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卷宗调解文书格式正稿含装订线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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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卷宗调解文书格式正稿含装订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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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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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用于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
纠纷类别: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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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履行情况:
因调解不成,于年月日告知当事人
。
因,
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
登记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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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
纠纷类别: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纠纷简要情况:
见《调解申请书》的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经审查,与
之间的纠纷,属于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同意受理。
登记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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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
时间地点
事由参加人
被调查人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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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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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
时间地点
事由参加人
当事人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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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
参加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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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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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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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记录
当事人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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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
卷宗
卷宗类别:
卷名:
年度:
卷号:
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印制
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一、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
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
“编号”栏按有关规定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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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
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
“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四、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
其中“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事由”栏同“调解笔录”。
“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
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
“纠纷简要情况”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六、回访记录:
“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回访事由”栏填写就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
“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七、卷宗: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
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
其中“卷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
“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
“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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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文件目录
序
号
文号
成文者
或
当事人
文件名称
时间
页
数
备注
1
调解申请书
2
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
3
调查笔录
4
证据材料
5
调解笔录
6
调解协议书
7
回访记录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