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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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doc

葛洲坝集团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遵纪守法、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在施工全过程降低机动车运输(交通)违章作业率及车辆行驶违章率,为工程建设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向业主及监理提供充分的安全信任。

二、依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的安全管理原则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葛洲坝老挝项目部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及起重机械作业、土石方机械操作、及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它特种机械操作人员。

四、职责

4、1管理职责

①项目部所属直管车辆,责任部门为项目部机电物资部,由机电物资部对车辆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分配到各部门的车辆,由部门部长直接管辖,对车辆的日常行驶安全负责;

②项目部下属机械队车辆(含挖掘机及其它施工车辆),由机械队管理,并由机械队对车辆的日常行驶安全负责;

③所有车辆如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必须及时向机电物资部反映,机电物资部门统一安排进行维修;

④外协组织车辆的日常行驶安全自行负责,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⑤设专人负责车辆的管理,制定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⑥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⑦施工机械要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安全制动装置必须完善,由机电物资部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发放合格证。

及时消除故障,严禁带病运行;

4、2维修保养职责

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必须由机电物资部专职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进场;

②建筑机械要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

③认真做好日常保养,使机械设备达到原国家建委提出的以下

要求:

⑴机械技术状况良好,工作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⑵操纵机构和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⑶搞好设备的“十字”作业:

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

⑷零部件,附属装置和随机工具完整齐全;

⑸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⑹施工机具维护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值班,确保机械设备的运转正常。

机械方面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坚持"十字作业法"即调整、紧固,润滑、防腐、管理,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⑺保养紧固调整由司机机组或操作人员负责进行。

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由检查人员向设备主管反映,由设备主管安排人员进行检修、整改;

⑻由机修人员进行修理,机组人员或司机配合修理;

⑼小型机械由操作人员进行日常保养,机物部组织专人进行检修;

⑽大检修,由机物部组织专业人员和专业厂家进行检查修理;

机械设备定期检查保养检修计划为了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完好率,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安全生产,使机械设备处于绝对安全使用的状态,根据各机型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的性能情况,按照上级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工程的机械设备定期保养检查检修计划:

①检查周期:

按机械设备的型式及性能制定每日、周、月、半年及工程结束后的几种周期;

②检查组人员组成:

每日例行检查由操作人员,(司机)自行检查,并记录在保养卡上;

③每周检查,由机修工,塔吊班长,电梯班长,电工班长会同各机机长或司机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④每月检查,由机物部主管,安全员会同机修工,塔吊班长,电工班长或司机进行检查,并作好定期检查记录;

⑤半年检查,由公司组织,机电部派人参加,会同各班班长参加检查;

五、管理规定

5.1驾驶员

5.1.1汽车驾驶员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3)、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4)、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5)、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6)、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7)、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8)、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9)、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0)、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4)、严禁搭乘非本单位人员。

5.1.2起重机驾驶员

起重机驾驶员除遵守机动车驾驶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应熟悉、正确运用并及时发出各种规定的手势、旗语等旗号。

多人工作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②各种物件正式起吊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

起吊前应先清理起吊地点、清理物件上杂物及运行道路上的障碍物,通知无关人员避让,吊物时必须保持物件重心平稳,如发现有松动或吊装工具发生异样,马上停车进行检查;

③大件吊物过程中,重物上禁止站人,重物下严禁有人停留或穿行,如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在重物上指挥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大件起吊运输应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5.2行驶

5.2.1车辆在施工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km/h,遇下列情况时速不得超过3-8km/h。

①交通洞口、施工支洞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②掉头、转变、下陡坡时;

③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⑥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⑦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5.2.2雾天车辆行驶时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①最高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②须开防雾灯、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

③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④车辆行经交通洞口、施工支洞口及交通堵塞路口时,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过;

⑤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⑥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5.2.3夜间行车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①必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②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③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施工支洞口,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机动车须在距路口100-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变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5.2.4机动车安全地连续转弯要求:

通过连续弯时,即使是明弯,没有什么情况,也应走小弯,取直线行驶。

若到明暗接合弯,暗弯处一定要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随时准备停车,明弯处应行小弯。

5.2.5机动车会车时应注意:

①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②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③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2.6机动车超车时应注意:

①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②被超车示意左转变、掉头时,不准超车;

③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④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⑤行经交叉路口、交通洞、施工支洞,不准超车;

⑥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⑦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5、3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①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②装载须均衡平稳,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③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方,土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公分至20公分,装载建筑渣土或者其他散装材料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④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⑤载质量在1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点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⑥载质量不满1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

⑦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者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⑧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5.4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①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车厢拦板高度不足1m时不准站人;

②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

③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5.5自卸汽车卸料时应注意事项:

①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②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不应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侧外轮边缘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

③车厢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④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⑤当车厢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5.6轮胎式起重机须遵守的规定:

①轮胎式悬臂起重机应有不同幅度的起重指示器;

②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必须满足大于4m最小距离,如不满足应首先停电或征得线路管理部门同意,用木材或竹竿搭好护线架以后,方能进行吊运工作。

搭设护线架时,在电线周围2m内禁止用铁线捆绑护线架;

③轮胎式起重机在行驶前,应先检查道路,以免压坏地下沟渠或陷入深坑。

如在泥泞或松软的路面行驶时,应先用砖头石块或木头将道路铺平;

④轮胎式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吊装或旋转。

必须工作时,应将斜坡道路垫平。

行驶上坡一般不大于25º,正在上坡时,不得旋转;

⑤齿轮、转轴等旋转部分外露时,应加以保护装置。

应根据需要安设起升限制器、起重指示器等安全装置。

起重机的行走、旋转、升降等机构应装刹车装置;

⑥起重机上应设有固定式照明和供修理用行灯。

固定式照明电压不的超过220v(用直流电除外),供修理用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在起重机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箱或色灯信号装置,以便操作时起警告附近人员躲开。

起重器电器室内还应具备有二氧化碳、四氧化碳灭火器、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

⑦轮胎式起重机的塔架载重系数(考虑所有的附加荷载,如风力、惯性力、雪重和道路倾斜的影响)不应小于1.15。

在水平道路上载重稳定性系数不小于1.4;

5.7油罐车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②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③罐车附件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④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⑤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类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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