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法律援助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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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法律援助工作汇报.doc

榆中县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榆中县司法局

榆中县法律援助工作中心自二00五年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效监督及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关心和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实现“应援尽援”为目标,进一步改善经费保障水平,深化“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有了突破性的增长,2008年受理各类援助案件103件,结案103件,结案率100%。

2009年受理各类援助案件131件,结案128件,结案率97.7%。

2010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66件,结案166件,结案率100%。

平均结案率达到97%以上。

为促进榆中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9年获兰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于二0一0年五月在敦煌召开的全省第一期法律援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及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培训班上做了经验交流发言。

一、建立法援网络体系,加强工作保障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获得法律帮助。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方位、多层次构建机构网络,不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工作思路,为了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在县民政局、信访局、人社局、残联、妇联、团县委、工会等部门及全县23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271个行政村和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室,并且给每个村民小组指定一名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

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办案。

三是积极介入法制宣传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宗教场所的“七进”活动,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

二、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办案质量

结合工作实际,从内部管理、办案程序,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办案数量和质量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实现了办案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先后制定了《首问责任制》、《法律援助办案制度》、《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10多项规章制度,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要求、目标责任制、办案流程、质量监督、回访和结案审查等方面严格规定。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法律咨询、案件的审查、受理、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规范。

二是搞好信访接待,建立信访登记簿,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解答他们的法律问题。

三是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通过定期培训、业务交流、树立典型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办案能力。

四是通过电话回访、上门回访、邮寄回访等形式对每一件结案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批评,公开援助条件和工作人员举报电话,加强对办案人员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了法律援助案件私自收费、吃回扣等不良现象,切实维护了法律援助公平正义的工作宗旨。

三、拓宽法律服务渠道,逐步加大办案力度

为搞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采取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畅通、快捷的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

一是充分利用“榆中司法网”、“手机普法短信”、榆中电视台、法制长廊、广场大屏幕等宣传媒体,加大对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是恢复开通“12348”服务热线,并做好热线接听、办理、备案工作。

热线自2009年5月恢复开通以来,共接听咨询2100余人次。

三是将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制作成“法律援助卡”,方便群众获得法律咨询、援助服务。

四是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老年人、五保户、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免除贫困审查,不需要再开困难证明,只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即可,直接进入援助程序。

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上门法律援助服务。

如在李某土地侵权纠纷中,李某的儿子多次将李某的承包地抢去耕种,在多次找乡、村、社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老人找到榆中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面对八十多岁的李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为其上门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009年以来,中心共为30余名五保户、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上门援助服务30余次。

五是实行跨地区服务的异地协作机制。

对于跨地区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与相关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沟通联系,只要异地相关单位有协作需求,援助中心就会按照协查函的内容需要,将受理援助申请、经济状况审查、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相互提供协作,极大方便了群众异地接受法律援助服务。

如在宣炳秀抚养纠纷一案中,我县法援中心得知被申请人韩慧霞居所地在甘肃省岷县,便向岷县法援中心发去协查函,使申请人宣炳秀的抚养费通过岷县法援中心得到了解决。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大局能力

将非诉讼调解纳入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实现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和控制;一是坚持调解先行的原则,做到能调不诉。

中心对受理的一般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如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农民工工资、涉农等侵害农民的案件,在指派时告知承办人,征得受援人同意的前提下,要先行调解,争取和解。

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结案,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

如在涉及十几名菜农的种子质量纠纷一案中,受害菜农在与种子经营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此案是涉农案件,为防止农民群访,法援中心会同全体律师经过多方努力,使该案最终以非诉讼调解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切实维护了菜农的合法权益。

2009年以来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集访、越访案件、重大疑难涉法案件20多起,较好地维护了广大下岗职工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绩效考核机制。

要求所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内必须义务承办5件法律援助案件,将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和年检注册挂钩。

同时做好服务质量的跟踪反馈,通过案件抽查、个案回访、发放受援人反馈卡、公开投诉电话、严格案卷归档等程序,将承办人员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发放挂钩,确保高质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近几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随着援助案件数量的与日增加,经费不足,法律援助队伍力量薄弱成了制约法援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

使大量符合条件的贫弱群体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政府的声誉和党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1、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影响了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积极性。

由于财政困难,援助经费至今未纳入财政预算,从2008年至今的办案补贴主要来自国家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每年2-3万余元,2010年积极争取到6万元,全部用于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补贴,每件案件补助经费只有200-300元。

与律师办案的收费标准相差甚远,与省、市的办案补助每件1000元相差700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援助案件数量和质量的提高。

二是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亟待提高,县法援中心虽然在各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但站点工作人员是由原来的乡镇干部抽调的人员组成,大多数人从未接触过法律知识,使得有些乡镇的工作站点形同虚设,寻求法律援助的群众只得舍近求远,到县法援中心寻求帮助。

三是法援宣传工作不够普及,法援宣传工作停留在川区乡镇,贫困地区的老百姓对法援工作知之甚少,使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受到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需要援助的群众不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程序,被排斥在法律援助门槛之外,不能得到及时的援助;而另一方面,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该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也要求援助。

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又不能生冷地把这部分人拒之门外,只好和言悦色,苦心劝解,耗费了大量的精力,给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负担。

2、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争取力度,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把经费保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各方面的的理解与支持,推动政府落实对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真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低保障和逐步增长机制。

二是建立和培育一支年轻、专业、稳定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进一步提高办案补贴,激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积极性,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高法律咨询和办案质量,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三是进一步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为法律援助开绿灯。

保障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时调查取证、掌握案情,更好地为贫弱群体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作好法律服务。

四是继续加大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法律援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老百姓知道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申请法律援助,到那里申请,以减少一些案件当事人跑冤枉路,花冤枉钱。

五是法律援助应做到“应援尽援”。

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需求去拓展,让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帮助困难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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