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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混凝土搅拌设备采购合同

(HLS180型)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混凝土搅拌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订购HLS180型混凝土搅拌设备,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一次包死,制造、存放、运输(包括装卸)、税金、油漆涂装、安装、调试费、检验费、验收费等一切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均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万元)

数量(台)

金额(万元)

搅拌设备

二、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

生产率180m3/h配套主机仕高玛3m3主机

卸料高度≥3.95m骨料计量精度±2%

水泥计量精度±1%粉煤灰计量精度±1%

外加剂计量精度±1%矿粉计量精度±1%

水计量精度±1%整机功率215KW

1.配料系统

1.1骨料储料仓

容量4×25m3

1.2骨料秤

型式电子秤

骨料秤最大称量值3000Kg

皮带速度2.0m/s

皮带输送量400m3/h

功率11KW

计量精度±2%

1.3斜皮带机

输送量400m3/h

皮带宽度1000mm

皮带速度2m/s

功率37KW

1.4配套水泥仓(特殊订货)

1.5配套Φ273水泥螺旋输送机(特殊订货)

1.6配套Φ219水泥螺旋输送机(特殊订货)

1.7水路系统

供水水泵型号IS80—65—125

功率5.5KW

加压水泵型号ISG100—100A

1.8外加剂系统

外加剂计量:

型式电子秤

最大称量值60kg

精度±1%

2.搅拌系统

具体技术参数参见搅拌主机说明书

3.计量系统

3.1水泥称量

型式电子秤

最大称量值1800kg

精度±1%

3.2粉煤灰称量

型式电子秤

最大称量值600kg

精度±1%

3.3水计量

型式电子秤

最大称量值500kg

精度±1%

注意:

当砂石秤称量值小于0.5倍的最大称量值时,其计量误差值为0.01倍的最大称量值。

其它秤的称量值小于0.5倍的最大称量值时,其计量误差值为0.005倍的最大称量值。

4.电气系统

4.1系统采用AC380V、50HZ三相五(四)线制供电,供电变压器容量应不小于315KVA

4.2微机主要技术参数

工作条件:

电源AC220±5%50HZ

温度0℃~±40℃

湿度<85%

5.气路系统

空压机参数参见随机《空压机使用说明书》。

6.控制方式

6.1手动控制:

通过人工操作控制生产过程。

6.2自动控制:

微机自动控制生产过程。

7.循环周期

自动60S(理论值)

三、质量(技术)标准

1、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

2、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

3、乙方提供的设备(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全新的。

四、甲方职责

1、严格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相关的各项条款。

2、对乙方的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有检查、监督、指导权。

3、负责配合乙方安装,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4、为乙方赴工地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提供食宿方便、费用乙方自理。

5、为乙方办理工程验收、费用结算及支付乙方结算款。

五、乙方职责

1、严格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与乙方相关的各项条款。

2、确保搅拌机的设计制造质量和交货时间。

3、负责搅拌设备的组装、调试及工地梁场的试验和安装、检验、取证,并承担费用。

4、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等材料。

5、指导、培训甲方设备操作及维修人员。

6、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承担因产品设计、制造及进场运输、安装、调试等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本身的损坏的全部责任,承担因产品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的全部责任。

7、乙方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设备故障,必须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包括配件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均由乙方承担。

由于设备质量造成的事故,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乙方现场安装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9、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设备总装图。

六、交货地点、时间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七、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订购的两台HLS180型搅拌站的总价款:

元(大写:

)。

此价格包括设备的价款、税费、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含吊车费、人工费、保险费)调试、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属具费、买方人员监造费、提供图纸资料费、营业税、增值税和其它各项税费及利润、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运输保险、调试标定、技术和售后服务等费用。

八、付款方式

1、分期支付,所有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乙方须在每次收取货款前为甲方出具等额收据,否则不予支付。

2、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全部设备在工地完成安装调试及标定取证后,双方进行设备的验收、交接。

验收合格,并开具全部设备全额发票后,甲方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5%货款。

5、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六十日内结清(无利息)。

在质保期内设备由于质量原因造成重大设备故障或事故,待事故排除后质保期起始日期重新开始计算。

九、运输及保险

1、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过程中的相关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运输及保险费用。

2、卖方应通知其指定的承运人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道路交通法规及环境保护法规,卖方负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货物安全及环境保护,确保货物安全、顺利抵达交货地点。

3、货物抵达交货地点后,买方协助卖方在现场卸车,费用由卖方支付。

十、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包装要求:

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包装标准。

(1)乙方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冻、防锈等相应措施对设备进行包装,确保设备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

(2)包装箱及每一附件应由乙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件数、附件名,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2、大件采用裸装,其他部件采用木箱包装,包装不回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一、培训

1、设备在正式使用前,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人员免费进行工厂和现场培训,工厂培训乙方免费提供食宿,现场培训甲方免费提供培训指导人员的住宿。

2、培训人数:

甲方负责安排。

3、培训时间:

一周。

4、培训地点:

甲方施工现场。

5、培训要求:

熟练掌握设备性能、结构原理、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术。

十二、设备交验和质保期

在设备通过安装调试、取得使用许可证并经甲乙双方确认设备满足设计要求,各部件运转正常,即办理设备交验手续。

质保期从交验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一年。

十三、技术服务

自搅拌设备出厂之日起,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随时处理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乙方保证不会因设备自身的缺陷而无法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设备及零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内出现因设计、制造和安装等原因导致的故障(该设备明示质量保修期长于1年的除外),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零部件调换或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四、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1、验收标准:

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标准。

2、验收方式及时间: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取得使用许可证等工作后,10日内双方共同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须甲乙双方的代表在场,同时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项目。

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在双方商定的期间内存在的设计和制造潜在的缺陷由乙方负责。

设备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并由乙方进行整改。

3、如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使用地点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

经鉴定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经鉴定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所供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终身负责,质保期满后,设备发生故障,乙方首先处理故障,再协商费用,乙方承诺只收取成本费用。

5、安装调试的人员及设备标定取证工作均由乙方负责组织,费用包含在设备总价内。

甲方现场人员有权监督制止现场人员的违章作业。

十五、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要求全部退货,应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逾期付款,交货期不变。

(3)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验收,应通知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交付设备,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乙方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在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能按期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如到货后因质量问题而影响甲方生产的正常使用,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派专人现场维修,逾期每延误一天罚款3000元;如因机械设备质量问题,造成乙方工期担搁,每担搁一天扣除合同总价的1%。

(4)乙方所交设备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购买,应按质论价;否则应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以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提前交付的设备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设备错发交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重新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

(7)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若甲方要求重新包装,乙方应按要求包装,并承担因此支付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要求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损失。

(8)未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指定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乙方保证本合同设备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设备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设备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设备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门式起重机出现问题时,其责任与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操作使用不当造成门式起重机出现问题时,其责任与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七、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备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最终交货时间,如乙方仍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交货时,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同时,交付使用的日期顺延,并且不承担延期交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若延期时间超过六个月,双方应就此事进行协商。

3、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十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九、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2、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本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时。

3、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形成终止本合同的协议。

4、若合同双方的任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或以自身的行为表明无法履行本合同,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其它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迎接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进厂监造检查工作。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执贰份。

附件:

1、使用说明书

此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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