;⑥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F.对于进料加工企业客户大额贸易收支,需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

单笔收支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涉及黄金、珠宝、翡翠、铜、电子元件等高价值进料加工售付汇业务;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商行、其他企业等;④企业不收汇或收汇金额较小,但一直大额付汇;⑤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G.对于注册地在异地的客户贸易收支,需严格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

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企业;在银行开户后频繁大额办理业务;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异地个人、商行或企业;④企业不收汇或收汇金额较小,但一直大额付汇;⑤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H.对于新成立不足1年的客户大额贸易收支,需严格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

单笔收支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在银行开户后频繁大额办理业务;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异地个人、商行或企业;④企业单边大额付汇或收汇;⑤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商行或企业;⑥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2)服务贸易业务

银行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收结汇、售付汇业务时,应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交易性质等要素与客户经营范围一致、与售付汇业务一致,并可在法规要求的基本单证外增加其他审核单证。

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大额购付汇业务,应审核合同、发票等单证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于同一客户在短期内向境外同一收款人支付多笔接近等值5万美元付汇业务的,应从严审核,必要时审核相应交易背景单证。

对于利润汇出、代垫或分摊费用等敏感业务,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A.对于利润售付汇

银行为客户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其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应注意审核是否已经过客户法定有权人签注有效(可审核公司章程内容),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有关于盈余公积提取情况,如无须要求客户出具情况说明合规后办理;

利润分配资金应来源于经营所得,办理衍生产品交易时,可通过查询客户本外币账户流水,追查人民币资金来源是否为客户经营所得。

B.代垫或分摊费用

银行为客户办理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除应审核交易主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还应审核原始交易合同(原始交易应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已发生代垫行为的证明材料(如银行支付回单)等。

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发生起到目前收付行为之间的间隔),申报时交易附言栏目中需标明“代垫”、“分摊”字样。

C.非运输类客户支付运费

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审核包括合同、运输发票、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税务备案表等全套资料。

2.银行办理交易背景为资本项目业务的衍生产品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完成境内直接投资登记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

(2)对于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纳入管控或逾期未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客户,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应要求客户至所属地外汇局解除管控或补做存量权益登记后再按照直接投资的相关要求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

(3)银行应按照真实、自用原则在相关客户经营范围内为其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

(4)银行不得为涉及下列情况的境内直接投资业务项下资金(支付结汇)办理结汇方向的衍生产品业务:

A.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

B.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C.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E.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F.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G.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

H.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但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I.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5)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时,应审慎开展业务审核,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资金来源、被投资企业资质等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

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项下(支付结汇)衍生交易业务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A.证明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重点审核外债结汇用途是否与外债签约用途一致。

客户结汇资金用途应符合客户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记载的内容,对于明显超出上述范围的用途,原则上不得办理。

B.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C.业务金额是否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

D.结汇方向的业务是否符合外债结汇负面清单管理原则(外债结汇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除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E.结汇方向的业务,履约时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划转给收款人。

F.购汇方向下的外债提前还款需按照外债登记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办理,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购汇、且需要与外汇局出具的《外债签约登记表》中登记的是否允许提前还款信息一致。

G.业务是否符合其他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

四、风险提示

对于风险提示中列举的相关业务,银行应审慎或拒绝办理:

1.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期限与实际贸易量、风险敞口严重不匹配,有悖实需交易原则;

2.涉嫌提供虚假单证、伪造变造交易单证,虚构交易背景,实现对汇差和利差的无风险套利;

3.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五、持续监测

1.对于办理衍生产品交易客户,银行应建立业务跟踪监测机制,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业务存在异常或风险的客户,可采取暂停或终止业务、列入负面清单、向外汇局报告等措施。

2.客户衍生产品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

(1)持续监控客户信息变化和账户活动,排查可疑线索;

(2)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客户、更新信息;

(3)对大额交易进行定期、定比例抽查;

(4)根据客户及交易风险程度,动态调整客户分类管理措施,必要时应暂停或终止办理业务。

3.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银行应依法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管理制度,限制此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4.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或后续监控中发现客户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或规避监管等异常迹象的,应及时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可疑情况。

银行对于发现的未严格执行展业原则办理衍生产品业务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套利的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线索信息。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客户准入

判断客户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境内外机构或境内个人,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内。

开展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背景尽职调查,判断客户从事经常或资本项目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审核材料及审核要点

1.签约

(1)审核材料

A.客户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B.“关注客户”须提供证明未来履约标的真实性、合规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登记文件等。

(2)审核要点

A.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审核客户真实交易需求背景,核查交易背景资料是否与签约要素一致,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B.办理的业务是否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匹配、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关注客户办理的交易品种、金额、保证方式与客户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惯常风险缓释措施是否相符。

2.履约

(1)审核材料

A.符合即期结售汇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单据(如需);

B.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

A.交易单证的有效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B.按照现行即期结售汇相关外汇政策管理规定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后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其中,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远期结汇业务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结算的币种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C.履约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远期结汇履约资金不得为客户购汇所得。

3.平仓

(1)审核材料

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需要平仓的,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

(2)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

A.交易签约后,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应核实变更背景的真实性,防止客户虚构背景进行交易;

B.符合以下情况之一,银行应强制平仓,对该类客户后续的衍生产品申请,应从严审查,审慎办理:

①交易到期,客户未提供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有效单据或资金;

②交易签约后,客户履约风险缓释的金额浮动亏损超过一定比例,客户未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

③超过交割期限(含宽限期)客户仍未交割或提出展期申请;

④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约或展期。

4.展期

(1)审核材料

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需要展期的,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声明、确认函及变更后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审核要点

交易签约后,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应核实背景的真实性,核查交易变更背景资料是否与展期要素一致,防止客户虚构背景进行交易。

(四)风险提示

1.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期限与实际贸易量、风险敞口严重不匹配,有悖实需交易原则;

2.涉嫌提供虚假单证、伪造变造交易单证,虚构交易背景,实现对汇差和利差的无风险套利;

3.符合经常项目或者资本项目业务所列示的风险提示的情况;

4.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一)业务定义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以下简称期权业务)是指银行逐笔接受客户委托,约定交易币种、金额、期限、执行价格、期权费、交割方式等,并在未来某一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银行可以基于普通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的期组合业务。

(二)客户准入

判断客户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境内外机构或境内个人,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内。

开展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背景尽职调查,判断客户从事经常或资本项目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审核材料及审核要点

1.签约

(1)审核材料

A.客户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B.“关注客户”需提供证明未来履约标的真实性、合规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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