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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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1.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防备非法集资专题宣扬月活动报告怎样编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大多数都构成刑事犯罪,不只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次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隐藏性强,往往以合法设立的公司为载体、伪装成正常的运营活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一般通过推举入会、熟人引导等形式传播,在进展初期还可能供应肯定“收益”,以引诱投资人连续投资或进展下线,从而形成公司快速进展的假象。

一旦违法行为被发觉,非法集资者会快速销毁证据并关闭公司,甚至携款潜逃。

由于涉案财产已被挥霍,虽然非法集资者最终被绳之以法,也难以追回投资者的严峻损失。

因而,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备意识,是防备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2.如何做好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应从以下几点做好防备: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识别非法集资的形式(如编造虚假项目、设立虚假合同、商铺返租等),深刻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加自我爱护意识和防备投资风险意识,盲目抵制各种诱惑。

二、对比银行贷款利率和一般金融产品的报答率能否过高,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爱护,可作为推断报答能否过高的参考。

“快速致富”、“高报答、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非法集资圈套。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材料,查明相关企业能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能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假如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寻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

3.银行怎样开展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宣扬活动

活动如下:

一、仔细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做好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宣扬训练活动,支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当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增加风险防备意识。

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向全行员工普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学问,增加员工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约束意识和风险防备意识;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员工进行小组争论,结合工作实际,从员工所处部门、岗位等实际动身,就如何恪守和落实“禁令”、有效预防和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争论和沟通,以此增加员工风险防备意识,引导员工盲目远离和杜绝参加非法集资。

三、加大宣扬,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扬训练活动。

利用条幅、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宣扬载体,通过张贴、展现宣扬标语、案例展现等形式,向客户和群众深化开展宣扬活动,让客户和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初步了解,增加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备力量。

在活动中,共悬挂宣扬条幅25条、展板21块、电子显示屏宣扬21块,发宣扬材料47000余份,起到了良好的宣扬效果。

通过学习和宣扬,使广阔员工和群众充分熟悉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加了广阔人民群众防备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力量,使广阔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4.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始终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金融抑制从长期来看,打击非法集资“疏”胜于“堵”。

一是鉴于民间融资的区域性特征,应加强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探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双线监管模式。

二是要逐渐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门槛,大力进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等融资主体,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参股金融机构等方面的政策限制。

三是要有序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使资金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引导社会资金自动投向正轨金融体系。

四是拓展完善国债、证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渠道,丰富适合各层次投资者参加的投资品种。

(二)加强立法建设,正确界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当前,《证券法》对证券的界定较为狭窄,对全部未经批准的融资活动都简洁地实行一律取缔的方式,无法应对大量合理的融资需求,无法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另一方面,需要适时出台诸如《放贷人条例》、《反高利贷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行为规范、利率区间、抵押担保、纠纷处理等,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运营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一是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地方金融办的工作重心,以统一领导和有效协调各方力气。

二是完善相关统计分析制度,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各年度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成员单位之间共享。

三是加强监测预警,不只需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渠道,而且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排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金融部门要加强可疑买卖线索调查和风险预警。

四是在落实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职责的同时,给予其相应的处置权限,前移处置关口。

(四)加大舆论宣扬工作,增加群众防备风险意识运用各类宣扬工具和载体,实行多种形式,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准时告知广阔群众,以增加群众自我爱护意识,增加参加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盲目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大力开展金融学问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学问普及,关心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嘉奖激励制度,发动广阔群众乐观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力气的监督作用。

5.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始终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金融抑制

从长期来看,打击非法集资“疏”胜于“堵”。

一是鉴于民间融资的区域性特征,应加强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探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双线监管模式。

二是要逐渐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门槛,大力进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等融资主体,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参股金融机构等方面的政策限制。

三是要有序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使资金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引导社会资金自动投向正轨金融体系。

四是拓展完善国债、证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渠道,丰富适合各层次投资者参加的投资品种。

(二)加强立法建设,正确界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当前,《证券法》对证券的界定较为狭窄,对全部未经批准的融资活动都简洁地实行一律取缔的方式,无法应对大量合理的融资需求,无法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另一方面,需要适时出台诸如《放贷人条例》、《反高利贷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行为规范、利率区间、抵押担保、纠纷处理等,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运营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地方金融办的工作重心,以统一领导和有效协调各方力气。

二是完善相关统计分析制度,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各年度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成员单位之间共享。

三是加强监测预警,不只需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渠道,而且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排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金融部门要加强可疑买卖线索调查和风险预警。

四是在落实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职责的同时,给予其相应的处置权限,前移处置关口。

(四)加大舆论宣扬工作,增加群众防备风险意识

运用各类宣扬工具和载体,实行多种形式,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准时告知广阔群众,以增加群众自我爱护意识,增加参加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盲目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大力开展金融学问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学问普及,关心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嘉奖激励制度,发动广阔群众乐观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力气的监督作用。

6.云南省2021年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一)开展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宣扬训练活动与巩固宣扬训练的常态化机制。

1、宣扬月活动开展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宣扬训练月活动从现在开头,到6月中旬结束,相关支配如下:

(1)职责分工市处非办:

担任宣扬训练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指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宣扬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协作开展工作,制造公益广告和编印宣扬材料。

市委宣扬部:

担任协调市级媒体担当宣扬训练活动的重要任务,成为宣扬月活动的重要阵地。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金融办:

担任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参加宣扬训练活动。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担当相应的宣扬工作。

(2)宣扬方式①通过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旧事媒体进行播放和刊登。

②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要在营业网点张贴宣扬广告、发放防备打击非法集资宣扬手册、宣扬材料,播放防备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宣扬片,在营业场所电子屏幕中滚动播放防备打击非法集资宣扬标语。

③各县(市、区)政府支配在城市社区、城镇街道、广场、车站、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次要集散地,悬挂宣扬口号条幅,张贴宣扬海报;设立询问点,播放防备打击非法集资专题训练片,发放宣扬手册、传单,开展法律询问等形式进行现场宣扬;制造宣扬车巡回宣扬,要求宣扬活动掩盖乡镇及人口密集村庄。

④市处非办印制《防备打击非法集资宣扬招贴广告》、《防备打击非法集资宣扬手册》及其他宣扬材料,下发至城区范围内的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街道、社区、乡镇和村。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担任地督导和推动宣扬月活动,并于6月10日前将宣扬月活动开展状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处非办。

2、巩固和提升宣扬训练长效机制宣扬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巩固和提升我市已开展的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宣扬训练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严格根据《晋城市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宣扬训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晋市处非发〔2021〕4号)的要求进一步引深处非宣扬工作。

(二)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问题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次要问题: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违规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2、违规超范围运营,公司名称标识能否体现实际从事业务的特点、能否与注册登记的名称全都;3、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小广告、小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信,从事非法汲取公众资金、非法理财等行为;4、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发行债券、转让股权,从事资产管理、资金借贷、融资担保、资产租赁等业务;5、能否按相关行业的企业财务规章和企业会计原则建立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能否建立风险管控的审慎制度,相关收费和付费能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运转规章;6、能否按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管理结构和议事决策机制,实际出资人出资状况、资本金到位状况、法人代表、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实际在岗状况和素养能否存在严重虚假现象;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商定的行为。

(三)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1、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范围除重点检查支配的投资类(包括投资询问、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外相关的各个重点行业和机构均为排查的范围。

2、排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及组织方式这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以行业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主,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对口部门的工作支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担任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相关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指点;各县(市、区)政府担任统一部署,组织辖内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担任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上级部门指点下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的次要职责为:

市训练局:

担任对民办院校进行排查;市科技局:

担任对高科技企业进行排查;市民政局:

担任对养老机构进行排查;市住建局:

担任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排查;市农委:

担任对农夫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市商务局:

担任对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典当行进行排查;市金融办:

担任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排查;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担任对第三方领取公司进行排查;市银监分局:

担任对网络借贷平台、金融租赁企业、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排查;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要将上述相关行业的法人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分别递交相关部门作为组织支配风险排查的依据。

各级政府处非办和担当风险排查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自动与同级工商部门联系,确保应排查的对象不重不漏。

3、排查的时间支配依据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2021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支配,这次排查工作从现在开头到6月10日结束。

4、排查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

7.如何防备社会融资风险向银行业传染

一是构建社会宣扬扩音器。

开展防备和打击非法集资训练宣扬(月)活动,组织各行在市东方红广场和各县城开展集中宣扬,发放宣扬材料8000余份。

将各行营业网点作为宣扬基站,开拓宣扬专区,滚动播放宣扬标语和视频,组织宣扬小分队深化社区街道发放宣扬材料,并将宣扬活动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是扎紧员工行为铁篱笆。

向全辖从业人员发出《远离非法集资倡议书》,开展包括离退休员工在内的全员行为排查,组织全行业人员签订了《拒绝非法集资承诺书》。

三是构筑行业风险防火墙。

监测与非法集资关联的银行案件,清理参加民间融资的企业贷款。

加强担保公司名单制管理,按季向法人机构通报融资担保机构名录,摸排各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状况,严查银行与非法集资黑名单上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严防社会融资风险向银行业传染扩散。

8.处非办属于什么部门

处非办是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府工作部门。

处非办属于临时机构,大多数处非办设立在当地政府的金融办公室。

处非办由经信、公安、工商、人行等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例如洛阳市处非办次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扬主管部门:

担任旧事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扬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扬训练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峻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2.公安机关:

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准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实行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帮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财政和税务部门:

财政部门要乐观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赐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帮助把握和供应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准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

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协作省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5.工商部门:

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状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看法,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惩罚等工作。

6.人民法院:

担任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乐观参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协作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扬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供应法律询问和指点等工作。

7.检察机关:

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乐观参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供应询问和指点等工作。

扩展材料: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照以下准绳:

(一)政府主导。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担任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

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现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     、依法处置。

(四)准时坚决。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扩散。

(五)协作协作。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亲密协作、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构成处置合力。

(六)乐观稳妥。

省级人民政府应乐观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大事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材料:

洛阳市处非办-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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