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材料购销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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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

(范本)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第二条:

工程范围

第三条、合同总价款

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合同(□包干总价□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分项综合单价:

铝合金窗元/m2,面积:

m2;铝合金门元/m2,其他: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可调单价,本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铝型材除外)及人工工资、燃料、电力等价格不予调差;本合同铝锭材料基价为¥元/吨,如施工期间铝锭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不含%),超过±%(不含%)的部分允许调整铝型材材料价差(即¥元/吨——元/吨范围内不调整),铝型材材料价差费用按以下公式调整:

C=A×[P1-P0×(1±10%)]

其中“C”指材料价差费用,“A”指每批次下料单材料价超过±10%(不含10%)的铝型材工程量,“P1”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订货下料当天上海有色金属网当天公布铝锭材料价格,“P0”指本合同铝锭材料基价,“±10%”指铝锭订货下料材料价格高于基价10%时,用+10%,铝锭订货下料材料价格低于基价10%时,用-10%。

每批铝型材订货下料单承包人需同时抄送给发包人。

2、乙方在合同范围内有漏算、少算工程量的,视为已包含在工程总价之中,结算不作调整,所须全部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原因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实际发生计算,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本合同已有的价格(投标总价下浮%的价格即为合同总价)变更合同价款;本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本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本合同中没有适用于/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双方确认的价格计价。

4、发生增加工程时,甲方需作书面通知,乙方报价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必须在所工程量完工后20天内如实、严谨地向甲方报送工程签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视此增加工程不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增加。

第五条:

承包方式

1、合同总价中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机械进退场、包风险、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进度、包竣工资料、包验收、开办费、管理费、成品保护、水电费、经营费、利润及本分项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的所有费用

2、本工程严禁分包或转包。

如有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一起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合同

2、工程招标文件

3、施工图纸/施工优化图纸

4、乙方投标提交的投标书。

第七条:

工程工期及交付成果

1、本工程工期定为个日历天。

2、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正式开工日期待甲方具备开工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3、竣工日期以双方对本工程验收合格为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为现场代表,负责督促工程的施工进度,负责合同履行。

2、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甲方如有设计图纸变更,需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历天通知乙方。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4、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如甲方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为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种事宜。

2、按合同规定和甲方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及项目部管理规定;

4、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负责本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并按甲方要求整理本分项工程的资料,资料应于本分项工程竣工后7天内按要求移交甲方。

6、负责在材料下料前对图纸的详细审核并对所有的门窗洞尺寸进行实测实量,发现有错误或不合理地方应立即书面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甲方处理。

7、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前道工序的交接验收并签字认可,否则由此带来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甲方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如果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或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甲方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甲方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修改,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工程师同意。

5、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6、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由承包人优化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发包人工程师审批。

7、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发包人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的,按工程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8、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

十四工程计量和计价

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以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量为准,工程量结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按门窗洞口尺寸计量以平方米计算,转折凸窗按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2、材料品牌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采用的品牌需满足图纸要求和技术要求,由承包人推荐并经发包人认可后,由承包人采购并供应至施工现场,但发包人保留有更改材料及设备供应为甲供或第三方供货等其它方式的权利。

铝合金门窗具体配置详见附件选材说明。

3、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

本合同采用清单计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机械进退场、包风险、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进度、包竣工资料、包验收、开办费、管理费、成品保护、水电费、经营费、利润及本分项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的所有费用,包含总包方1%的配合费用,由甲方代缴代扣。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均由乙方根据图纸、投标报价方案要求负责采购。

2、乙方所供货物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并经工程监理或甲方现场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验收,直至乙方安装的设备、材料符合要求为止。

3、进场材料和设备必须是在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的品牌,若乙方要更改材料品牌需事先书面报告,并需得到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4、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要达到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并向甲方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当年报验的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

十五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按节点进行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每月25日申报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核定工程质量及工程量后按承包人当月安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其中门窗框制安单价按综合单价的50%计算,门扇材料按50%计算)支付当期进度款。

本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须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至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在完结算办理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

在质量保修期期满一年时一周内,支付一半,保修期满两年付清。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保修金书面付款申请,发包人扣除应由承包人应承担的维修费等费用后不计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与发包人所支付工程款等额的门窗产品销售发票,在付至工程结算款97%之前,承包人提供的发票总额须与结算价一致。

7、本工程施工配合费为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由甲方统一扣除支付给土建总承包方。

8、每期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当期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

乙方最终提供的发票金额数须等于结算总额(即含结算总价%的总承包施工配合费发票)。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结算

1、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设计修改变更单必须经甲方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才生效,乙方才能予以实施,修改图纸需发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各一份,作为以后结算的依据。

其它任何未经甲方董事长签字的变更,甲方均不予以认可。

3、乙方的投标书作为双方确定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因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双方据实调整,单价根据乙方投标书中相应单价并下浮4.67%后执行。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书面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十六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或单方面无故取消本协议书,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赔偿。

(一)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给承包人的,如承包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按逾期付款金额部分的同期银行活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额)作为违约金,计息期为应支付时间到实际支付时间,超期30天双方协商解决。

2、发包人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原协议履行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发包人应及时告知承包人,并与承包人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发包人在不可抗力范围内享受免责权利。

(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进度进行相关配合施工,除不可抗力外,任何情况均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工期的理由。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承担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

2、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款项,承包人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内容。

若承包人因挪用工程款造成工期迟延,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挪用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70%结算,余下的30%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不予结算。

3、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对合同内容进行分包或转包,若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内容的,应无条件退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当于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4、工程主要材料、半成品等进场后,须提供发包人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及有关的产品检测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性、符合本合同的相关要求以及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材料在使用前,须经发包人相关技术人员验收或按规定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5、如发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而且质量合格的,则复查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工期延误的予以顺延。

十七维保服务

1、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本分项合同工程内容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自本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达标之日起计。

2、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维修范围内的工作,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应在三日内到场进行维修,若不能按时到现场进行维修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因发包人或业主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承包人维修只收取材料费,不收人工费。

第十二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报建、报装的相关资料。

2、为乙方提供放置施工设备、材料的堆放场地及用房,提供乙方施工用电用水接口,由乙方自行装表计量,装好表后通知甲方抄底数,施工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派驻地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总承包方的关系。

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的处理及设计变更签证,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4、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配合乙方办好结算工作,及时结算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5、协助乙方办理本工程涉及道路设施开挖等工作。

6、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10、乙方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多头挂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已完成的工程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项下工程已经完工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的,乙方还要负责赔偿。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一经查实,甲方可按照给付金额5倍追究乙方经济责任,造成本工程质量问题及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并应负责赔偿。

11、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从事本工程和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购买工程期内有效工伤保险等,并保证不因上述事由影响工程施工,否则,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停工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拨出应付工资,向施工及管理人员支付;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1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或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施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3、在施工期间,应服从总承包方及甲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本工程整体保修期为年(按国家有关保修条款执行),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内凡属设备质量、安装质量等非建设单位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

3、若甲方在不违反操作的情况下出现的故障或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若甲方违反操作规范或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4、在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在接到甲方报障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人修理。

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电话通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抢修。

乙方逾期进行维修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5、如乙方违反其保修承诺或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将乙方5%的工程尾款部分或全部抵偿甲方损失,该尾款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如有违反,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损失,甲方负责。

(2)甲方应当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因工程款迟付影响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3)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未经乙方同意解除合同,则需支付工程总价的20%作赔偿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解除合同,需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需支付甲方工程总价的20%作赔偿金。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责任造成的逾期竣工,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就此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时正常供电,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4、乙方须严格按照图纸及清单报价表中规定的材料施工,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材料,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甲方同时还可处以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抵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被允许的推迟的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反合同,以至严重影响订立项目合同时所期望实现的目的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

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它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单》作为保修凭证,逾期提供的,甲方有权顺延结算期限。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后失效。

3、如双方经协商中途解除合同的,有关清算、赔偿、结算的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直至相应的清算、赔偿、结算完成后失效。

4、乙方为成熟的施工承包商,对本合同及其涵盖的任何风险已作充分、综合的考虑,乙方将按专业精神要求履行合同的约定及其涵盖内容。

5、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的,由市当地政府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6、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时,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以利于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7、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但当附件与本合同相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8、甲、乙双方约定按合同载明的地址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对方发送各类通知函件及文件,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1: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附件2:

《工程材料准用表》

附件3: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作业指引

附件4:

结算办理指引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作业指引

附件6:

招投标往来文件

附加协议条款

1、

2、

3、

(以下无合同条款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地址:

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

办公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附件1: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为保护双方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违法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建立公平的商业秩序。

乙方将参加甲方招投标、采购等业务,或甲、乙拟签署业务合同/协议,或甲、乙双方正在履行合约过程之中,根据国家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双方订立禁止商业贿赂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反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

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甲方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交往,乙方或其职员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或甲方聘请的负有监督或检测职责的机构(如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及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如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或作将有下述行为的承诺、暗示等意思表示。

(一)给予现金、回扣、佣金等金钱或费用;

(二)给付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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