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214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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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214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4要求

4.1机构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功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

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功中听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提升客户满意度;

j.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过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4.3场所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设备设施

4.4.1设备设施的配备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设备包括用于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检验结果的设备、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的组合装置。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没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

即:

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相用设一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没备不允许在同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4.4.2设备设施的维护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设备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

以便使用人员易于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或标准物质包含的参考值,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4.4.4设备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

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5故障处理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

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管理体系

4.5.1总则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

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5.2方针目标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文件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合同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

当客户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对标准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如合格或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若标准或规范不包含判定规则内容,检验检测机构选择的应与客户沟通并得到。

4.5.5分包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处理程序,并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4.5.6采购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

4.5.7服务客户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包括保持与客户沟通、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跟踪客户的需求,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

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跟踪和记录投诉,确保采取适宜的措施,并注重人员的回避。

4.5.9不符合工作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当检验检测机构活动或结果不符合自身程序或与客户达成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实施该程序。

该程序应确保:

a.明确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b.针对风险等级采取措施;

c.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包括对过去结果的影响分析;

d.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性做出决定;

e.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f.规定批准恢复工作职责;

g.记录所描述的不符合工作和措施。

4.5.10纠正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改进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管理评审、人员建议、风险评估、能力验证和客户反馈等信息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应考虑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风险和机遇,以利于:

确保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其预期结果;把握实现目标的机遇;预防或减少检验检测活动中的不利影响和潜在的失败;实现管理体系改进。

检验检测机构应策划:

应对这些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如何在管理体系中整合并实施这些措施;如何评价这此措施的有效性。

4.5.11记录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每一项检验检测活动技术记录信息的充分,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内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

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若资源允许,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应:

a)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4.5.13管理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

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管理层负责。

管理层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

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b)目标的可行性;

c)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d)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e)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f)纠正措施;

g)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或检验检测机构活动范围的变化;

i)客户和员工的反馈;

j)投诉;

k)实施改进的有效性;

l)资源的合理性;

m)风险识别的可控性;

n)结果质量的保障性;

O)其它相关因素,如监督活动和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有效性;

b)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改进;

c)提供所需的资源;

d)变更的需求。

4.5.14检验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

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

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

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

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

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

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

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满足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4.5.15测量不确定度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检验检测项目中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给出相应的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案例。

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检测中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有要求时,需要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4.5.16数据信息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性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

a.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定期进行确认、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应保留确认的记录;

b.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的保护程序;

c.定期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4.5.17抽样

检验检测机构为后续的检验检测,需要对物质、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时,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

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如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做出声明。

4.5.18样品处置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

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

样品在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回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

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维护、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9结果的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待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

检验机构所有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趋势,若发现偏离预先判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20结果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f)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

h)检验检测的日期,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或抽样日期;

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果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应在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

m)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

n)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4.5.21结果说明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报告或证书中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标识。

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有有效性时,检验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

4.5.22抽样结果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意见和解释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

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分包结果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4.5.25传送和格式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修改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

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记录和保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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