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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x

和发〔2018〕号

中共沈寨镇委员会沈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沈寨镇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

通知

 

各村党支部、镇直各单位:

《沈寨镇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沈寨镇委员会 

                                                           沈寨镇人民政府     

 2018年月日    

沈寨镇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推动全镇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确保脱贫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对象:

适用于全镇承担脱贫工作任务的行政村,脱贫攻坚责任组,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严格“六个精准”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分明,惩教结合,依纪依法。

第四条对承担脱贫工作任务的机关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严肃追责:

(一)组织领导不力。

一把手当“甩手掌柜”,没有切实负起总责、亲自抓的;没有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部署脱贫攻坚工作的;没有完成脱贫攻坚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对脱贫工作政策不熟、底数不清、目标不明、脱贫措施不具体、工作推进缓慢的。

(二)工作推进不力。

项目安排不精准的;没有对脱贫攻坚阶段性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落实、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或督促检查不精准,导致工作严重滞后的;承诺事项成效不明显或未兑现承诺,群众反应差的;其它工作推进不力造成影响的。

(三)工作保障不力。

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监督不到位的;资金管理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任务完成不力。

未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下达的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或阶段性任务的;贫困村、贫困人口未能分别按期“摘帽”“出列”“退出”的;在职责范围内对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或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众对脱贫工作满意度低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越级到中央、省、市县上访的。

(五)职能职责履行不力。

在承担脱贫攻坚相应职责方面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履行不力、相关环节缺失、工作不到位,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各行政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不重视,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精准脱贫决策部署不力,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对本村精准识别工作不重视,不安排,不落实造成本村精准识别工作滞后的。

 

(二)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推动工作无方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导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识别和退出不精准,扶贫工作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的。

 (三)村级精准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请(推荐)评议,审查公示,审核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存在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村级内识别的扶贫对象合格率低于98%的。

(四)对村级扶贫档案不重视,不认真,贫困户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镇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首次对村进行责任整改,连续出现两次不整改、不落实的。

(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制度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经第三方评估认定,未能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或在规定时限本村未能实现脱贫目标的,未按照退出标准,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形成“假脱贫”、“被脱贫”的。

(六)在国家、省市县调研或明查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受到通报批评,致使我镇在年度考核中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对脱贫攻坚责任组、驻村工作队和驻村第一书记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落实“六个精准”不到位,驻村工作队对所帮扶的贫困村情况不明,底子不清,推动工作不力,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并被市扶贫办进行通报批评的。

(二)各驻村工作队员和第一书记对所帮扶的贫困户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措施不力,精准识别工作不认真,未完成贫困户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

(三)各驻村工作队员和第一书记不认真履行帮扶责任,不入户走访,工作图应付走过场,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其帮扶的贫困户未能如期脱贫的。

(四)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驻村工作队所帮扶的贫困村未能如期完成年度减贫任务和脱贫目标的,并被市扶贫办进行通报批评的。

(五)在国家、省、市县检查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受到通报批评,致使镇在年度考核中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降级等组织处理。

干部管理权限在县级或上级直属部门的,镇党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书面请求对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理。

责任追究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镇直部门及干部的责任追究,通过相关调查取证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镇党委研究审定后,由镇纪委按干部管理职责和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驻村第一书记及县级派驻我镇部门(单位)干部的责任追究,通过相关调查取证,提出相关意见,报镇党委研究审议后,以党委名义书面请求上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责任追究决定书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廉政档案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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