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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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doc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

(一)对本级环保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对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二)市局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条市局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过市局领导审查。

第五条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开展巡查、实行个案调查和办理行政复议。

第六条市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报纪律监察组备案;一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月报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七条市局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按照以下职能行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

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环评股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

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编制并组织落实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规划;负责全市环保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

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2、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许可股)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承担我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我市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州环境保护局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

3、监督管理股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由市级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参与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对环境保护“三同时”试生产(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审查、审批提出建议意见。

负责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污染防治设施。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并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市内履约工作。

4、污染防治股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

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参与建设并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

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5、自然生态保护股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八条市局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应当建立协助告知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市局纪律监察组负责受理对市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人、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在市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科股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一)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市局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提出处理意见,市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提出处理意见,市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市局纪检监察组和行政许可办理科股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8日起试行。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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