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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3版样本通用范本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者:

东莞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李红伟

被特许者: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序言

甲方以其先进的技术、管理体系、程序和工艺等经营技术资产经营XX过桥米线连锁餐厅业务,同时开展特许经营授权业务;

甲方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是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并已取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证书;

甲方在特许经营业务方面有标准化的特许加盟相关文件,有专门设计的餐厅风格、商标标识及统一的经营模式和操作程序。

鉴于乙方自愿申请加盟甲方之XX过桥米线连锁餐厅特许经营体系,并愿意依照该体系统一的经营模式及甲方有关的管理制度、标准等开设XX加盟餐厅,开展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基本内容与精神

1、甲方特许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其商标、商号、服务标志及甲方所拥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如餐厅装饰风格、培训体系、营运体系、财会体系、信息网络系统、专有技术系统、广告宣传及促销、商品生产或进货渠道、配送等经营管理体系,成为甲方的一个特许加盟餐厅。

2、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店前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配置、资源配置、经营技术的提供与传授等(费用负担方式将在后述条款中详细说明),乙方需全力配合执行。

3、甲方为乙方加盟餐厅的经营提供辅导,但对其投资金额、营业额或利润不作任何保证,乙方应自行承担加盟餐厅营业所需之一切资金及营业上之盈亏。

4、甲方之任何员工不对乙方做任何承诺,若有承诺,以经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方式确认为准,任何没有甲方公章的书面确认与口头承诺均不具约束力。

5、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书面的《标准作业手册》,简称SOP手册(该手册的所有内容均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SOP手册的经营政策和制度规章进行操作以保证加盟餐厅的产品品质、服务水准和清洁卫生(此三项简称QSC),维护甲方品牌形象及顾客利益。

6、

7、

二、双方法律关系

1、甲乙双方之法律地位各自独立,不存在任何合伙、代理、委托、雇用或承包关系。

2、乙方加盟餐厅招募的员工不是甲方及甲方关系企业的员工,也不是甲方及甲方关系企业的代理人,甲方及甲方的关系企业对加盟餐厅员工的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系甲方的加盟者,无权以甲方或甲方关系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使甲方或甲方关系企业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负担费用。

4、乙方对外之一切法律行为,除系依本合同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皆系乙方独立行为,乙方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凡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的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XX过桥米线连锁体系品牌的损害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就损失及损害向乙方追偿。

6、除非事前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该加盟餐厅的所有权及经营权。

禁止乙方以其加盟餐厅的所有权及经营权设定担保,以餐厅固定资产设定担保时应于事前争得甲方书面同意。

7、乙方应保证该加盟餐厅之固定资产全部用于经营XX过桥米线连锁餐厅业务。

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加盟餐厅的经营范围。

9、乙方应保证其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加盟餐厅必须履行本合同中关于乙方之所有权利义务,并与乙方就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乙方保证其加盟餐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签署《承诺书》(本合同附件二)以承诺该餐厅履行本合同中关于乙方之所有权利义务,并与乙方就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该《承诺书》的承诺人(即该加盟餐厅)的主办者必须为本合同之乙方。

3)若乙方之加盟餐厅未按照本款第1)项所约定的时间签署《承诺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得限其在一定期限内签署《承诺书》,乙方之加盟餐厅在限定期限内仍不签署《承诺书》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

1、本合同所指的甲方的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内容详见第一条第1款。

2、甲方或其关系企业(即商标权人)许可乙方及其加盟餐厅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应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执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本合同附件一)的约定使用甲方或其关系企业的相关商标。

乙方在超出本合同有效期、超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许可使用的范围使用甲方之相关商标的,视为侵权行为,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之法律责任。

4、乙方及其加盟餐厅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时,应与甲方或甲方的关系企业提供的商标标识一致,乙方及其加盟餐厅不得申请注册与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之法律责任。

5、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其加盟餐厅的经营管理中使用甲方所提供第一条第1款所述的经营技术资产。

6、乙方在使用经甲方许可使用的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餐厅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服务水准低下,损害甲方企业形象;

2)除为该加盟餐厅经营而向加盟餐厅职工传授甲方经营技术资产或甲方有特别许可外,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经营技术资产,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传授甲方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及其加盟餐厅为第三方模仿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方模仿。

7、若乙方注册成立新的企业来经营管理加盟餐厅,则该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XX”或与之相似、相关的文字,或容易使公众判断为甲方公司的字样或图案。

四、加盟餐厅店址

1、双方认可的乙方加盟餐厅地点为位于省(市、自治区)。

2、若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加盟餐厅地点尚未确定,则乙方应于地点由甲乙双方确定(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或乙方之房权证、或乙方购房合同等相关合法证明为依据)后三日内将该加盟餐厅具体位置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乙方最迟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确定加盟餐厅地点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甲方提供乙方加盟餐厅地点的调查评估、餐厅营业额损益预估或租赁条件的谈判等协助,均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作任何保证。

5、加盟餐厅地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取得该地点店面之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并以“XX过桥米线

餐厅”命名该餐厅(本合同中简称为“加盟餐厅”),该加盟餐厅命名必须遵守甲方关于加盟餐厅的命名规范。

6、乙方欲在该地点店面营业,须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政府许可之证照,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缴纳营业前及营业中的各项规费及税费。

7、乙方之加盟餐厅如果因未能取得店面使用权或所有权等原因而不能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开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8、店址变更:

1)如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该加盟餐厅所处地理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需要变更本条第1款约定之加盟餐厅地点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乙方店址变更的申请,甲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如甲方认为变更申请的理由可以成立时,应及时作出答复,对于新店址的选择须由甲方作出指导;

3)乙方应承担由于店址变更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双方应就新店址另行书面确认并就迁址所需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补充协议。

4)乙方须于补充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自行取得该地点店面之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

5)加盟餐厅因店址变更而发生的租赁事宜、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更换、搬运事宜均应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建议餐厅的重新设计及装修应由甲方认同的厂商完成,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设计费及装修费。

6)乙方之加盟餐厅如果因未能取得店面使用权或所有权等原因而不能于补充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开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7)若乙方变更店址或扩大(缩小)营业面积,则按新的经营面积收取管理费,乙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五、商圈范围

1、甲方不得在以乙方之加盟餐厅为中心,半径1500米(直径3000米)范围内自营或许可第三方开设XX加盟餐厅。

(本条第2、3款所列情况不在此限)

2、甲方因该加盟餐厅之商圈范围内的人口数量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再增设XX餐厅时,甲方可在本条第1款所述商圈范围内自营或许可第三方开设XX餐厅。

3、该加盟餐厅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不受本条第1款限制。

4、在本条第2、3款的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开店权:

(1)但乙方须符合第六条所列的条件,且乙方须于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

(2)如乙方逾期未答复或放弃优先开店权的,甲方可在本条第1款所述商圈范围内自营或许可第三方开设XX加盟餐厅;

(3)针对乙方在答复中关于优先开店权以外的其他意见及建议,甲方仅将其列为参考,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六、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

1、本合同所述特许经营是指单店特许经营,如乙方欲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则下列任一情况均属乙方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的范围:

1)以本合同之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申请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者;

2)申请签约第二家加盟餐厅的加盟者虽非本合同之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本合同之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出资股份超过50%;

2第二家加盟餐厅的授权委托人或实际经营管理人与本合同乙方加盟餐厅的授权委托人或实际经营管理人为同一人。

2、乙方加盟餐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时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

1)首店开业满三个月以上;

2)经甲方审核且评估现有加盟店的经营信誉、效益良好。

3)首店开业后,经甲方及其关系企业评核配合度良好,无重大违规及违约行为。

3、乙方申请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时需一并提交第一家加盟餐厅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损益表,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准予签约。

4、乙方申请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时,须依届时甲方之最新的加盟办法签约,并依届时的相应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因甲方对所有加盟申请者采取平等公平原则,所以除甲方另有其他加盟办法规定外乙方将不能享有任何优惠条件。

七、加盟金、权利金和保证金

1、加盟金:

1)XX系统使用费定义:

甲方将XX过桥米线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并许可乙方在第四条第1款所列地点使用其商标标识及经营技术资产,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一笔费用,作为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及商标使用权、经营技术资产使用权的费用,称为加盟金,加盟金缴纳后即不退还。

2)加盟金数额:

人民币零元整。

3)甲方辅导乙方之前期市场调查、地点勘察、商圈评估及开业指导等项工作所付出的费用不包含于加盟金中。

2、权利金:

1)权利金定义:

乙方每月须按加盟手册规定之列项支付给甲方作为持续使用特许经营权、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接受甲方及其关系企业协助指导的费用,称为权利金。

2)加盟餐厅月营业额的计算依据为餐厅当月主营业项目收入,包括销售餐厅菜单上的产品、促销玩具赠品的营业收入、预售代金券、产品兑换券(不含促销时免费赠送的产品兑换券)的收入等,加盟餐厅必须将前述每笔营业交易输入餐厅POS系统,营业额的计算以餐厅POS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

乙方须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稽核。

3)本合同的权利金为元/月。

3、保证金:

1)保证金定义:

为确保乙方及其加盟餐厅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甲方交付的费用,称为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

2)保证金的数额:

人民币五万元整。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拖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金、设备款、原物料款、广告基金、招牌使用费等)或因乙方之违约行为使甲方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作相应的抵扣。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该保证金的数额持续保持本款约定之数额。

若在任何时候发生未能达到本款约定数额之情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6日内将所欠差额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否则甲方有权将相应差额从乙方已缴纳的原物料等货款中予以相应的抵扣并只按照抵扣后的剩余货款的价值发货,或采取不予供货等制裁措施。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严格履行第十五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相应义务,双方应清算债权债务,甲方于乙方完成第十五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义务后30日内,将保证金扣除乙方欠缴甲方的款项,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受到的损失后的余款无息退还乙方,若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4、支付时间和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加盟金、保证金及第八条第5款所列设计费,共计人民币整,以电汇或以汇票方式汇出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拒收现金)。

若该款项在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仍未全部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权利金自乙方加盟餐厅开业之日起每月支付一次,甲方将于每月5日前发出上月之权利金、招牌使用费及广告基金缴款通知书,乙方如对缴款数额有异议,则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

3)乙方应于每月10日(含)前将上月权利金(及广告基金)电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拒收现金);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缴纳所欠金额的2‰累计计算滞纳金至补足所欠金额时为止;加盟餐厅开业后第一个月之权利金应于餐厅开业后第二个月10日(含)前电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4)甲方收取乙方之各项费用,应开具正式发票或单据予乙方,以作入帐凭证。

八、加盟餐厅开业筹备

1、乙方须亲自经营管理加盟餐厅或授权委托专人经营管理餐厅,由本款第1)项所列之受托人直接与甲方及甲方之关系企业进行加盟餐厅的业务运作:

1)无论乙方亲自经营管理或授权委托专人经营管理该加盟餐厅均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三执行,授权委托书应包括受托人之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期限等;

2)该受托人必须依甲方之相关规定在乙方加盟餐厅开业前参加甲方举行的加盟培训,并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方可经营管理该加盟餐厅。

该受托人在加盟餐厅开业前参加甲方举行的加盟培训为免费培训,若在特殊情况下经甲方批准在加盟餐厅开业后补训加盟培训课程,则需按本条第8款第5)项之规定缴纳培训费用;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需变更本条本款第1)项授权委托书所述之受托人,则须在变更之前经甲方书面同意,然后出具新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执行,新的授权委托书自到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新受托人必须按甲方之相关规定参加加盟培训并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方可经营管理该加盟餐厅,该受托人之培训费用按照本条第8款第5)项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4)该受托人必须承诺全心投入该加盟餐厅之经营事业,乙方应就该受托人之一切经营管理行为对甲方负责。

2、机器设备:

1)乙方加盟餐厅之所有机器设备必须由东莞XX餐饮有限公司代为采购,以保障设备质量并降低乙方自行采购的风险。

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自行采购加盟餐厅内的任何设备。

2)设备委托购买之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订立《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四执行,乙方应在《设备委托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该合同约定付清相应款项后,设备厂商才予发货。

3)甲方将协助乙方及设备厂商进行设备的清点、安装、调试;

4)设备均有一年的保固期(重要部件保固期加长),设备厂商同时提供安装、调试与培训,以及一年四次的例行检查等服务,以确保设备的运行顺畅,具体细节详见附件四《设备委托采购合同》。

3、招牌及桌椅:

1)招牌:

乙方之加盟餐厅的招牌须由甲方提供,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该招牌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仅拥有招牌的使用权并负维修保养及妥善保管的义务。

2)桌椅:

该加盟餐厅的桌椅必须从甲方确定之合格厂商处购买,以符合甲方的企业识别系统(即CIS)及保障甲方所有XX餐厅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必须在桌椅订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购买桌椅的所有款项。

4、电脑资讯系统:

1)硬件:

①POS机:

POS机必须委托甲方指定公司购买,并有一年的免费保固期,具体按附件八《XXMIS系统使用合同》之相关规定执行。

②其它硬件:

加盟餐厅所需的除POS机以外的其它电脑的相关硬件配置可由甲方代购,也可由乙方自行购买。

乙方自购时,必须遵照甲方关于电脑类设备配置的规范进行购买。

2)软件:

①甲方提供加盟餐厅POS系统、销售成本系统、通讯系统三大软件系统(统称MIS软件系统)。

这些软件系统由甲方及其关系企业投资巨额费用研究开发并经长期实践不断完善,性能稳定、功能齐备,乙方需交付甲方或其关系企业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作为使用该软件系统的费用。

乙方应将该费用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当天的一个工作日内缴纳与甲方指定关系企业,缴纳后即不退还。

②甲方负责上述MIS软件系统的一年的免费维护(限于系统自身故障),若因乙方加盟餐厅本身操作不当或病毒原因造成故障,甲方仍提供维护,但乙方应支付该维护人员的工资及差旅费,具体细节详述于附件八《XXMIS系统使用合同》。

③甲方负责该软件系统的安装并培训乙方人员正确使用。

④该软件系统的版权属于甲方及其关系企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仅享有软件系统的使用权,乙方不得擅自复制、修改、许可第三方使用、或作非执行、履行本合同目的的使用。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可直接或间接收回、销毁或除去乙方加盟餐厅之软件系统,乙方应配合执行。

⑤该软件系统所载之全部资料均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公司内部与履行本合同无关之其他人员、部门)泄露,乙方应严格限制接触该资料的人员并对该系统所载资料作妥善保管,否则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按第十条第3款的约定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受到的损失时,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3)网络系统:

为使乙方之加盟餐厅能随时与甲方及其关系企业以网络及E-mail方式进行联系,乙方须将其餐厅内所有电脑系统与甲方联网、须自行自费设置网络设备、须申请设立该加盟餐厅之E-mail帐号,并将E-mail地址书面告知甲方。

4)甲方视管理需求得开发使用新的软件系统或网络系统以提升加盟餐厅管理效益,乙方必须配合安装及使用新的软件系统,并另行缴纳相应的开发及使用费。

5、餐厅设计:

1)为保证XX过桥米线连锁餐厅的统一风格,乙方加盟餐厅之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由甲方指定的专业设计厂商提供,以确保甲方企业识别系统(即CIS)的统一规范,就设计的相关事宜双方应另行签署附件七《XX加盟餐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2)加盟餐厅的装修设计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须将装修设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按第七条第4款第2)项的约定同加盟金、保证金一起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此费用仅限于乙方之加盟餐厅按照甲方的店型标准归类为经济店或便捷店的装修设计费);

3)乙方加盟餐厅按照甲方的店型标准进行分类,为标准的经济店或便捷店店型时,则装修设计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若乙方加盟餐厅非为标准经济店或便捷店店型时,则双方应就设计费用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乙方须按照甲方与设计厂商所议定的价格补缴装修设计费。

4)若装修工程由甲方指定装修公司运营,则以上设计费包含在总工程预算中,不在另行收费。

6、装修工程:

1)加盟餐厅内一切装修及水电空调工程,须由甲方提供的合格施工厂商进行施工并由甲方协助招标、发包施工,其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设计店面建筑结构改造则由甲方指定的设计厂商提供设计方案及结构改造图纸,乙方须承担相应费用。

3)如果消防、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求指定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指定单位审批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为保证XX餐厅装修质量及装修风格的统一性,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的厂商采购装修工程相关项目,如桌椅、木门等,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更换或由甲方为加盟餐厅进行更换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5)为保障装修质量及XX餐厅装修风格的统一性,乙方必须严格依照设计厂商的平面设计图纸和甲方的工程规范施工,如未依平面设计图纸和甲方的工程规范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重做,乙方必须依甲方意见进行自费修改重做。

例如,未依平面设计图纸的要求和甲方的工程规范私自选择质量低劣的装修材料、水电配置或设施不达标等情形。

6)加盟餐厅之装修工程完工后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五天后方可开业。

7)如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后,认为餐厅装修有未达合格标准处,则该加盟餐厅不得开业,直至整改至验收合格五天后方可开业。

8)甲方在工程发包及施工方面提供的支援协助有:

①在工程发包方面可以提供如下方面的服务:

Ⅰ.可以解答乙方预算方面的咨询;

Ⅱ.可以向乙方提供完善工程发包及工程承包合同制定方面的帮助;

Ⅲ.可以向乙方提供装修及水、电材料使用及厂商方面的有关咨询。

②在工程施工方面可以提供如下方面的服务:

Ⅰ.协助乙方与设计公司及设备安装公司沟通;

Ⅱ.协助乙方进行工程验收。

③甲方提供支援协助,但不包含现场监理工作,如需甲方提供现场监理工作,则双方就费用等相关事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7、人员招募:

1)甲方提供加盟餐厅人员招募的辅导,乙方进行具体招募工作和决定是否录用招募的人员。

甲方提供的辅导包括:

建议应招募人员的数目、提供招募相关人员的人才规格、辅导乙方制定招募广告及刊登、辅导乙方作好各种准备、面试、复试、录取等工作。

2)乙方招募的所有人员均应符合甲方有关的人才规格,否则将影响培训效果和营运绩效。

其中,餐厅经理的甄选更应慎重,原则上应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亲自担任;若选用专业经理人担任餐厅经理,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②有餐饮或服务业经验者佳;

③有主管经验二年以上;

④领导能力强;

⑤沟通协调能力佳;

⑥有敬业精神及强烈的事业心。

3)若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招募人员而影响培训效果而延误加盟餐厅开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须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所有加盟餐厅的员工投保相关保险,并对加盟餐厅员工的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承担责任。

5)乙方餐厅管理干部之竞业禁止:

1乙方应在其与加盟餐厅之所有管理干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年内不得经营、投资、受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西式快餐业务,不得泄露甲方之所有商业秘密。

2若乙方未按照本项之①的约定在其与餐厅管理干部的《劳动合同》中做相应约定,而发生该加盟餐厅之管理干部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年内经营、投资、受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西式快餐相同之业务,而导致甲方商业秘密泄露或遭受其他损失时,乙方应按照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赔偿甲方违约金。

8、教育训练:

1)加盟餐厅开业前,甲方提供乙方下列教育训练:

1加盟餐厅管理组职前培训:

Ⅰ.依该加盟餐厅营运要求乙方应对招募的餐厅管理干部进行职前培训,接受培训的餐厅管理干部为3-5名;

Ⅱ.上述之人员必须先行完成本条本款本项之③所列的服务组培训。

管理组培训包括值班、训练、设备保养、仓管、采购、排班、企划、资讯、财会等功能的培训;

Ⅲ.培训期限不得少于15日。

2加盟餐厅服务组职前培训:

Ⅰ.依该加盟餐厅之需求乙方应对招募的服务人员进行职前培训,接受培训的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0名;

Ⅱ.培训的内容:

餐厅五大工作站(包括主餐区、副餐区、备料区、大厅区、收银区)实习操作,每名接受培训的服务人员须熟练掌握1-2个工作区的实习操作;

Ⅲ.培训期限不得少于15日。

3加盟餐厅收银员职前培训:

Ⅰ.依该加盟餐厅之需求乙方应对招募的餐厅收银人员进行职前培训,接受培训的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名;

Ⅱ.培训期限不得少于15日。

2)费用分担:

甲方负责提供餐厅开业前及开业后长期的教育训练,提供本条本款第1)、2)项约定名额内的人员培训均免收培训费,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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