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违纪处罚规定(正式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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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处罚规定(正式稿).doc

**有限公司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统一公司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罚标准,以保证公司能够正常经营,特规定如下,以供公司及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劳务派遣的人员、提供劳务的人员等,以下简称“员工”)。

2、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为“用工单位”。

3、与公司签订服务(业务)外包协议的单位,为“外包单位”。

4、员工应遵守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司的指挥,尽忠职守,维持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秩序和纪律,保持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安全和卫生。

5、员工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员工间应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工作。

7、员工严格按照职业操守、公司规定、工作流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劳动纪律

1、员工应按照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的要求按时到岗提供劳动。

2、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实施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员工不得将公司的业务信息或相关信息透漏给第三方(含与工作无关的同事),也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资料等,禁止泄露公司机密。

4、员工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客户或员工馈赠的财、物、卡、券以及其他非公司提供或允许的获利行为,严禁通过上述方式为客户或员工输送利益(含减轻对方的责任等)。

5、员工严禁为了谋得利益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向公司相关人员馈赠的财、物、卡、券以及其他非公司提供或允许的馈送行为。

6、未经公司许可,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或“在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或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工作(兼职人员除外)。

7、工作时必须穿着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规定的服装,并保证服装干净、整洁,行为举止应当大方、得体;

8、不得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的公共区域或限制区域吸烟,禁止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吸烟。

9、如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有权拒绝员工进入工作区域或责令员工离开单位,期间按异常出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9.1持有危险品、治安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物安全的物品。

9.2穿着不符合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要求服饰要求的。

9.3有扰乱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秩序,败坏单位风气的。

9.4下班后无正当理由留在岗位上或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内者。

9.5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内集会,发放及张贴宣传品,进行宣传活动或利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设施搞其他活动。

9.6本人/亲友实施扰乱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秩序,以及其他妨碍单位正常经营或其他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9.7本人/亲友实施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各级领导、同事、客户、来访人员等行为的。

9.8盗窃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财物者。

9.9饮酒者(公司因业务安排的除外)或吸毒者。

9.10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区域内进行赌博、嫖娼、卖淫的。

9.11法律、法规、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规定员工不得到岗工作的,或其他不应到岗情形的。

第三章处罚

1、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给予警告:

1.1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2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

1.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按要求着装的。

1.3员工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1.4员工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的公共场合吸烟的。

1.5员工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实施影响环境、卫生、绿化,浪费水电资源的。

1.6员工未经批准,携带或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1.7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行为符合被警告的行为,

2、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给予通报批评:

2.1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3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三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9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六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15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20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

2.2员工一个月内达1天以上的。

2.3员工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的赤脚、穿拖鞋、裸背或其他有碍风化着装的。

2.4员工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的限制场合吸烟的。

2.5员工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实施破坏环境、卫生、绿化、财、物的。

2.6员工未经批准,携带或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并影响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2.7员工的行为符合被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拒绝进入工作区域或责令离开单位的情形,但尚未构成被辞退条件的。

2.8员工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

2.9员工将公司的业务信息或相关信息透漏给第三方,或泄露公司内部信息、资料的。

2.10员工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内留宿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2.11使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财、物从事非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的事务。

2.12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

2.13谎报、虚报考勤或工作进度的。

2.14员工一个月内受到一项或多项警告达3次以上的,或三个月内受到一项或多项警告达6次以上的,或六个月内受到一项或多项警告达9次以上的,或十二个月内受到一项或多项警告达12次以上的。

2.15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行为符合被通报批准的行为,

3、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给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3.1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7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三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15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六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25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脱岗35次(单独或合并)以上的。

3.2员工泄露公司机密,或破坏公司计算机程序或网络安全的。

3.3员工将公司的业务信息或相关信息透漏给第三方,或泄露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并给公司造成损失达500元以上的;

3.4员工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的限制场合吸烟的。

3.5员工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实施破坏环境、卫生、绿化、财、物,且造成损失达500元以上的。

3.6员工未经批准,携带或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并严重影响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或导致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3.7员工的行为符合被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拒绝进入工作区域或责令离开单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7.1被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拒绝进入工作区域或责令离开单位,但拒绝执行,且本人/亲友实施扰乱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秩序,以及其他妨碍单位正常经营或其他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或实施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各级领导、同事、客户、来访人员等行为的。

3.7.2本人/亲友实施严重(两小时以上视为严重)扰乱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秩序,以及其他严重妨碍单位正常经营或其他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或者上述行为虽未严重,但在十二月内实施2次以上行为的。

3.7.3本人/亲友实施殴打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各级领导、同事、客户、来访人员,并至相关人员受伤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及以上等级的);或者上述行为虽未导致人员受伤,但在十二月内实施2次以上行为的。

或在公司外有挑衅打架斗殴行为的

3.7.4盗窃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财物者。

3.7.5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内集会,发放及张贴宣传品,进行宣传活动或利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设施搞其他活动,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3.8员工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吸烟,或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3.9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3.10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挪用安全设备或器材,或损坏安全设备或器材的。

3.11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区域内进行赌博、嫖娼、卖淫的。

3.12负责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员工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行为,或不履行安全保卫职责行为,造成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财产损失或流失或人员伤亡的。

3.13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达3000元以上者。

3.14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达500元以上者。

3.15未经批准,以私人或他人名义持有公司资产、账外存放资产的。

3.16虚构虚假报销事实或提供虚假报销凭证,从公司报销款项的。

3.17使用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财、物从事非公司/用工单位/外包单位的事务。

3.18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操纵的设备或车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

3.19伪造公司文件、印信或印文,或未经相关领导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加盖公司印章出具证明或有关材料的。

3.20谎报虚报考勤,负责考勤的人员协助他人伪造考勤的,

3.21填报虚假信息,偷窃、毁坏、涂改或伪造公司经营管理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文件,做假帐,谎报业绩的。

3.22持有公司的财、物、资料、凭证、账册等拒不交还的。

3.23六个月内有2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

3.24员工一个月内受到一项或多项通报批评达3次以上的,或六个月内受到一项或多项通报批评达5次以上的,或十二个月内受到一项或多项警告处罚达6次以上的。

3.25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行为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四章员工自行离职

1、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可以视为员工自行离职,并以员工辞职(以实际行为表示辞职)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1员工在职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含休假)期满后连续5天以上没有回岗工作,且公司无法通过员工的电话或地址与员工取得联系,或员工收到通知后没有按时回复的。

1.2员工在职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含休假)期满后连续5天以上没有回岗工作,公司与员工取得联系后,员工表示不能/无法/拒绝按照公司要求回岗工作的。

1.3员工未回岗期间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不计算在内,但员工的行为属于连续。

2、公司按照自行离职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第五章离职交接

1、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将持有公司的财、物、证照、服装等交还公司。

2、员工办妥工作交接后,公司向员工支付尚未结算的工资等待遇,否则公司有权拒绝为员工办理离职结算。

第六章其他

1、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报行政部进行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均由员工本人承担(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可从员工未结算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扣除)。

2、公司提过员工的手机、微信、QQ、邮箱等方式向员工发送的相关信息均为有效通知;公司通过员工预留的联系地址邮寄的材料被退回(包括拒收、地址不详、已搬迁、长期不领取等),视为公司已经通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员工承担。

3、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4、本规定内容中的超过、不满、不足、以外均不含本数;满、以上、以下、以内、未超过均包含本数。

5、行政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员工对本规定如有不明之处,可向行政部负责人及相关处问询了解。

6、本规定自讨论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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