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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奖惩办法

90.09.15校务会议通过

壹、目的﹕

  

(一)培养儿童正确的行为品德,导正偏差行为使之改过迁善。

  

(二)激发儿童荣誉心,建立乐观进取,乐于助人的人生观。

  (三)鼓励儿童优良表现应保持下去并发扬光大,更上一层楼。

  (四)养成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建立符合社会规范之行为。

  (五)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之正常进行。

贰、奖励制度

  一、奖励类别

   

(一)学业方面

      1.认真学习、习作优良、评量成绩良好、成绩进步(自我比较)。

      2.各项学艺活动表现优异。

      3.资质较差、反应较慢的学生,但能积极参与、努力学习。

      4.其他有关学业方面表现优良者。

   

(二)品德方面

      1.工作积极、自动自发能完成交付支任务。

      2.富有爱心、同情心、热心助人,爱护公物。

      3.爱整洁、有礼貌、守秩序,主动协助老师。

      4.拾金不昧(缴交相关单位妥善处理者)

      5.其他行为态度表现优良者。

   (三)服务方面

      1.担任学校纠察队、卫生队、大队长、乐队或班级干部表现优良者。

      2.担任各处室相关之小义工表现优良者。

      3.担任校外活动遴选之干部具有优良表现者。

      4.其他团队成员或团体活动表现优良者。

   (四)竞赛方面

      1.参加校内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成绩第一名者。

      2.代表学校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或团体成绩﹕

      

(1)乡内比赛:

个人成绩第一名、团体成绩第一名。

      

(2)视导区比赛:

个人成绩第二名、团体成绩在前二名。

      (3)县级比赛:

个人成绩第三名、团体成绩在前三名。

      (4)中区五县市以上:

个人成绩第六名、团体成绩在前五名。

   (五)特殊表现

      1.在学校或校外之善行义举,足堪模范之行为表现,如拾金不昧(含

       贵重物品)、急救伤员、济助贫困、奋勇救灾。

      2.其他仁爱美德之情事,足堪表扬者。

  二、奖励方式

   

(一)班级奖励

      1.导师或任课老师,就学生之优良表现颁给荣誉护照(需盖班级戳

       章并签名)

      2.导师依学生荣誉护照标准勾选优良事迹,并给予核章,学生集满60个章后,请校长颁奖并合照。

   

(二)特定奖励

      1.定期评量成绩优良、进步奖,由教务处权责办理,于评量后一周内

       请校长颁发奖状。

(视经费发给奖品)

      2.服务表现优良奖,如纠察队、卫生队、小义工等由业务承办人会处

       室主任,核定名额书写奖状,于学期末请校长颁奖。

      3.其他如家长会奖学金、由教务处权责处理,会同家长会长择日颁发

       表扬。

   (三)特殊奖励

      1.校内语文、才艺、体育竞赛,于比赛完近期内由承办单位书写奖状,

       请校长颁奖标扬。

      2.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

       请校长代为颁发表扬。

      3.非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主管机关主办之各项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请校长公开表扬。

      4.非主管机关主办之比赛但成绩优异表现杰

      5.善行义举奖,由相关处室承办人书写奖状请校长颁奖表扬。

  三、奖励原则

   

(一)奖励方法除用荣誉护照、奖状之外,多用口头赞美精神鼓励。

   

(二)奖励要公正公开、当众表扬。

   (三)奖励要适度、勿滥勿苛,以维奖励之意义。

   (四)奖励要实时、勿拖延遗忘。

  四、经费:

   

(一)班级奖励之荣誉护照由学校开支。

   

(二)奖状或奖品等开销,请总务处统一由相关经费费项下开支。

参、惩罚制度

  一、惩罚类别

   

(一)、惩罚:

      1.警告﹕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轻微者(如违规条例),教师给予

          警告。

      2.训诫﹕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重大者(如违规条例),教师给予

          训诫。

必要时得会同训导处、辅导室协同处理。

      警告和训诫无一定方式和标准,教师可视状况酌情应变,例如﹕

      

(1)口头纠正

(2)扣除平时或操行成绩

      (3)取消参加课表以外活动权利(4)收回增强物

      (5)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6)调整座位(7)写悔过书

      (8)留校课辅。

   

(二)、特别惩罚:

      1.交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

      2.转换班级。

      3.辅导改变学习环境。

  二、违规条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警告」:

      1.言行不当,经劝导后仍不知改正者。

      2.与同学争执冲突,情节轻微者。

      3.上课时故意吵闹,屡经提醒仍不改正者。

      4.不听班级干部善意劝告者。

      5.服装仪容不整洁者。

      6.屡次不按时缴交作业者。

      7.升降旗及各项集会,态度轻浮随便者。

      8.不履行班会规定或生活公约情节轻微者。

      9.值勤不尽职者。

      10.参加公众服务或团体活动消极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领,据为己有,而其价值微薄者。

      12.偷阅他人日记或信件者。

      13.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者。

      14.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嚷影响秩序者。

      15.因过失破坏公物而不自动报告者。

      16.上课或集会无故离开者。

      17.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18.其他不良行为,应予记警告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训诫」:

      1.故意损坏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节重大者。

      2.欺骗尊长、同学或朋友,情节轻微者。

      3.违反试场规则,情节轻微者。

      4.携带或观看不正当之书刊、图片或影带、光盘者。

      5.随地吐痰或抛弃脏物,妨碍团体整洁,观瞻或公共卫生者。

      6.冒用或伪造家长文书印章者。

      7.不假离校外出者。

      8.涂改点名簿、请假单、成绩单或其他数据者。

      9.拾物不招领,据为己有,价值贵重者。

      10.言行不检,经纠正不听者。

      11.窃盗行为,情节轻微者。

      12.不服从纠察队或班级干部纠正者。

      13.担任班级干部不负责尽职,影响工作推展者。

      14.不遵守交通规则,情节较重者。

      15.抽烟、嚼槟榔,经查明属实者。

      16.出入不正当场所者。

      17.无故不参加重要集会或活动者。

      18.殴打同学者。

      19.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20.其他不良行为,应予严重警告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特别惩罚」:

      1.树立帮派或参加不良组织者。

      2.集体械斗或殴打同学,情节轻微者。

      3.诬蔑师长,情节重大者。

      4.考试舞弊者。

      5.窃盗行为情节较重或勒索威胁他人者。

      6.蓄意规避公共服务,并影响他人者。

      7.行为不检,有毁校誉,情节重大者。

      8.酗酒、赌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经查明属实者。

      9.在校外扰乱秩序破坏校誉情节较重者。

      10.违反校规屡劝不改者。

      11携带违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2.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士交往,行迹可疑,屡劝不改者。

      13.故意损毁公物,情节严重者。

      14.纠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5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经严重警告仍不改者。

      16在校期间受惩诫事件连续再犯,屡诫不竣者。

      17组织或参加不良帮派,屡诫不竣者。

      18违反政府法令情节重大者。

      19集体械斗或打伤他人情节重大者。

      20.窃盗行为情节重大者。

    前项各款情形,应经本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校长核定后,

    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时间以五天为限)。

管教期间,不以旷

      课计,辅导老师及导师应作家庭访问,继续予以适当之辅导。

    二、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后若故态复萌,又犯校规者,辅导其转换班

      级或改变学习环境,但其犯规记录,仅作转入新校之参考,不做累

      积计算俾使深切悔改。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肆、本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承办人:

          主任:

           校长:

附件二

彰化县员林国民小学学生奖惩委员会组织章程

一、目的:

1.积极处理本校学生重大违规事件,维护校园秩序。

2.透过理性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校园和谐。

3.扬善止恶,赏罚公正,发挥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二、依据:

本校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要点第19、20、21条之规定办理。

三、组织:

本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之成立,设置委员九人,任期一年,均为无给职由校长遴聘之。

成员如下:

(一)召集人:

校长。

(二)行政人员(4人):

教务主任、辅导主任、训导主任、总务主任。

(三)教师代表(2人):

高年级学年主任。

(四)家长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

家长会长、高年级代表。

四、适用范围:

依本校学生奖惩实施要点规定,本校学生特殊优良行为合记大功以上奖励者,或重大违规事件,合于大过以上处分者,悉依本规定提学生奖惩会审议。

五、实施要项:

(一)奖惩会之由生教组长汇整个案,并提报申请之。

(二)奖惩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书之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克出席者可委托同等身份代表出席。

(三)开会时,通知班级导师、学生当事人及事件关系人或家长、监护人到会陈述意见。

(四)奖惩会审议重大违规事件时,应秉公正、不公开原则,了解事实经过,并给予当事人或家长、监护人及事件关系者陈述意见之机会。

(五)奖惩会重大奖惩决议后,应做成决书,记载事实、理由及奖惩依据,且附记「不服从本处分,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评会提出申诉」,通知学生当事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六、本规定经校长审核,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同。

彰化县员林国民小学学生奖惩委员会组织一览表

组成成员

人数

参加人员

召集人

1

李祖安

行政人员代表

4

张素月、谢维杰、刘大任、杨琇瑢

教师代表

2

五、六年级学年主任

家长会长

1

胡本良

学生代表

1

高年级学生

承办人:

          主任:

           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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