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书(南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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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新疆家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新疆欣瑞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人员称为派遣人员。

第二条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建立劳务用工关系。

第三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履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履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对派遣人员的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甲方支付给乙方派遣人员的劳务所得费用(不含乙方服务费及派遣人员的加班费)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六条本协议期限为1年,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

第三章 派遣岗位、期限、人数及其要求

第七条甲方根据岗位的用工需求,委托乙方派遣相应的员工到甲方工作。

派遣人员应符合甲方的要求。

派遣员工的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遣人数、条件要求、劳务费用核算标准、派遣期限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由甲方提供书面文件,经乙方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在确定派遣人员名单前,可向乙方提出派遣人员素质条件和劳务用工的有关意见,并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增加派遣人员的要求。

甲方需要新增派遣人员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有权向乙方提出对派遣人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在本协议规定的派遣岗位范围内,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安排、指挥和调配,但不得擅自变更派遣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一条有权督促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劳动报酬发放。

第十二条根据用工管理需要,有权与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岗位协议或商业技术保密协议,明确岗位职责要求、考核定量标准、劳动报酬以及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十三条甲方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内容,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工作用品等;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高危作业的,必须采取严密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定期组织派遣人员体检;科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对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和业务技能培训,不得对派遣人员提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要求,否则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并向乙方提供记载客观事实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数据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甲方需要为派遣人员统一制作工作证和工作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有权向甲方提出优化派遣人员管理和配置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有权随时检查甲方对派遣人员有无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有权拒绝和纠正甲方对派遣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指挥,甲方拒不接受纠正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对甲方做出任何经济赔偿,同时,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应经常教育派遣人员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订及公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程,服从和执行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和调配,配合甲方做好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依法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建立人事信息档案。

甲方需新增派遣人员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派遣手续,安排新增派遣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员及有关待遇申报手续。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配备专门的劳务管理人员,加强与甲方的联系,并协调派遣人员与甲方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 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招聘和入职办理

1、根据甲方用工需要,乙方需对外招聘派遣人员的,应按照甲方的岗位条件要求组织招聘,发布招聘信息,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推荐给甲方认可。

招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拟派人员用工方面的相关信息由甲方提供。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与拟派人员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并及时派遣给甲方使用。

乙方办理入职手续时,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政历、学历及技能资格条件、计生证件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甲方。

第二十六条劳动纪律及考勤考核

1、甲方负责派遣人员日常考勤和岗位劳动纪律管理,并将管理情况和考核建议每月报送乙方,作为乙方对派遣人员考核的基本依据。

2、对考核不达标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派遣人员,甲方可依据相关管理规章向乙方提出处理建议或工作调整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合理意见对其进行调整等处理。

3、甲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派遣人员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策时,须经与乙方和派遣人员协商确定后方可实施。

有关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须以乙方名义告知派遣人员或者进行公示。

4、因甲方原因导致派遣人员停工或待岗,甲方应承担派遣人员待岗期间的基本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基本劳务报酬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1、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甲方有关岗位工作时间制度执行。

甲方不得随意要求派遣人员超时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甲方应依法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加班工资,如因甲方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派遣人员休息休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1、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

2、甲方应在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日前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将其上月考核资料(包括考勤及工作考核情况)和工资应发数据提交乙方;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制作派遣人员工资发放表,代扣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并按时发放工资。

3、乙方按月将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抄送甲方备案。

4、经甲方确认后,按照乌鲁木齐地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规定,由乙方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有关转移和待遇申领手续。

第二十九条人员变动、退换和续用

1、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调整;但涉及变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派遣人员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时,须书面告知乙方和派遣人员,并经乙方与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后方可实施。

2、甲方在每月18日前与乙方办理本月派遣人员人员变动确认手续,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社保增减员和异地就医等相关手续。

3、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可将其退回给乙方处理;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负责按国家规定承担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等所有费用,直至以上情形消失。

4、甲方退换派遣人员而导致乙方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所发生的经济补偿金及有关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并支付给乙方处理。

如甲方退回派遣人员给乙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应提前4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提关30天书面通知派遣人员;否则甲方须额外承担派遣人员一个月的工资。

5、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派遣人员,甲方应提前30天向乙方反馈续用意见,同时协助乙方与派遣人员办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确认手续,以便乙方及时与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

6、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派遣人员,甲方如不再续用,则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工伤事故处理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按照“及时就近”的原则,将其送往社会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并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如不及时通知,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负责);乙方负责为其办理工伤申报、认定、待遇申领等手续。

如需垫付费用,甲方预先支付,待乙方办理工伤保险申报并获得赔偿费用后再返回给甲方。

按工伤保险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有关工伤事故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管理

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共同做好劳务人员的计生工作。

乙方承担劳务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2、甲方的工作内容与责任:

督促乙方建立劳务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劳务人员计划生育档案;督促乙方推荐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岗劳务人员有效证件率100%、对劳务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协助乙方在甲方用工单位的显眼位置设置计划生育宣传栏,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乙方对劳务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的函调工作和有关计生证件的持验证管理工作,当需要劳务人员提供各项计生证明、证件时,给予协助;督促乙方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女劳务人员的查环查孕工作,在工作安排上给予协助;与乙方配合做好劳务人员上岗期间计划生育情况的巡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劳务人员,一经查实,即与期解除上岗合同,并马上会知乙方,退回乙方处理。

3、乙方的工作内容与责任:

承担劳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责任,把劳务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作为日常工作;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新疆当地相关政策文件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把好拟招人员计划生育“入口关”,认真审核查验其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件,不得将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人员推荐派遣到甲方和办理入职手续;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已婚育龄劳务人员登记工作,把握生育变动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盒。

工作盒必须具备以下七项内容:

(1)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2)劳务人员花名册;(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4)已婚育龄妇女卡;(5)计生工作年度审检表;(6)日常管理工作记事本;(7)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有关的宣传资料。

对乌鲁木齐市户籍劳务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除以上七项内容外,还应做好:

(1)计划生育档案移交登记录册;

(2)督促配偶不在甲方工作的男性劳务人员做好一年两次的计生函调工作,即:

计划生育情况调查登记册由配偶户籍地居委计生办或所在单位计生办盖章(医院盖章无效);负责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验证的动态管理。

在计生证件有效期前一个月督促劳务人员提供有关证件,做好年检,保证在岗劳务人员的有效证件率达100%;负责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女劳务人员的查环查孕工作,及时向甲方反馈有关情况;负责每年春秋两季,利用春节、国庆加强对劳务人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情况报告计划生育科普教育,定期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使劳务人员能及时获知计划生育方面的新政策;负责加强与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联系,每季度定期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报告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其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劳务人员,一经查实,在协调甲方后应马上予以辞退,并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甲乙双方在劳务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每双月十号或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会晤,交换信息,加强沟通和搞好计生工作协调。

第三十二条工会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1、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甲方或乙方的工会组织,有关会员的活动组织和日常管理,乙方可委托甲方实施,相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工会管理委托协议。

2、乙方负责组织做好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管理工作,甲方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条退休办理

派遣人员工作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移交社区管理。

乙方为派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 劳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以下劳务费用:

1、派遣人员劳动报酬:

按分公司短期合同工同岗位标准执行。

2、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单位统筹部分):

缴费标准按工作所在地规定执行。

3、服务管理费:

以1400元/人/月的标准,按当月实际派遣人数支付。

4、其它费用:

包含本协议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所有费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派遣人员的休假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等费用,所有费用的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第1、3项费用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第2项费用由甲方在每月的28日凭乙方的《每月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报表》向乙方支付次月费用;第4项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与甲方按次结算。

甲方以银行转帐或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乙方自收到甲方任何一项费用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税务发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方拖欠乙方劳务费用,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费用的违约金。

甲方连续拖欠款项15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讨欠款和违约金。

因本条款原因而导致乙方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或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任何一条,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正意见;甲方拒不更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3款或第二十九条1.2.3.5款其中任何一款,而导致乙方与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乙方拒不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下列情形除外:

1、因甲方未能在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日10日(遇节假日则提前)前将派遣人员上月考核结果、工资标准提交乙方而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发放工资福利;

2、甲方拖欠乙方劳务费用,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发放派遣人员工资福利。

除以上两点情形外,乙方未按国家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为派遣人员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因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不承担本协议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协议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条本协议期满不再续约的,本协议期限应顺延至全部派遣人员当期劳动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权解除协议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妥善安排好派遣人员的前提下,本协议终止。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除本协议规定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派遣人员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涉及的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本协议依据。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书未提及之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正文约定不明确的,以附件及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九条若本协议任何条款之一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则此条款内容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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