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石化动火管理规定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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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石化动火管理规定修改

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用火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子、喷砂、风(电)镐以及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三、名词解释

1、动火单位是指执行用火的作业单位。

2、申请用火单位是指动火作业提出开具火票单位。

四、管理规定

(一)用火级别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

在带油、带压、带有其他可燃介质和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原则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运行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5)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凉水塔及生产系统的隔油池、油沟(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

(7)输送易燃易爆、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检测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检测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经吹扫、处理、检测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罐内大修及喷砂防腐作业;

(4)除生产装置区、罐区以外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办公室);

(5)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区域内的施工用火作业;

(6)远离装置安全距离50米以上的非可燃气体、液体管线的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作业。

5、固定区域用火:

在厂内,没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二)用火审批权限

1、特级、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负责人,会同施工部门用火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在火票上签字确认。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经安全环保部主管签字认可,然后交生产总经理助理和生产副总确认签字,在消防队的配合下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副总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措施,在消防队的配合下进行用火作业。

2、二级、三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经部门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经落实后签字认可,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3、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

(三)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内的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人提出用火申请,由所属管辖区的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分别派出监火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四)用火作业岗位安全职责:

1、施工项目负责人职责

对用火作业过程负责。

必须在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职责

(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2)动火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已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用火作业。

(4)动火前或动火间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当班领导提出对动火现场进行重新检测,并将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职责

(1)由用火点所在的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用火部门和用火点所在区域部门共同指派监火人。

(2)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3)监火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监火人必须在监火过程中配戴袖标。

4、申请用火部门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用火安全负责。

(2)参与制定、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权制止用火作业。

(4)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五)安全环保部和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用火过程中存在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六)用火作业界限划分

1、新项目施工区域需要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三)条)提出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根据动火部位及危险程度,监火人可指派自己单位人员或由施工方人员兼任。

2、用火管线途经或延伸至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管线发起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人、动火管线终端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共同落实防火措施,用火发起单位和经所管辖区域单位各派一名现场监火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各装置区域内的机泵、电器、仪表动火时由装置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设备所属维护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现场监火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4、各区域配电室内动火时,由电修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现场监火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七)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检测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八)火票管理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用火(包括特级用火)由审批的安全环保部存档;二、三级火票由用火单位存档。

3、火票保存期为一年。

4、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

固定用火点每季度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检查认定一次。

(九)防火安全措施

1、用火部位半径15米范围内一切可燃物、易燃易爆物质必须全部搬移。

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密闭、隔断措施,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容器、管道、设备内用火必须将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有必要时还要进行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水洗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易燃气体或液体,必要时还要放满清水。

3、用火前必须切断用火容器、管道、设备所有相连管线,并加设盲板进行彻底隔绝,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进入塔器、油罐容器用火,应做气体分析测定,合格后方可用火,用火过程中罐区内不得进行脱水、拆卸阀门和管线等作业。

工作时人孔外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会使用抢救器材,与进入容器作业人员有指定联系方式。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拆下的管道,阀门、容器等必须拆下,拿到安全地带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安装,在用火期间需清理干净再进行安装。

6、用火前,用火负责人应制定出应急措施,备好应急器材,有专门的监护人。

7、用火前,确保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气瓶距离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8、用火场所半径15米范围内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下水井表面用10厘米厚的湿土或沙覆盖予以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用火作业。

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不得大于1.5米。

用火过程中有跑、冒、滴、漏易燃物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刻停止用火。

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用火。

电焊机应放安全区域,不得放置在下水井、暗井或其它有可燃危险设备旁。

10、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闭氧气和乙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11、现场监护人必须佩带监火人袖标,在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用火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车间领导不可作为监火人或代理人)。

(十二)特级防火安全措施

1、油罐带油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在油面以上不许带油用火。

(2)用火前用铅或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用钢板补焊。

(3)补焊前应进行壁厚测定、作业时防止罐壁被烧穿,引起冒油着火。

2、油管带油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补焊前应进行壁厚测定、作业时防止罐壁被烧穿,引起冒油着火。

(2)清理现场,移去一切可燃物。

(3)用不燃挡板控制火星飞溅,准备好消防器材,做好扑救准备。

(4)对邻近油罐、油管做好防范措施,用火前用铅或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用钢板补焊。

(5)对周围空气分析,合格后才能用火。

3、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用火作业必须保证在正压下进行,防止空气吸入发生爆炸。

(2)必须保证系统内的氧含量在爆炸极限之外,符合安全标准。

(3)补焊前应进行壁厚测定,保证补焊时不被烧穿。

(4)补焊前应对泄露处周围的空气进行分析,防止用火时发生爆炸和中毒。

五、罚则

(一)用火作业没有开据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对用火作业单位和用火区域所属的车间或部室各罚安全奖1000元。

(二)防火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用火单位负责人没有按要求进行安全交底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罚车间部室安全奖200元/次。

(三)用火作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专门监火人员或监火人员私自离开监火现场的,罚车间安全奖100元/次。

(四)用火单位负责人在用火前未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对用火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五)用火部位与用火票不相符,未经批准擅自在用火票中更改、添加用火项的,扣车间安全奖100元/项。

(六)未按用火审批权限办理擅自降低火票等级的,扣罚车间或部室安全奖100元/次。

(七)用火部位途经或延伸至其他单位辖区内,火票发起单位未通知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及未在火票上会签或未指派监火人的,扣车间安全奖100元/项。

(参与会签的车间未履行以上防火责任的处罚相同)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环保部协调裁决。

 

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附:

用火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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