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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养蔡元培论人生

Part1正己

人获得社会如此多的恩赐,应当如何报效社会呢?

回答说:

广泛发展公益事业,开展社会事务,建立功业,不顾个人的一己私利,谋求社会的幸福,才可以称得上是尽到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了。

目录

Part1 正 己

公义与公德|003

行 为|008

动 机|010

财 产|012

名 誉|017

修 德|021

戒失信|026

戒狎侮|029

戒谤毁|032

戒骂詈|035

自由与放纵|038

勿畏强而侮弱|040

责己重而责人轻|042

原 文|044

 

Part2 砺 志

习 惯|073

勤 勉|075

勇 敢|077

有恒与保守|082

热心与野心|084

英锐与浮躁|086

果敢与卤莽|088

坚忍与顽固|091

镇定与冷淡|094

世界观与人生观|097

原 文|103

Part3 笃 行

义务与权力|125

谨慎与畏葸|129

方正与拘泥|132

循理与畏威|135

精细与多疑|138

文明与奢侈|141

尚洁与太洁|143

礼让及威仪|146

尽力于公益|150

注意公众卫生|152

爱护公共之建筑及器物|154

关于职业|156

佣者及被佣者|159

官 吏|163

医 生|166

教 员|168

商 贾170

自 制172

我的新生活观|178

原 文|180

Part4 仁 爱

合 群|217

生 命|219

爱 物|222

子 女|225

父 母|233

夫 妇|237

交 友|240

兄弟姊妹|243

爱护弱者|247

舍己为群|249

博爱及公益|251

互助与依赖|258

爱情与淫欲|260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62

原 文|264

 

Part5 博 学

修 学|297

从 师|302

文 字|304

图 画|306

音 乐|308

戏 剧|310

诗 歌|312

历 史|314

地 理|316

建 筑|318

雕 刻|320

装 饰|322

理信与迷信|324

原 文|327

公义与公德

凡是趋向于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会集合成一个群体,如果这个群体和国家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没有一定的限制,都称为社会。

因此社会的范围大小不定,小到局限于乡村,大到横贯于世界,就像所谓的北京社会、中国社会、东洋社会,以及劳工社会、学者社会之类,都是这个含义。

人生来就有合群的天性,即使种族、国土不同,都要互相依靠、扶持,聚合成为一个社会,这就是之所以有人类社会道德的原因。

然而人类常常由于土地、种族相近的原因组成特别的团体,并有统一管理和裁决的权利,这称之为国家,国家是为弥补各种社会的缺憾,使人们互相保护对方的福利而存在的。

因此社会的范围,虽然原本没有界限,却更多地受限于国家。

世界各国都有其社会的特性,而不能互相融合,因此谈到道德的实践,人类社会固然有普遍的道德,而对于各国社会,却又各有其特别的道德,这是由于他们风土、人种、习俗、历史的差别而产生的。

而本书所论及的,都是适合于我国社会的道德。

社会组织与家庭组织相同,而一个家庭对于社会来说,也就像一个人对于家族一样。

人类的本性是厌恶孤立而喜欢群居,因此会结合成家族,并终身依靠它。

而我们喜欢群居的本性,还不仅仅以家族为限。

假如使人局限在家庭之内,而与家族以外的人不沟通感情,不共谋事,那么这一家人无异于处在穷山荒野之中,而此家庭又怎能存在呢?

人类的体魄和精神,其能力本就不算完备,如果不互相帮助,就无法长期生存。

就体魄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躲避风雨寒暑的苦痛,抵御猛兽毒蛇的侵害,而安然保全自己的性命,哪一样不是社会所赐予的呢?

就精神来说,如果人不得已处于孤立的境地,感情和思想都不能让他人知晓,那么一定会有非同寻常的苦痛,甚至会有因此而生病癫狂的人。

人对社会的需要是如此之大。

就像语言文字之类,但凡用来保存我们情感与智慧并使之发扬光大的工具,也必定依赖于社会的组织才开始存在。

这样一切事物与社会的关系,就可想而知了。

人获得社会如此多的恩赐,那么应当如何去报效社会呢?

回答说:

广泛发展公益事业,开展社会事务,建立功业,不顾个人的一己私利,谋求社会的幸福,就可以称得上是尽到了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了。

因公而忘私的品质,是最为高尚的道德,而社会的进步,实在是由此而来。

因此,观察一个社会中志士仁人的多少,其进步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假使人人都坚持利己主义,而漠视整个社会的利益,这个社会必定越来越腐败,人民必定越来越衰落,最终达到每个人都深受其害却又无法挽救的程度,能不令人恐惧吗?

社会之上还有负责统一管理和裁决的,这就是国家。

国家具有独立的主权,管辖固定的土地、人民,并制定法律来统治他们。

普通人既然是社会的一个成员,就应遵循社会的道德,同时又是国家的一个公民,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道德本来是用来弥补法律所无法覆盖的范围,而法律也是用来辅助道德所无法企及的领域,二者相辅相成。

如果违犯了法律,就成为国家的罪人,而决不能引用社会道德来保护自己。

衡量国家的能力,本来就不通过社会,因此在法律范围之外,国家绝不要干涉社会事务,而社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也有其在道德层面的自由。

人在社会中,其基本义务虽然不一而足,但概括起来有两类,一是公义,二是公德。

公义,就是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意思。

我与他人共同居住在社会之中,他人和我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我既不想有人侵犯我的权利,也决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

人与人互不相侵,那么公义就树立起来了。

我们的权利,最重要的莫过于生命、财产和名誉。

生命是一切权利的根本,一旦失去就不可能再恢复,生命不是他人的所得,也不能被侵犯,自不必多言。

财产虽然是身外之物,然而人如果想要获取功名、享受福利,总不能空手得到,必定要借助于财产。

如果是通过正当手段得到财产,就是正当拥有,不是他人所能干涉的。

名誉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由其本人积累德行之后才得到的,因此对于他人的诬陷和污蔑,也有保护名誉的权利。

这三者一旦失去安全保障,社会的秩序就将无法自然维持。

因此国家特意设定了法律,为我们保护这三大权利。

而我们也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有所冒犯。

这固然是为了完成谨守法律的义务,也同样是为了遵从社会道德的秩序。

尽管如此,但如果人们仅仅是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便只是有了消极的道德,还不足以尽到对社会的基本义务。

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还包括积极的道德,就是博爱。

博爱是人生最宝贵的道德。

人之所以能够称为人就在于此。

如果一个人只知道有自己而不知道有国家,只知道有家庭而不知道有社会,看到自己同胞的疾病痛苦、颠沛流离却无动于衷,不去施予援手,那与动物又有什么分别?

世上常有天生便是残疾的人,有的人无辜遭受牢狱之灾的羞辱,其他如鳏寡孤独、失业无助的人也有很多。

而且文化渐渐开明,民智日趋进步,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

世上那些素来没有依靠并因此而沉沦的人与日俱增,这也是理当如此、势所必然的。

而这些沉沦的人,既然已经越来越趋近困苦的境地,又不敢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束缚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如不是有赈济他们的人,又怎能不束手待毙呢?

既然同是人类,同是社会的一员,不忍心坐视他人毙命却不去设法拯救,于是本着博爱之心,种种慈善事业便因此兴起了。

做到博爱就可以算是尽公德了吗?

还没有。

赈穷济困,是用来弥补缺陷,而不是用来追求进步;也就是说是救济眼下的困难,而不是用来图谋长远的。

在社会中,我们绝不能认为眼下的福利就已经足够了,况且眼下的福利,本来就不是从社会成立之初就有的,而是我们的祖先一代一代不断经营才逐渐实现的。

我们既然已经沐浴了祖先遗留下来的恩德,如果不能使我们从祖先那儿继承的社会更加接近完美并留给子孙,不就是放弃了我们的基本义务吗?

因此人在社会中,应当各自按照其地位,估量各自的权势和力量,去图谋社会公益,开展社会事务,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如果能够用一个人的能力来造福亿万民众,用一生的行为来泽被百世,即便本人过世,其创立的功业却永远不朽,纵然是古代的圣贤,也是无法轻视的了。

人们既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又能在看见他人穷困后加以救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并推动发展,如此人生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才可以说是完成了。

请允许我用孔子的话来作为证明,孔子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又说: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这两句话,前一句是限制人的,要人不去做;后一句是劝导人的,要人去做。

一个是消极的道德,另一个是积极的道德。

一个是公义,另一个是公德,二者都不可以偏废。

我不想让他人来侵犯我的权利,那么我也要慎重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含义。

若我是穷困的,常常希望别人来救济我,我知道某事对社会有益,也就是对自己有益;而我的能力还不足以能够做成此事,就会希望有人做成此事,明白了这个道理,我必定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救济穷人并图谋公益事业,这就是“欲立而立人,欲达而达人”的含义。

此二者都是道德上的基本义务,而前者又同时是法律上的基本义务。

如果一个人仅仅想避免成为法律上的罪人,那么只要做到前者就足够了,如果想要避免道德上的错误,就不能不认真按照后者所说的来做事了。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行 为

良心不但能告诉人们善恶的区别,而且能迫使人远离邪恶,靠近良善。

做一件善事,良心会感到快乐无比;做一件恶事,随即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这就是良心作用于行为的表现。

因此想要了解一个人的良心,就不能不先讨论他的行为。

世界上虽然有一种说法是把人生的一切动作都称作“行为”,但伦理学上所说的“行为”,其意义却有很大的限制。

它指的是以意志作用为本质的那类行为。

如果不是由意志作用而引发的,叫做动作,而不能称之为行为,比如呼吸之类的自然动作就是;除此外其他特别的动作,有的是因为生理上的常态变化,而无意识做出的动作,有的是受迫于强权者的命令,不得已而做出的。

像这样,凡不是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的动作,都不能称之为行为。

因此,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外在的举动,而在于其内在的意志。

一旦意志产生作用,那么即便他的动作还没表现出来,也可以称之为行为,这是因为我们是以初始的“原因”为判定依据,而不是根据“结果”。

法律有只讨论结果而不追究原因的情况,比如:

即便是无意识地犯罪,也不能免除处罚,相反,虽然有犯罪意念,但没有实施,那执法者也不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但是,道德却不是这样,如果有人想杀一个人,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实施成功。

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不能说他有罪,但以道德的准绳来看,他已经和杀人犯没什么区别了。

由此可以知道,和法律相比,道德具有纠正规范内心的效果,它所约束的范围更加广泛。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动 机

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志的作用无疑,然而这个意志的作用是由什么产生的呢?

回答是:

源于有欲望。

这种欲望的产生,有的是被事物诱惑,有的是受环境遭遇的驱使,各不相同,关键在于必定先有欲望,然后意志的作用才会产生。

所以,欲望就是意志缘于它而萌生的因素,因此我们称之为动机。

任何人想要得到一件东西,做成一件事情,就会对其所向往的事物产生一种意念,这就是所谓的动机了。

意志受这种意念的驱动,进而决定行动,于是表现于行为,比如学生在家用功读书,时间久了而厌倦,于是到野外散步来使自己振奋,散步的意念就是动机。

人的意志受动机的驱动,决定出行,然后携带手杖出门,于是意志实现成为切实的行为了。

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志的作用,而意志的作用,又是源起于动机,那么动机这个因素,真是行为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啊!

动机是行为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因此行为的善恶,多半是根据动机来判断的。

然而有人专门用动机来作为判定善恶的依据,那还不够全面。

为什么呢?

因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如果在其意料之外,确实可以不承担责任。

相反,若后果的厉害可以预料,却仍然那样做了,虽然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他却是不能推卸责任的。

假如现在有一个人不满朋友的放荡和品行不端,因而想加以劝阻,他的动机是善的,倘若朋友不听劝谏,于是自己生气打他以致朋友受伤,这种情况肯定不是他的本意,然而打人必定会造成伤害,既然这是他所能预料到的,就不可以因为他的动机没有恶意而宽宥他打人的罪过。

这是判定善恶的标准,在后面一章将详细谈到这一点。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财 产

生命的重要性,已经在上一章说过了。

然而人不是仅仅爱惜生命而已,也一定要在他有生之年,行动自由,而不是受人操纵,这样他的生命才能有快乐可言,于是财产权便由此产生。

财产,是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如果对财产不能拥有支配的权利,一生的辛苦勤劳就都落空了,辛苦所得却与自己毫不相关,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

况且人没有财产权,生计必定得不到保障,最终生命也将无法保全。

因此财产的重要性仅次于生命,而盗窃之罪也仅次于杀伤,这也是古今中外的人都认知的。

财产是如此的重要,然而财产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

它的来源有两个:

一个是先占,一个是劳力。

这里有一件物品,本来没有归属,那么我可以取走并占有它。

为什么?

无主之物,我占有了它,而且从一开始就没有妨碍到他人的权利,这就叫做先占。

先占是劳动所得的一种。

在田野上耕种,在水泽里捕鱼,或者发现没有主人的土地并占有它,这些都属于先占的权利,虽然这些事情的难易程度不同,却没有一件是可以不劳而获的。

因此先占的权利,也是以劳动为基础的,而劳动就是一切财产权所产生的根源。

凡是不需要劳动就能获得的,即使这件物品是人生存的必需品,却不能称之为财产。

例如空气笼盖着大地,任人呼吸,用之不竭,因此不可以成为财产。

至于山禽野兽,本来就不是由人畜养或放牧的,因此不属于任何人,然而一旦有人捕获了它,就可以将其据为私有,因为这是他劳动的结果。

其他像耕种收获粮食,制造得到器皿,都需要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这一点不言而明,而一切的财产权,都是遵循这个道理。

财产提供我们生活资料,这使我们得以尽力完成公私两方面的基本义务。

而我们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及由此财产而获得赢利,都可以自由决定,这就是所谓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否明确,是判断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

如果财产权不确立,那么横征暴敛、暴力掠夺的事情就会在社会上公然发生,这样不但无法维持社会秩序而使社会进入幸福阶段,而且足以阻断人民勤劳的意念,而使得社会最终堕落下去。

财产权的规定虽然要依靠法律,然而如果不是人人各守自身的权限,不妄图侵犯他人所拥有的财产,也不可能自然就确定下来,这就是之所以还要有道德约束的原因。

人既然有拥有财产的权利,就也有权利来积蓄财产和将财产赠送遗留给他人,这是很自然的道理。

积蓄财产,不仅仅是为自己考虑,也是为子孙后代考虑,这是人性宽厚的一种表现。

如果没有积蓄,不但无法应付意外的需要,与自己和子孙的关系重大;而且假使人人都这样,那么社会事业将不能由有能力的人来处理,社会的进步也就没有希望了。

遗赠财产的权利,也不过是实行他所拥有的权利而已。

这是因为,人用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他人,无论是在生前或是死后,都不外乎是处置财产的一种表现,而家产的世袭制度,道理也是一样的。

人如果不为子孙考虑,那么他所经营积蓄的财产够自己一辈子使用就足够了,不必再过多地去追求,而人之所以毕生勤勤恳恳,大量的积蓄却舍不得使用,好像不知道满足,无非是为子孙的长远考虑而已。

假使其所积蓄的财产不能留给子孙,谁又愿意做一个勤劳简朴的人呢?

这就是要有遗赠财产权利的原因,而其他接济亲友、捐助社会的事情,可以以此为例进行推论了。

财产权的由来,有的是因为先占有,有的是因为劳动,有的是因为他人的遗赠,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其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却是相同的。

因此,我的财产不愿被他人侵犯,那么他人的财产我也不能去侵犯,这就是对于财产的基本义务。

关于财产的基本义务有四条:

一是关于直接对待他人财产的基本义务;二是关于借贷关系的基本义务;三是关于寄托财产的基本义务;四是关于商品买卖的基本义务。

盗窃是不义之举,即使是小孩也知道,而且法律已经严厉禁止了。

如果用道德标准来衡量它,并非一定要有偷窃抢劫的行为才可以称为盗窃,用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其中可能有法律所追究不到之处,若用道德来衡量,这种罪行也与盗窃等同。

还有貌似廉洁,却私下侵占丰厚利益的人,与那些盗窃之徒迫于饥寒才采取这样行为的人相比,其罪行更为严重。

人所得到的东西,不一定与其所需要的总是一致,于是便产生了借贷的方法,财物的相互流通,实在是人生的美事。

然而占有财产的人,本来没有一定要借贷给他人的义务,因此向别人借贷并得到他人的允许,不但有偿还的责任,也应当感谢对方的恩情。

而且财产是产生利益的工具,把财产借贷给他人,就同时把借贷期内可能产生的利益一起让给他人了,因此不但有要求偿还的权利,还可以要求获得适当的报酬。

而向别人借贷钱财的人,既然凭借所借贷的钱财享有了若干利益,那么割让其中一部分来酬谢借贷钱财给自己的人,也是当尽的基本义务。

只是利益的多少,随时会有增有减,因此要求得到报酬的人不能没有限度。

世上常有趁他人穷困急迫而要求过高的利息才肯借予的,这就是道德层面上的罪人了。

至于亲戚朋友,本来就有通用财物的道义,有负债者出于感激将给予适当的报酬作为义务,但是借贷者却不应该斤斤计较,从而形成以利交往的陋习。

凡是向他人借贷钱财的人,对于所约定的偿还期限必须遵守。

也有的人仅把偿还钱财和报酬作为负债者的基本义务,却不顾及偿还的期限,这是错误的见解。

例如学生向老师或朋友借书,期限到了却不归还,甚至有的还转借给他人,那么就会逐渐导致不能取信于人,而有书的人将会相互告诫不要把书借给他人,岂不是害人又害己吗?

受人嘱托而为其保管财物的人,应该慎重,应该将所保管的财物看得比自己的财物更为重要,如果没有预先得到财物主人的约定或默许,就不能擅自使用。

除了天灾或时事变化等人力无法挽救的情形以外,若有损害,都是保管者的责任。

一定要做到所归还的财物跟当初交付时完全一样,之后保管的责任才算不辱使命。

至于付给保管人的保管费,以及其所应当获得的报酬,这也是物主应尽的义务。

人类的进化是由于分工合作,而分工合作之所以能够行得通,是基于商品交易。

因此商品交易是有大功于人类社会的。

然而假使从事商业交易的人利用货物的精致或粗糙、价值的高昂或低廉而随意囤积居奇或趁机造假,并认为这本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然而用商业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况且眼下虽然占了小便宜,却一下子失去了今后的信用,那么还是所失去的更多。

西方谚语说:

“正直,是上乘的策略”。

实在是至理名言。

人与财产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若不是服从道义、恪守义务的人,很少能不被其诱惑,而在不知不觉间做出违反道义的行为。

盗窃的罪行,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而社会舆论对此也要求极严格,触犯的人还比较少。

至于借贷、托管、商品交易这类行为,却常常有违背信义去占有一时私利的人,这就是现在的社会不能不继续加强进步的方面。

凡是应当归属于他人的财物,应该不等他人开口就给予他,而不应得到的财物,即使有人赠予也不能接受,一是必须尊重他人的财产,而不敢侵犯;二是应该恪守自己的义务,而不要亏欠他人。

如果人人都这样做,那么社会的福利,难道还可以限量吗?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名 誉

人类,不仅仅有身体上的需要,还会有精神上的需要。

因此,饱暖、富贵,是人人都想要得到的。

假如所得到的仅此而已,那么人类又会觉得没有得到满足,这是为什么呢?

答案是:

没有名誉。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讲的就是名誉的不朽。

人既然有爱惜与重视名誉的心理,那么,不但活着的时候爱惜名誉,也会想着留芳百世,这就是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的地方。

而名誉的可贵,即使列举出每个人生前所享受的物质生活来比较,也没有什么能够超过它。

因此古往今来忠孝节义的人,常常有舍生取义而名垂千古的,可见它的价值已经崇高到了何种程度!

在社会之中,之所以彼此尊重生命财产而不敢互相侵犯的原因是什么呢?

答案是:

这是他人的正当权利。

而名誉的获得,或者是因为天分过人,或者是因为不懈奋斗,其获得的难度要超过获得财产,而人对于名誉的爱护程度,有的甚至超过生命。

如果有人无端损毁别人的名誉,这与盗人财物、害人生命有什么不同呢?

因此,生命、财产、名誉这三者,文明国家的法律都会尽力去保护。

只是名誉是无形的,法律的制裁,有时可能会顾及不到,因此爱护重视名誉的义务,就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的约束了。

名誉的敌人有两个:

一个是诬陷,另一个是诽谤。

这两个都是道德领域的严重罪行。

诬陷,就是伪造事实,用来污蔑他人名誉的称谓。

其可恶程度甚至超过盗窃,被盗窃的人,只是失去了财物而已;被诬陷的人,有的可能连一生的权利都会一同失去。

流言一经散布,即使毫无根据,嫉贤妒能的人都会鼓噪传播,整个社会都会闻风而动,即使是公正诚实的人,也难免被其迷惑,而没有时间去细致调查,导致此人成为众人厌恶的对象,因而无法在世界上立足。

古往今来,有作为的人才遭到诬陷的戕害,以至于身败名裂、死亡的事情常常发生,能不令人畏惧吗?

诽谤,就是趁他人言行不够检点,就轻易夸大,并给予恶意评价的行为。

其危害虽然不及诬陷严重,但也是违背公义的。

我们既然同处于一个社会,利益、损害、痛苦、欢乐,没有不相关联的,成全他人的好事并挽救其过失,是人人都应当尽力而为的。

看到别人的不足,不用诚恳真挚的态度进行规劝,只是一味冷嘲热讽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乐事,又有人摆出一副幸灾乐祸的样子,将责任都归咎于他人,这些都是君子所不屑的行为。

当然,像警察和官吏这些人,本就担负着发现恶行的职责,而其权力也是有界限的,如果不在他的职责之内,却专门揭发别人的隐私来作为谈笑的素材,这样做又有什么道理呢?

至于假借公益事业的名义却干着诽谤的勾当,以此来宣泄自己的嫉妒之心,这种拙劣的行为就更不必多说了。

世上那些到处诬陷诽谤的人,不仅针对活着的人,甚至连死去的人也不放过,这种情况更加可恶。

因为活着的人还有辩白昭雪的能力,而死去的人却连反驳的能力都没有。

探求诬陷诽谤的根源,有的因为嫉妒,有的因为猜疑,有的因为轻率。

既然羡慕他人的盛名,我们就应该发奋努力,期望能够达到同样的成就就可以了,不懂得这些,却嫉妒、诽谤他人,损人而不利己,只有愚蠢之极的人才会这样做。

而且人心复杂多样,就如同人的面孔一样,因为他人的一言一行,就动辄去推测其心理活动,还往往以阴暗的心思来揣测,这只是暴露自己内心的龌龊罢了。

也有的本来没有成见,却因为太过疾恶如仇,遇到不合自己心意的事情,动辄给予恶评,不懂得世事变幻莫测,如果不是完全了解事情的始末、明白其中的真假,再以公正的心态来进行评判,就极少可能妥当处理。

不清楚状况就草率下结论,因而夸大其词,动辄就会犯下很多过错,因而贻害社会的情况常常发生。

况且轻率地下结论,还有因为平常就憎恨他人所引发的。

憎恨他人,动辄就用恶意来断定其行为事迹,虽然名义上是断定,实际却与诬陷诽谤是一样的,其流毒甚至更大。

因此我们在讨论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周详审慎,才不会犯下轻率的毛病,而且对于所憎恶的人,更加需要特别的谨慎。

是人都会懂得是非对错,对于邪恶之事,坐视不理、沉默不言的,可能是碍于人情关系。

故意的揭发,可能会变成夸大不实的诽谤。

那么其意图又是什么呢?

古人所说的“守口如瓶”,这话虽然未必恰当,也并非没有见地。

像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就不能不尽力攻击批驳,以祛除社会的公敌,这也是我们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而不能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相提并论了。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修 德

人和禽兽的区别,在于人有德性。

做该做的事情叫做德,这是所有德性的发源地,德性也使我们把遵守道德作为乐趣。

体力、智力都是遵守道德的资本,但是如果没有德性来引导,就会像有精兵而无良将率领一样,刚强的体力反而帮助了强横与暴戾,卓越的才智可能助长了奸恶,这是多么可惜啊!

德性的基本内容,概括来讲就是:

遵循良知。

一举一动,都遵循良知的指引,而不挟带一丝一毫私心,那么基本上就不会有大过失,从而可以称之为有德性的人了。

下面略讲一下德性的主要内容:

德性之中,最能普及在行为上的品质是信义。

所谓信义,就是实事求是,不因为生死利害的关系而违背正义。

社会上的各种事情,都是由信义建立起来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缺乏信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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