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农业局财务管理制度(修改完善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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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农业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依规理财,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适应财政四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农业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

  主要任务:

编制并执行规范部门预算,严格国库集中支付,加强非税收入和罚没收入管理,严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开展增收节支,依法依规理财,加强财务监控,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局系统的各个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要设立专人主管财务工作,对日常发生的业务要加强管理和分析,保证财务工作合法高效的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行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全局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由局党委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全局财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局党委负责对财务主管领导进行监督,指导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主管领导要定期向局党委汇报财务管理情况,通报有关财务的收支状况,及时公开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局长负责强农惠农富农资金项目支付、工资拨付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

党委书记负责党费的管理。

工会主席负责工会会费的管理。

第七条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由党委会进行研究决定。

第八条以下财务支出事项由行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各基层所的房屋修缮、添置大件设备超过1000元的事项;

(二)生产性开支一次在3000元以上的,经批准后进行列支;

(三)各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及预算,并进行专项审记入帐;

(四)单位人员出国、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事项,经批准后,方可乘行,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入帐。

第九条计财科在财务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财务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运行工作。

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后勤保障、基层所房屋修缮、车辆维修等事项的管理,财务主管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指导和监督。

局办公室负责协助计财科做好局机关和下属9个基层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政工科负责劳资的核对、统计、上报等工作,局长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承担涉农项目的科室加强同计财科的协调配合,计财科参与项目的验收等工作,做好涉农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设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在财务主管领导和计财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9个基层所不设独立账户,财务由计财科托管。

涉及的财务支出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三章计财科职责及财务人员规范

第十五条计财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收支决算、预算;负责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单位下属9个派出机构的财务托管;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支农资金的核拔、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协助审计、财政、税务等单位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计财科科长要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定期报告财务运行状况,对财务管理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务主管领导汇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对记载不准确、字迹不清、缺乏真实性、违反财务有关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入帐。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要做好票据管理工作,审核各项支出发票,办理支出报帐业务,保证会计凭证真实、合法,健全票据领销手续。

相关单据、发票必须有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要做好结算工作,一切收入都要入帐,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座支、不抵支。

  

第二十一条在业务活动中不得出现白条充顶现金。

第四章财务管理审批办法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和各基层所的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负责采购。

各基层所根据办公实际需要向局办公室提供采购清单,填写《办公用品审批单》,基层所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局办公室。

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产生的费用由局办公室主任在发票背面签字后,报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报销。

办公用品单件超过500元的,履行审批程序。

由基层所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批。

批准后采购的办公用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物品采购超过300元(含300元),应由2人以上一同采购。

同时严格执行延财会[2003]14号,《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基层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各基层所的公务车辆用油、维修保养、保险、验车、高速公路电子收费速通卡等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

财政供养车辆产生的费用,局办公室主任在相关凭证中签字后,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在指定地点加油,加油卡由局办公室负责换卡或充值。

加油月结单据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未经局办公室批准擅自更换修理厂,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负。

车辆维修保养须事先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填写车辆派修单,费用超过1000元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

维修保养清单由驾驶人员签字后及时交局办公室备案,统一到修理厂结账。

第二十七条因业务工作需要接待的,局机关、各基层所提前向局长申请,经批准后,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招待就餐;基层所向局办公室进行备案,办公室填写《客饭备案表》。

各基层所报销招待费前,由局办公室主任在票据上签字核实后,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八条各基层所采暖用煤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基层所提前预估用量,局办公室统计汇总后,报行政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涉农专项资金拨付时,承办科室须填写《拨款单》,由承办科长、业务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批,批准后,由计财科进行拨付。

拨付后的发票由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后入账。

第三十条日常办公经费超过1000元的,采用支票结算,先到计财科领取转账支票,取得正式发票后,再送计财科报销。

第三十一条对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时,财务人员要在接到办公室转来相关材料后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处置的资产有残值的,资产残值由计财科上缴财政局专户。

计财科定期与办公室专管员核对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

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

药品、器械及其它物品的使用,领、借、交、还手续清晰。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库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的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⑥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库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出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外单位结账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转账支票支付(九个基层所支付零星水电费、电话费等,无法使用转账支票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借用公款,如遇到特殊情况(外出培训等)确需临时借用公款,填写借用现金审批单,主管局长签字同意,报请局长批准后,计财科给予借用。

无领导审批,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及时送款,因特殊原因滞留现金过夜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设有专人看管,否则出现丢失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存放现金、支票、票证必须使用保险柜,下班将保险柜必须乱码并锁好,防止盗窃,出现事故自负。

第六章支票管理

第三十七条支票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建立领用登记簿,领用支票必须由领导批准,领用人签字,注明用途、日期、去向和金额。

领用的支票用完后要及时交回,不得长时间或过量随身携带,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发出支票必须填写日期。

第三十八条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转让或抵押,不得将支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签字。

签发支票字迹要清楚、项目要齐全,不得涂改,银行预留印鉴要齐全,不准签发超额支票、逾期支票或空头支票,严重超限额使用支票,造成银行存款大头或支票丢失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或支票领用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收取外单位的支票,要严格审查,银行预留印鉴要清楚、准确,签发日期要相符,大小写金额一致,留持票人姓名、单位电话号码以备对支票发出单位的支票出现退票。

第四十条严格预防盗窃支票或挂失支票行骗行为。

第七章发票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发票由财务专人统一购买、保管、领用,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到财务领取,每次只限一本,以旧换新,认真填写“发票登记簿”,领用新发票时如发现短页、跳号等情况,要及时上交计财科,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十二条使用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写,不得随意跳号错联使用,更不能随意撕毁、转让、转借,为他人代开或倒卖,作废的发票与存根原处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不得少联缺号。

交回的发票要妥善保存好,以备售票部门检查。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定期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建立《会计档案名录》。

第四十四条建立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用、销毁、移交制度,并贯彻执行,定期向档案部门办理档案移交,并建立移交清册。

第四十五条根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定期清理销毁保存到期的会计档案,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销毁时要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并由会计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监销。

第四十六条建立会计人员业绩考核档案,协助财务主管领导对会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

第九章重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加强财务领导,进一步强化工程资金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未经财政局批准设立专户的专项工程资金,不准其他工程挤占、挪用。

第四十九条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制度,设立总帐和名细帐,要严格按照工程预算内容、比例列支,不得擅自改动资金用途。

第五十条工程实施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按完成的工程量报资金使用情况及原始发票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严格各项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审计。

第十章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涉农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事业发展,以及为农业事业发展提供保护和服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中央和市级财政、农业部安排的各种支农资金和农业专款。

 第五十三条 按照相关要求要求,本着综合计划、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程序规范的原则,做好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要根据政策依据、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等内容实行项目管理,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规范操作程序。

   第五十五条 加强各类农业专项资金的检查、验收、跟踪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年终各项目管理科室要向局党委报告项目实施效果的专题总结材料。

第五十六条 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截留挪用或变相私设小金库,更不许个人从中捞取好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章财务报销流程

第五十七条 日常支出

票据背面由两人以上经手人员签字,再由具体办事人员及各所负责人或是专管员找主管财务领导签字,计财科科长把关审核后,然后由出纳给与报销。

第五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

政府补贴性资金拨付,如直接拨付到乡镇,乡镇出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业务科室提供请示或拨付资金方案,并填写拨款单,科长、主管局长、局长在拨款单上签字后,计财科以拨款单为依据,科长把关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最后发票由主管财务领导签字。

如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各业务科室提供请示或拨付资金方案,并填写拨款单(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必须填写清楚准确),科长、主管局长、局长在拨款单上签字后,计财科以拨款单为依据,进行银行电汇拨付资金,以银行电汇存根作为记账依据。

第五十九条具体的项目

培训费、会议费

需要提供培训(会议)请求,后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培训(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资金预算等;人员签到表等。

除了支付人员误餐费、老师授课费等人员支出外,其他支出一律采用支票结算。

招待费

因业务工作需要接待的,局机关(含基层所)填写备案单,由各主管领导签字后,计财科以此签字作为给各单位进行招待费报销的依据。

各单位应在一周内到计财科进行报销,如有事顺延下一个报销日进行报销。

票据要当月结清,超过一个月未报的,不予报销入账。

  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列明单位抬头,日期、金额,由经手人签字,所长或负责人加签证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计财科报销。

一次性招待金额超过1000元的招待费用,必须使用支票结算。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的各项规定,应本着经济、实惠的原则进行。

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禁止奢侈浪费。

维修费

大额维修需要上会研究,报销时提供会议纪要、合同书、维修单位申请(包括维修内容、资金预算等)、正式票据(合同签定单位出据,后附支出明细表)、竣工验收单。

小额维修费报销时,人工费用需要提供用工花名表,要求个人签字按手印;材料费需要提供明细表。

除了人工费用外,一律采用转账支票结算。

第五十九条财务报销必须符合的要求

(一)发票:

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收据:

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四)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并由经办单位经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六)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十条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财务手续

(一)各类开支报销时,必须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领导在原始凭证上签署财务核报意见后,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导的审批范围及权限,对领导签批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三)对领导未签批以及越权签批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一律不得受理报销。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不得受理;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背书签名的原始凭证要退回,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每月月底前把相应材料报到计财科,每月月初由财务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逾期不提交材料,临时不进行办理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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