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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个人工作总结

工伤认定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工伤管理岗位个人工作总结

  XX年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即将结束,一年来,本人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的支持和配合下,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思想上、业务工作水平上都有了一定提高,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学习任务。

现将一年来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方面

  1、认真做好工伤案件的立案、调查、认定工作。

收到政务大厅转来工伤认定申请203件。

其中认定170件,不予受理9件,中止认定2件,终止认定3件,不予认定6件,正在调查13件。

行政复议3起,上级机关对工伤认定结果均予以维持。

行政诉讼2起,均胜诉。

  2、审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17件、因工伤残等级评定61件。

  3、审查上报特殊工种退休101人。

  4、办理正常到龄退休311人。

  5、协调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二、思想方面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按照局内部管理规定,做到有事有病按照程序进行请销假,按时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了办事公正、公开、公道,没有任何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况。

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以诚待人,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力求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公务员。

  回顾今年以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较大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很多理论知识学习理解上还不够透彻,尤其是将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第二,工作经验尚浅,工作岗位调整以后,对新的工作内容的理论学习不够,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第三,在办公室呆的时间多,深入企业调查的时间较少,多数时间难以独当一面;第四,对待办事群众的热情、耐心不够。

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克服缺点,发扬长处,尽心尽力做好日常业务工作。

  篇二: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

  张三是中国XXXXX公司操作工,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从事轧钢工作中,不慎烫伤左腿。

经XXX医院诊断为:

左小腿50%XX度烧伤。

  上面这段文字适用于《工伤认定申请书》的事故经过。

1工伤事故处理

  办理程序:

  1、工伤事故的报告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2)事故快报,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

《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2、工伤确认

  

(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给予确认。

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给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给予确认。

  

(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安全监察专用章。

  (3)分别交给事故单位、工伤者或其家属。

  (4)职业病依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书予以确认。

  (5)当事人对确认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行政复议,或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伤残鉴定

  

(1)对受伤者,经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留有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经工伤确认后向本科室领榷医疗终结与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各3份。

  

(2)有关表格填好并盖章后,还应提供受伤者本人身份证、病历证明、各种检查诊断资料等复印件各1份及受伤部位彩照1张(四寸),送保险退休科审核,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再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鉴定。

如需办理伤残等级证书的,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3)如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4、批复结案

  工伤事故一般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内结案。

对死亡事故应由区人劳社保局作回复。

  篇三:

工伤赔偿问题总结分析

  工伤赔偿问题总结分析

  这篇文章可能很长,可能您也并不需要她,小二也希望您一直都用不着她。

那么您为什么要花时间来看她呢?

因为她很美呀。

O(∩_∩)O哈哈哈(看在她可以为您拓展知识面,也看在小二认真总结、码字的份上,您还是赏脸看看吧。

同时,小二也并不介意您顺便分享一下她的)

  一、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就看这些了

  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④、最高院关于认定工伤的相关答复中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XX]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李迎春注:

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XX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XX]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XX]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XX]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XX]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

  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XX]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XX]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⑤、国务院有关答复认为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XX]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XX]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

  [XX]375号)认为:

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⑥、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前面总结了诸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难度较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也僵硬的使用工伤认定三要素,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而做出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对于这些特殊的情形,因其自身的非典型性从而导致争议较大。

  二、构成工伤的不能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2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按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构成工伤的,往往有人会问,能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起诉。

由上可见,答案是否定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此一问呢?

对比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我们发现它们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不一样,自然赔付金额和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也会不一样。

在下面,小二也会分别对工伤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分析。

  三、工伤赔偿的程序

  ①、工伤认定程序

  对于工伤赔偿,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见《工伤认定办法》,该办法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同时根据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18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

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

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对于工伤赔偿的程序是相当复杂的,这也是为什么对于工伤赔偿纠纷,第一反应是能不能按人身损害赔偿来起诉。

  对于工伤认定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认定不构成工伤。

任何乙方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

  以上还仅仅是工伤认定程序,接下来还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单位或者劳动者对

  篇四:

工伤保险培训小结(XX年9月)

  工伤保险培训小结

  XX年9月20日至21日,参加了省公司人力部组织的工伤保险培训,对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其中对涉及工伤认定申报需要重新规范,工伤待遇申报工作流程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了重点学习。

在此将具体工伤认定情况以及操作流程总结如下:

  一、认定工伤:

  1、工作致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要件:

A、工作时间;B、工作场所内;C、工作原因;

  2、预备收尾性工作致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要件:

A、工作时间前后;B、工作场所内;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倒在工作岗位上都算,不一定是本职工作才可以)

  3、履行职责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A、工作时间内;B、工作场所内;C、由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下班时间后,与工作相关的受伤不算。

  4、患职业病的。

构成要件:

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由最后一家入职单位承担,一般2次认定为终极认定,职业病跟踪期为2年,特殊职业病为4年。

  5、因工外出致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构成要件:

A、因工外出;B、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构成要件:

  A、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倒塌;B、加班至深夜睡在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C、本单位食堂中毒;D、参加单位组织的展览活动。

E、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竞赛受伤。

(包括旅游、展览、体育竞赛等。

  二、视同工伤:

  1、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要件:

A、工作时间内发生;

  B、工作岗位上发生;C、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从事公益活动致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构成要件:

  A、有革命伤残军人证;B、有医院旧伤复发证明。

  另河南省新增加条例: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B、醉酒或者吸毒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

另河南省新增加条例: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三、工伤认定申报规范和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各单位要派人调查工伤事故具体情况,对重伤及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包括视同工伤,下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告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生工亡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分人力资源部。

  2、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下载)

  ⑴由单位提出申请的因工负伤、因工死亡,市分公司(或省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中心)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撰写申请工伤认定报告,由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以电子公文及书面形式报送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遇有特殊情况(主要指交通伤亡事故等)可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送相关资料。

如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报送主要工伤资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报告等),其他资料(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证明等文件)报送最长时限不超过事故发生后90日内。

  3、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申报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整理成册。

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⑴《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单位申请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公章,注意填表说明;

  ⑵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一份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⑷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照片);

  ⑸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有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⑹工伤事故报告;

  ⑺证人证言(要固定格式并加手印);表中签名“申请人”是工伤本人签字,非本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⑻其他相关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或判决书;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人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上下班途中工伤需提供路线证明。

  (9)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电子版。

  注: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规范及流程

  1、工伤医疗待遇申报

  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各单位应告知其住院期间保存相关医疗资料,获得相关工伤认定通知后,应通知工伤员工进行医疗待遇申报。

  分公司为职工申报工伤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申报用)

  

(2)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用,正反复印件)

  (3)属于交通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的需提供责任认定书、调解书;

  上述证件是提交省工伤中心建立工伤档案使用,认定后就报省公司;

  (4)填写《职工工伤医疗费报销单》注意身份证和社保系统一致;

  (5)如果职工是住院治疗,则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要求姓名正确、章印清楚、定点医院)

  2)加盖印章及骑缝章的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院病历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B超等医技检查报告单、各项化验报告单,出院证、入院证,诊断证明,需贴A4纸上)

  3)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汇总清单;(打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

  篇五:

工伤保险中心XX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工伤保险中心XX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为了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程序,促进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经办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XX]208号),决定在中心开展自查自纠.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由******工伤保险中心主任****为组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自查自纠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领导.

  2、整改工作实行主任负总责,副职领导对分管专业各负其责.名股糸具体整改,办公室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

  3、整改采取按逐条整改的方法,充分发挥全中心的整体性.全面进行整改.全面落实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

  二方法步骤

  纠2、然后将各股系的自查自纠报告汇集,中心根据各股糸汇报的自查自纠进行深刻的自查

  三自纠自查内容

  1、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在XX年度,本中心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法规,制定了具体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或办法,制定了配套措施,制定了一套成熟的业务经办流程.,完善和健全了关健性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划等内控制度.

  2、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在XX年度,本中心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了经办机构信息化糸统建设,强化系统建没管理,严格工伤保险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基金征缴,加大稽核监督的力度,严格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储备金管理正规规范,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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