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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亭管理协议.doc

商铺号:

商业巷步行街

售货亭管理协议

甲方:

青海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

商业巷步行街售货亭管理协议

甲方:

青海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西宁市五四大街37号

乙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一、售货亭基本情况

甲方售货亭坐落于城西五四大街37号力盟商业巷步行街号售货亭。

二、展位用途

该售货亭用途为临时商业。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摊位用途并严格遵守甲方关于经营范围和经营业态的统一要求。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售货亭。

三、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使用条件

付款方式:

先支付使用费后使用摊位。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一次性缴清全部押金和租金及场地综合管理费即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的全部应缴费用后方可入场经营。

四、交付展位期限

甲方于201年月日前,将该展位交付给乙方使用。

该展位用途为临时商业。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收回,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五、押金

1、押金是乙方为其履行本协议以及进行商品经营行为提供的保证。

协议终止时,甲方验收无误后45日内,将押金退还乙方,押金不计利息。

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可单方从乙方所交押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并解除该协议:

A.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

B.损坏甲方场地设施,设备,擅自歇业,迟到早退。

C.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未提供正确商户信息,违反力盟商业巷各项管理制度。

D.乙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E.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联营、调换、分包摊位等。

F.违反甲方统一经营的要求,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等,改变摊位用途、改变摊位结构或造成摊位及其设备损毁的。

G.闲置摊位两日以上的。

以及不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装修、修饰、营业的.

H.违反甲方经营管理规定的,严重影响甲方形象的。

I.租赁期间,经营食品商户需配合食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政府部门检查,需提供“三证”,如被相关部门查处,乙方后果自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J.乙方在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当日内须将摊位交还于甲方。

逾期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摊位,并按该摊位双倍场地综合管理费计算作为逾期违约金,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提前终止协议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协议时,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投资改造的不能移走的装饰装潢物归甲方所有。

如对房屋原有结构及设备等造成损坏、损毁的由乙方修复或照价赔偿。

在使用期限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明项目的费用,而且该费用与场地使用或商品经营相关,均由乙方承担。

七、使用期满

1.使用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摊位退还甲方。

如乙方要求继续使用,则须提前20天向甲方书面方式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乙方使用。

2.使用期满后,甲方在确保消费者无投诉,出售商品质量无问题,符合力盟商业巷步行街管理规定,于协议终止45日后退还押金。

八、协议变更、解除

1、协议期内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以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依约定之情形解除或协议期满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将商铺(包括装修)完好退还给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交还商铺,乙方每天承担双倍场地管理使用费的逾期退房违约金,超过15日时甲方有权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代为登记、清点商品并撤出商铺封存保管,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仓储保管费,并自行承担商品变质、过期、破损等风险损失。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4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名称:

青海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西宁市五四大街37号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年__月_日_年____月____日

力盟商业巷步行街外场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1、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浅色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戴口罩;

2、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

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临时摊位需加设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

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

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废弃物容

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废弃物应及

时清除,清洁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引起污染。

接触食品的设

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

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5、严禁采购和使用无产品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范)、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

品。

含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直接入口的生食海(水)产品(定型

包装有卫生许可的除外)、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动物肉,以及可能诱发食

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如河豚鱼,野生蘑菇,杏仁,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

腺及其他不明动物的器官;严禁将回收后食品(包括辅料)再次加工;需要

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6、食品及原料在加工使用前,需仔细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变质迹象或感官异

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面储存。

加工所使用

的工具或设施,需加贴生熟标记,且不得混用,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

料分开储存,生熟食品必须分柜储存;

7、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

口罩。

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

每餐次使

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

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

用于制作现榨

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

冷却后的饮用水。

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

制作的

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8、采购,配送食品原料和相关产品,必须向生产商或供应商索要相关资质证明,

以及食用油,乳制品,腌制品,洗涤消毒用品,一次性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同

批次质检报告,并按照要求记录所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供货人和联系方

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供货单据;

9、、因步行街活动或其他因素需经营者挪动位置或暂停营业的,经营者必须无

条件服从;

10、外场商户消防灭火器,由物业免费统一配置,并每瓶收取100元押金;

力盟商业巷步行街外场经营管理处罚规定

1、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户自行承担并先行缴付;

2、外场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规定的场地及日期、时间

段执行,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以上作清场处理;

3、经营活动进行时,不得私自更换经营品类,严禁出现以次充好及假冒伪劣商

品,违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进行整改;

4、所经营商品必须确保售后服务,文明经营,不得因售后服务问题给公司带来

任何负面影响。

经营中不得与顾客发生口角争执,违者罚款200元/次;

5、在经营活动现场,商户严禁出现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等现象。

违者罚款200

元/次。

(注:

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清铺处理)

6、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严禁流动叫卖;在档口以外

的地方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买卖、恶意拉客者罚款100元/次。

7、经营者严禁擅自将经营场地转让第三方经营使用。

一经发现将予以清铺处理,

并追究相应责任。

8、经营道具必须按照运营公司要求统一规范,不得超范围使用,违者每次罚款

50元。

9、经营活动必须按照运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文明经营,禁止扰民,严禁使

用喇叭等扩音器叫卖。

一经发现没收扩音器材并罚款100元;

10、经营者必须保证摊位及周围2米以内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对产生的垃圾

随时清理,并倾倒在公司指定地点,不乱设广告、及时清扫积水。

视违章情

况罚款50-100元罚款。

11、经营者自备垃圾容器、垃圾袋、泔水桶等卫生设施。

在倾运垃圾时不得污染

经营场地地面,违者罚款100元/次并清理干净地面;

12、经营者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计量器具;

13、经营者需持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定点亮证经营。

14、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清洁设施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

食品污染;

15、经营户使用的一次性餐具必须是可降解环保餐具,或经消毒处理的餐具,不

得使用不合格一次性餐具及现场清洗餐具;

1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

帽和口罩,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违者每次罚款20元;不得在工作区域抽

烟或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17、经营者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经营活动结束

后,必须将活动现场的垃圾清理干净,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如发现有乱堆

放垃圾者将罚款100元/次;

18、街区排水沟及排污井内严禁倾倒泔水,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19、严禁在指定的取水点清洗或加工物品;严禁在非指定的取水点取水或接取开

水器热水,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0、个别用电量大的商家,需在进场前书面提出用电要求及标准,严禁私自乱拉

乱搭电线。

23、因步行街活动或其他因素需经营者挪动位置或暂停营业的,经营者必须无条

件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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