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规定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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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规定2009.doc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食药监人〔2009〕10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执业药师协会:

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执业药师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保证公众真正获得高质量药学服务,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范围

1、执业药师执业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执业单位和范围执业。

2、执业药师不得在药品经营企业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

执业药师在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检查不在岗视为挂名。

3、执业药师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

4、执业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销售业务。

5、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应悬挂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6、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

执业药师在一年内累计2次不在岗或违反本款第5条规定累计3次,经过查实,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

执业药师违反本款第1、2、3、4、6条规定或本款第5条规定累计3次以上,经过查实,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其违规行为和依法查处结果记录在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中。

二、职责分工

1、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日常监管和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论通知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和省执业药师协会各市办事处。

2、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在“浙江药师网”上建立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

协会在各市的办事处协助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收集公众对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息。

在诚信档案系统中记录经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依法查处的执业药师违规行为,为监管部门和医药企事业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1、各有关方面要主动搞好衔接和配合,依法查处、反馈和在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记录执业药师违规行为,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2、要严格做好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密码的设置、更换和保管工作,系统操作人员及变更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局人事教育处和省执业药师协会备案。

3、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发现泄密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启用。

附件:

1、《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功能与操作流程》

2、《填写举报信息须知》

3、《浙江省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举报信息收集表》

主题词:

执业药师管理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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