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代理合同正文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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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代理合同正文模板.doc

中国联通固网业务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地区设立的下属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信通信网络,并希望进一步开拓业务市场,向更多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2)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希望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服务,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据此,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声明及承诺

1.1 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并声明:

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将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2 乙方保证,乙方具备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授权的业务的指定渠道代理商,从事相关代理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资质。

乙方同时承诺,将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甲方合法利益,并全力配合甲方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

1.3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订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五),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

同时,乙方保证将自觉执行甲方制定的上述规范性要求及其修正。

1.4 乙方同意,甲方修正后的上述各项制度、规章及其相关各种信息,自甲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公司通知、往来工作函件、电子邮件等)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如有异议,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可与乙方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代理业务、代理区域及代理事项

2.1甲方在此指定乙方为甲方业务的渠道代理商,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代理地区内,为甲方代理进行业务的渠道销售及宣传推广等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工作。

2.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的地域范围为(“代理地区”)。

2.3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乙方代理推广的业务的具体内容、该代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和/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设计、业务销售、人员配置、业务推广、业绩承诺、业务咨询、客户发展、协助业务开通、排障、维护客户关系等)的具体代理要求及其具体内容等事项(“代理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业务代理方案》(“代理方案”)中具体约定(详见附件一)。

2.4甲方有权按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的需求,适时对本协议项下代理地区及代理业务的类型、内容、政策、制度和资费标准等,自主进行调整。

如乙方需要对本协议和/或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变更,应至少提前3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

2.5经取得甲方出具的《代理商授权证书》(“代理证明”,详见附件二)后,乙方可在该证明载明的代理事项、代理地区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其代理活动。

2.6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7除非甲、乙双方在代理方案中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非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

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三、代理资格证明

3.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可以向客户证明其为甲方的业务代理人,有权代理甲方相关业务。

甲、乙双方同意,《代理商授权证书》为乙方对外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代理活动时,证明其代理资格的唯一有效的证明文件。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上述证明,并应向每一客户明确说明其代理商身份和有权代理的事项,不得故意或默认地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客户产生类似将乙方误认为甲方或甲方员工之类的认识错误或身份混淆。

3.2乙方在取得上述代理证明后,方可开始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活动。

代理证明的有效期应与本协议有效期一致。

如代理资格继续,乙方应在其所持代理证明中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提前4周,向甲方申请办理领取新代理证明的手续。

并且,乙方还应在领取新代理证明的同时,向甲方交还原代理证明的全部原件。

3.3双方同意,除非甲方事后书面追认有效,乙方在代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以及原代理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至新代理证明有效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期间的全部作为和/或不作为、公告、通知、声明、明示和/或暗示的意思表示等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皆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金、赔偿和/或其他费用,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3.4双方同意,乙方依本协议及代理证明所取得的代理资格,一旦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即自该情况发生时立即丧失,无论本协议和/或代理证明的有效期是否届满:

²代理证明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

²本协议终止;

²本协议提前解除;

²甲方以书面形式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²本协议或其附件所约定的其他自动丧失代理资格的情况发生或要件得到满足。

3.5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修改和调整代理证明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及事项。

上述内容及事项调整后,甲方应重新出具新的代理证明,原代理证明同时自动失效。

3.6代理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取得新代理证明,或乙方代理资格依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丧失后,乙方应即时停止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原代理证明,并应于前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将原代理证明的原件全部交还甲方。

3.7代理证明应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之用,乙方应保证对代理证明的使用符合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并不得以任何形式造成对甲方客户的误导。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代理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酌情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或提供推广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

前述各事项的具体方案,甲、乙双方如已协商确定,应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并将相关方案作为本协议附件。

否则,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4.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

4.3甲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4.4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代理活动,且甲方有权酌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代理工作,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4.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4.6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应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乙方不得擅自以其名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

4.7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参见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其他部分条款及相关附件中的具体约定。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应当保证其所代理的业务符合并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颁布或调整的价格政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政策,且乙方在代理相关业务时不得超过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超出甲方就相关业务所制定和公布的各项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连带义务。

5.3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当正确而恰当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5.4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同时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

5.5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

5.6乙方针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一切相关活动。

对与乙方所代理业务所在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

5.7乙方有权按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并应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5.8乙方应妥善履行其保密义务,对相关客户资料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用途。

5.9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5.10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个月后当月所代理业务的月总收入不少于万元,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

5.1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客户实名制入网的工作要求。

客户资料录入必须符合广东联通客户资料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保证客户资料录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5.12如果甲方提供给乙方销售发票,则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作废,乙方除应交回全部联次外,还应向甲方缴纳相应罚款(     元/张);如乙方遗失有效的非空白发票,应向甲方缴纳相应罚款(     元/张);如乙方遗失空白发票,乙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金

6.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6.2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全部付清保证金。

同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

双方账号信息为:

账号名称: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6.3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否则乙方不得以其已在代理甲方其他业务时,另行实际缴纳了相应的业务代理保证金为由,要求就其代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应缴纳的保证金总额予以优惠,或是和前述已实际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部分或全部共享。

6.4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绩及客户投诉情况以及相关的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金额。

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

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

因乙方违约和/或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以及根据双方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6.5甲方应于扣除乙方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后,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保证金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七、代理业绩承诺及考核

7.1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向甲方提交就其本协议项下所代理业务作出的《代理业绩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乙方应在该承诺书中具体列明其代理工作各阶段的业绩计划、考评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办法。

7.2甲方有权根据已制定的各项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和乙方业绩状况,随时对乙方的业绩完成状况进行考核,并据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7.3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结合乙方实际业绩,对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

八、业务收入及代理费结算

8.1乙方的业务代理费以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通信业务每月实收费用作为当月代理费结算依据,具体结算按照附件四《代理费结算方案》执行。

8.2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业务代理费构成将根据甲方的业务政策变化而调整。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在确认当期代理费无误后向甲方出具等额有效发票;甲方在当期业务收入确认到账且金额核对无误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20日内,将乙方开具发票之账期应得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乙方发展的每个客户的代理费支付期限为自客户入网的次月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甲方付款后,乙方不得再就结算数据提出任何异议。

8.3如果乙方代理的业务涉及缴纳增值税,则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如下: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渠道拓展服务费以及渠道支撑费,按照“价税分离”原则以不含税的净价作为结算基数,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金额=净价+净价×乙方适用税率。

其中:

净价=联通佣金政策计算金额/(1+     %);乙方适用税率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2.甲方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之前,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提供的发票中价款应为不含税的净价,净价金额按第一条中所示的公式计算。

3.如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则甲方有权按净价与可抵扣的进项税税款的合计数向乙方付款或停止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票提交至甲方,由于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票导致甲方未能按时完成发票认证,乙方应负责更换该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为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乙方应及时将乙方的纳税人资格及所适用的税率通知甲方。

如果乙方纳税人资格及/或乙方所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的,乙方至少应在该等变化生效前的45天书面通知甲方。

8.4双方的结算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算和支付,并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进行,通过银行的付款日期的确定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乙方若更改帐户,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代理费的,甲方不承担因逾期所造成的损失。

8.5当乙方当月所发展客户收入的回款率<98%,暂缓发放当月全额代理费;回款率≥98%时,按当月实收代理费核发。

暂缓发放部分的代理费半年内在对应缴费周期回款率达到相应比例后,按规定予以发放,对应缴费周期回款率超过半年仍未达到相应比例的,暂缓发放部分及补交回款部分的代理费不再发放。

甲方有权以乙方代理费、诚信服务保证金抵销乙方客户不支付或延迟支付通信费用的损失或欠费。

8.6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向乙方发放未结算的代理费。

三个月后,待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约定完成相应核算并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将剩余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如乙方代理费不足以承担前述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九、商标、服务商标、商号、标识

9.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

甲、乙双方明确理解:

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的普遍使用的许可。

9.2乙方应在任何时候都不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不使用与甲方的商号或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名称或标识。

9.3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性要求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妥善使用甲方相关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从事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宣传推广和客户发展。

十、协议的解除、终止

10.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a)乙方不遵守甲方统一的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或违背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宣传准则;

b)与甲方及其他代理商进行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影响甲方与其他代理商的形象及利益;

c)乙方已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状况、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义务;

d)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e)乙方的其他违约及违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10日后仍不予纠正的。

10.2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的1个月内,乙方应妥善完成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或甲方要求的善后工作,协助甲方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做好相关工作的过渡和移交。

10.3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所持有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电子、图片、音像等方式记载在纸张、胶片、光盘、电脑硬盘等载体上的客户信息、收入数据、市场分析、业务模式、宣传广告、业务代理等信息内容的相关资料的全部原件、复印件、副本和拷贝),交还甲方或移交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10.4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指定第三方负责对乙方所发展客户提供后续服务的,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客户资料移交给该第三方。

10.5自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所发展客户的业务代理费。

十一、保密责任

11.1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包括客户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双方以外的他方透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

泄密方将对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

11.2除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或擅自使用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11.3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仍然有效。

十二、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且无法防止的事件。

十三、违约责任

13.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3.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代理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欠付金额总额的5%。

13.3乙方应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并赔偿因乙方过错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的损失。

13.4如因乙方不恰当地使用代理证明,或是未按时全部交还代理证明,甚至无权代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金、赔偿和/或其他费用,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或商誉上的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如甲、乙双方在代理方案中对上述情况还有其他约定的,还应一并执行相关约定。

13.5如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和/或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从乙方的代理费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罚金、获得赔偿和/或其他款项。

13.6乙方未按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及时增加或补足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0.1%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或暂时中止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上述保证金的应增加/补足部分及违约金部分,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中予以直接扣除。

13.7非因法定事由,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其应缴保证金金额相等的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和剩余代理费,并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能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政投递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

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附则

16.1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另行协商签署书面续约协议。

16.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6.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及其附件。

16.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内容如与本协议正文不一致,以本协议正文约定为准。

十七、其他

附件:

一、《业务代理方案》

二、《代理商授权证书》;

三、《代理业绩承诺书》;

四、《集客固网核心代理费结算方案》

五、《代理费结算方案》;

六、《深圳市分公司代理商行为规范》

七、乙方签字代表授权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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