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中韩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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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中韩版

考勤管理制度

(中韩版)

中文版

한글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日常考勤、休假等管理,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以下简称为员工)。

 

3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公司的考勤管理;

3.2管理部(安保分部、IT分部)负责员工考勤卡的制作与发放,电子考勤系统的软硬件维护。

3.3各部(所)长、分部(车间)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具体如下:

3.3.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考勤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3.3.2检查督促部门员工的日常出勤情况;

3.3.3审批部门员工的休假申请;

3.3.4当员工出现电子考勤情况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时,确认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

3.3.5审批部门员工的加班申请并确认员工的实际加班情况;

3.3.6与考勤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4术语及定义

 

4.1电子考勤:

是指员工通过考勤卡或已登记的指纹(或其他方式),在公司的电子终端上进行的上下班或出入公司的时间点确认的行为(含刷卡考勤与指纹考勤)。

4.2因公外出:

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在当地处理工作事务。

4.3出差:

到外地处理工作事务。

5内容

5.1工作时间

5.1.1员工必须自觉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执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40个小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班时间。

5.1.2员工执行下列作息时间:

(1)盐城管理职、两班制日班及常日班的生产职人员:

上午:

7:

30~11:

30,下午:

12:

30~16:

30,或上午7:

30~12:

00,下午:

13:

00~16:

30;

(2)生产职两班制夜班人员,由生产管理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及运营成本,合理安排夜班工作时间(8小时),并通报人事部;

(3)三班制人员,早班:

07:

30~15:

30,中班:

15:

30~23:

30,晚班:

23:

30~07:

30,含就餐时间;

(4)驻外人员(含南京销售本部员工和各商务代表处员工):

上午08:

00~12:

00,下午:

13:

00~17:

00;

(5)必要情况下,经人事部报请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夏季高温季节(7-9月)执行夏季作息时间,日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变、午餐及休息时间增加30分钟,下班时间顺延30分钟;

(6)因食堂就餐安排原因,就餐及休息时间可适当调整,但须满足日班1小时、夜班40分钟。

(7)工作时间内的合理的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如喝水、去洗手间、生产线工人间隔休息等时间计为工作时间。

5.1.3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或节约成本等需要变更工作时间,经部门申请,主管本部长审核,人事部确认后报管理副总批准执行。

公司作息时间的变更,由人事部提案,报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5.1.4两班制、三班制员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加强相互协作。

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员工必须坚守岗位,并向有关人员报告,在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岗。

5.1.5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因业务需要离开岗位须报告直接领导,因私事离开岗位须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但需保持通讯畅通。

5.1.6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吃零食、读书、聊天、上网、玩游戏、嬉闹、睡觉等)。

5.1.7在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领导(经理、部长或分管本部长)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抽调经营、生产岗位员工从事非经营、生产性活动。

5.1.8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程序和合理劳动组织,员工之间不得私自调班,需调班者须填写《调班申请单》(附件1)经部门经理批准,人事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否则按旷工处理。

 

5.2出入管理

5.2.1员工上下班均须凭职员证出入公司。

5.2.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出入公司,必须向门卫提交部门经理或部长签字的《出入证》(附件2)。

5.2.3员工出入公司均须进行电子考勤。

5.2.4保安在员工出入公司时有权检查职员证或刷卡情况。

 

5.3出差

一般情况下,出差按规定填写出差报告(出差报告格式按财务相关要求编制)经领导审批后并提交给部门考勤员后方可出发,特殊情况可出差后补签出差报告。

出差报告的审批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5.4电子考勤管理

5.4.1须进行电子考勤的情形:

(1)正常工作日上下班:

上班1次,下班1次。

(2)休息日加班:

上班1次,下班1次。

(3)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出入公司,如外出办事或返回。

(4)因个人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出入公司,如中途请假离开公司一段时间或上班后请假得到批准后离开公司。

(5)安排公司值班的员工在值班开始和值班结束时。

(6)公司安排出差,从公司出发或出差回到公司时。

5.4.2对于未进行电子考勤的员工,保安有权询问,登记或阻止入司。

5.4.3新员工电子考勤

(1)新录用的员工自人事令发布2个工作日内,由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考勤卡或申请采集指纹。

(2)可以进行电子考勤之前的出勤情况,由部门根据出勤实际时间整理,经部门经理、部长确认后交人事部;新员工参加入司培训期间,由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5.4.4考勤卡丢失或指纹无法识别的处理

(1)使用考勤卡进行电子考勤的员工,若卡丢失或损坏以及发生指纹无法识别的情况,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新卡或重新登记指纹。

(2)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经办卡或指纹采集部门以及部门领导(生产职:

经理确认,管理职:

部长确认)确认的《考勤异常处理申请书》(附件3)递交给人事部考勤管理负责人。

5.4.5若遇到不可遇见的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办事而不能上班或下班打卡的,在办完事后的24小时内申报《考勤异常处理申请书》经考勤员、部门领导(生产职:

经理确认,管理职:

部长确认)确认后交人事部考勤管理负责人,可按实际出勤时间处理。

5.4.6非考勤卡丢失或损坏以及指纹异常等原因,工作日未正常刷卡者,又无部门确认正常出勤的,1次扣罚当日工资,2次按旷工处理;加班时未正常刷卡者一律不计发加班费。

5.4.7代刷卡

(1)进行刷卡考勤的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他人代刷卡或代他人刷卡。

(2)对于代刷卡(包括代他人刷卡和由他人代刷卡)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按旷工处理,扣罚当日工资标准的300%(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加班时代刷卡者,扣罚当日加班费标准的300%),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a.1次,年度考核为“D”以下

b.2次,年度考核为“E”

c.3次,建议休职

d.4次,劝退

e.5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代刷卡当日按旷工计发工资)

5.4.8代刷卡次数的计算方法:

(1)若一次代1人刷卡的,双方当事人各按1次计算;

(2)若一次同时代多人(2人以上)刷卡的,被代刷卡者按1次计算,代刷卡者按代刷的卡数计算;

(3)若一人多次(2次以上)代同一人刷卡的,代刷卡人与被代刷卡人均按代刷的次数计算。

 

5.4.9电子考勤监督

(1)考勤机放置点的保安或前台工作人员有权禁止不进行电子考勤的员工进入公司,有权将代刷卡人员登记并通报人事部。

(2)公司鼓励员工向人事部或督查部举报代刷卡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将严格保密。

(3)对于向人事部或督查部通报或举报代刷卡情况的人员,经查属实后,按被代刷的卡的数量,每张卡奖励20元人民币。

5.4.10法定假日,对考勤进行巡查签到,采取刷卡与签到相结合来确认法定假日加班。

员工上、下班时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名,否则双方均以代刷卡处罚。

 

5.5假期管理

5.5.1公司严格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保证员工在新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部分员工在妇女节、青年节的休假权利。

5.5.2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由人事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结合各本部的情况,报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6员工休假管理

5.6.1事假

(1)员工因私事欲取得休假,且公司认为其理由充分时,可以申请无薪事假。

(2)员工申请事假时,原则上至少须于事前1天填写《请假条》(附件4)并经部门领导批准,事后补假一律不准。

(3)员工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当天上午10:

00之前由本人或家属以电话通知本部门领导。

上班后第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报者按旷工处理。

 

(4)员工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天,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天,超过此天数上限的,相关部门及人事部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下须延长事假期限的,须本部长批准,人事部同意后执行。

(5)试用期内通常情况不可以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需经部长批准;

(6)员工因违反工作纪律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5.6.2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凭医院或公司医务室医疗证明(盖章有效)、门诊病历、入院通知书,根据本人实际工龄和本公司工龄,可以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但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实际工龄

(年,Y)

公司工龄

(年,Y)

医疗期

(月,M)

累计病休时间计期间(月,M)

Y<10

Y<5

3

6

Y≥5

6

12

Y≥10

Y<5

6

2

5≤Y<10

9

15

10≤Y<15

12

18

15≤Y<20

18

24

Y≥20

24

30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员工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为医疗假,按下列比例的基本工资发给病假工资。

公司工龄(年、Y)

比例

Y<5

60%

5≤Y<10

70%

10≤Y<15

80%

15≤Y<20

90%

20≥Y

100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员工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为长期病假,按下列标准发给疾病救济费。

公司工龄(年、Y)

比例

Y<5

40%

5≤Y<8

50%

Y≥8

60%

(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次休病假时间不得超过30天(日历天数),需要继续休病假的,须在前一次病假时间结束前一周携带最新的医疗病情证明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到公司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6)员工一次请病假超过7天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疗机构验证病情或伤情,如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与员工自行就医取得的意见有别,公司将尊重指定医疗机构的意见。

(7)医院的病假证明如是建议性文件,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实际病情审批病假天数。

(8)公司认为员工提供虚假病情信息或资料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

复查结果属实,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复查结果表明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在工资中优先收取),休假期间视为无故旷工,其虚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9)虚报捏造谎报申请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可不经预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

(10)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及人事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11)医疗期内的医院诊断证明到期后还续假者,应于到期3日内交诊断证明,逾期未交者,视为医疗期结束,按事假处理。

凡查明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12)员工申请长期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兼职工作或到其他单位任职,否则,所有病假时间作为旷工处理,公司可不经预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13)未尽事宜按相关医疗期的法律法规执行。

 

5.6.3带薪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详见《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5.6.4工伤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有权部门鉴定或安保部门鉴定视同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

(2)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5.6.5婚假

(1)员工结婚(含再婚),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3天。

(2)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申请人出生日期至结婚证签发之日计算)初婚为晚婚,可延长婚假10天。

(3)婚假须在结婚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过期不再享受

(4)员工不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登记结婚的,不予享受婚假。

(5)婚假限一次性休完,婚假时间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6)婚假属于有薪假期,员工在离职时,如未享受婚假者,则作放弃假期处理不作补偿。

5.6.6丧假

(1)员工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给假2天。

(2)外地按省份给予路程假,往返路程假不超过5天。

(3)因事情突然,丧假未经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

5.6.7产假、流产假、产前假

(1)已婚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凭医院证明(医院证明须注明预产期)给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医疗证明须注明难产病情。

(3)凭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晚育标准(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5)已婚女员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根据医院证明,给产假30天;3-7个月流产,给产假42天;7个月以上流产,给流产假90天。

(6)女员工节育措施失败怀孕做人工流产,给假30天;未采取节育措施引起计划外怀孕,做人工流产、引产的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

 

(7)怀孕的女工,在工作时间内去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每个工作日内安排1小时的休息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上班确有困难者,凭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病例、病情证明及预产期证明,经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按标准工资的80%计发。

 

(8)未婚女员工若出现上述生育、流产、引产等情况,可按上述假期规定的天数申请休假,但按事假处理。

(9)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因妊娠反应强烈等原因,需要保胎休息的,凭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产科病历、病情证明、公司医务室证明,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到公司申请,经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批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按病假执行,医疗期满后按事假执行。

(1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或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其产假期间按事假处理。

 

5.6.8护理假

(1)员工配偶生育凭出生证或医院证明和结婚证给予护理假7天。

(2)符合晚育标准的,可享受护理假10天。

(3)护理假须在配偶生育1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配偶在入司前2周生育的,不享受护理假。

(4)未婚生育的,不享受护理假,可申请事假。

 

5.6.9哺乳假

(1)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婴儿不满1周岁),每个工作日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往返时间,往返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2)员工可依据个人需要经部门批准,或部门根据业务安排经员工本人同意,并经人事部同意,可将2次哺乳时间合并为1次使用。

5.6.10计划生育假

(1)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凭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卫生、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可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假。

(2)计划生育措施及对应假期:

a.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b.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c.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d.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e.人工流产的,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息30天。

f.同时施行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以累计计算。

 

5.6.11探亲假

(1)自首次劳动生效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和员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户籍所在地级市距工作地500公里(地图直线距离)以上的地区的,可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标准如下:

a.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0天。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3)参照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超过5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员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可参照未婚员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部门批准后即可探亲,但不可分期使用。

(7)员工探亲,限父母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往返路费按路程远近及相应的交通方式具实报销(标准详见路程假)。

探亲途中的出租车及公共交通费用,以及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往返路费的时间、地点、路线必须与请假时间、地点、路线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8)销售一线已婚员工未享受探亲假的,可由配偶、子女至工作所在地探亲,按规定报销费用。

(9)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的,当月满足的,次月起享受。

(10)年休假未休完的员工不得申请探亲假。

 

5.6.12社会活动假

(1)员工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可享受社会活动假。

(2)享受社会活动假的情形:

a.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b.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c.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d.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e.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f.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g.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h.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5.6.13调休假

(1)部门安排的休息日加班,填写《调休申请表》(附件5)经加班审批权限批准后,可在次月(但须在六个月内)调休。

(2)调休时间与加班时间等量,须先加班后调休。

 

5.6.14路程假

(1)符合条件的外地员工休丧假或探亲假时可同时申请路程假。

(2)乘坐交通工具及路程假标准如下:

里程数(公里)

大巴/火车

动车

高铁

飞机

500≤L<800

3

2

1

-

800≤L<1000

4

3

1

-

L≥1000

5

4

2

1

(3)关于上表的说明:

火车限普客及快客,硬卧及以下,动车与高铁均限二等座,飞机限经济舱,

(按飞机票85%报销);

“-”表示不可乘坐;里程数以地图上直线距离为准。

(4)只有探亲假享受路费报销。

 

5.6.15休假管理

(1)员工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请假必须写书面请假条。

员工如遇紧急事件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友、同事办理请假手续。

(2)假期审批程序

a.生产职申请3天以下的假期:

班组长→考勤员→经理;3天及以上的假期:

班组长→考勤员→经理→部长。

b.管理职:

考勤员→经理→部长。

c.经理职:

考勤员→部长→本部长。

d.部长职:

考勤员→本部长→总经理。

e.所有假期的审批均须到人事部审核并备案。

(3)除因突发事件外,员工须在履行请假手续、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员工提前结束休假的,必须及时到人事部销假,未销假视同休完处理。

员工超假不归按旷工处理。

 

(5)除带薪年休假外的各种假期中,如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连续算假,不另外增加。

假期中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计算工资和年终奖金时不计入缺勤天数。

(6)带薪年休假、工伤假、婚假、丧假及其路程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哺乳假、探亲路程假、社会活动假及调休假期间工资不扣减,正常发放。

(7)有路程假的,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业务情况严格审批。

(8)员工休假期间,部门班组长、考勤员或经理应与员工保持联络,定期了解员工动态,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并防止员工发生意外事件而公司不知情。

 

5.7加班管理

5.7.1为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各部门须合理均衡生产与运营,严格控制加班。

5.7.2各部门须做好本部门的加班计划、加班考勤、加班效果检查、加班审核等工作。

5.7.3各部门安排加班,不得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

5.7.4加班管理具体按照《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5.8ERP考勤系统管理

5.8.1考勤员须依据相关书面凭证,实事求是地维护系统的假期、加班等考勤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5.8.2为保证考勤系统员工出勤状态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各部门考勤员须在考勤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维护考勤数据。

5.8.3为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各部门考勤员须在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的系统考勤数据的维护工作。

5.9考勤检查

5.9.1人事部有权组织人事部员工或各部门经理、考勤员不定期进行各部门的考勤巡查工作。

5.9.2检查内容:

(1)员工出入公司刷卡情况;

(2)依据出勤计划,检查员工出勤是否正常;

(3)检查员工工作状态,是否存在与业务内容无关的行为。

5.9.3任何部门或个人均须配合巡查人员的检查,不得顶撞巡查人员。

5.10缺勤

5.10.1未经请假,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15分钟内擅自离岗者为早退。

5.10.2未经请假,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后到岗者、在规定下班时间15分钟前擅自离岗者以及工作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者当日以旷工处理。

员工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部门须提交书面报告至人事部。

5.10.3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过了休假批准期限,离岗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因违反社会治安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或因打架斗殴受伤及其他违法行为而不能出勤。

 

5.11考勤材料管理

5.11.1各部门须以部(所)、分部(车间)、班组或业务块等为单位建立《考勤表》(附件6),做好日常考勤工作。

员工调动时须做好考勤记录转移手续。

外借人员的考勤由借用单位负责,考勤记录送原部门进行系统维护。

5.11.2员工考勤记录是反映出勤的原始材料,必须严格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考勤记录,并收齐一切原始证明,保持考勤表的清洁和保证考勤表的准确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

所有考勤记录须保存两年以上。

 

5.11.3考勤表须公示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便于员工核对、监督。

员工既有遵守考勤制度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的权利。

5.11.4各部门须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相关考勤表格送人事部,并同时传送电子版。

5.12考勤惩罚

5.12.1有迟到、早退行为者按迟到或早退时间占8小时比例扣除日基本工资,同时按全年迟到早退次数给予以下惩罚:

(1)3次以上10次以下:

警告

(2)10次:

年度考核降2级,到最低一级为止

(3)超过10次不足20次:

建议休职

(4)20次:

年度考核降2级,到最低一级为止

(5)超过20次,劝退

 

5.12.2旷工者按日扣除基本工资、津贴、奖金,未达到辞退标准的按次数给予以下惩罚:

(1)1日:

警告

(2)2日:

通报批评

(3)2日以上:

每多1日年度考核降1级,到最低一级为止

(4)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15日者,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12.3对于修改、隐匿、销毁考勤记录以及不按实际维护ERP考勤系统的行为,除按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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