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目标管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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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群众(信访)工作目标管理
责
任
书
地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部门(单位)群众(信访)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书
考核机构被考核单位
地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地区部门(单位)群众(信访)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和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夯实基础,树立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新理念,逐步建立健全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新措施,强化责任单位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切实落实“信访事项办结·积案化解推进年”的要求,努力实现“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确保重复信访、进京赴自治区上访、非正常上访下降,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的目标,为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管理的期限及范围
《责任书》责任期为一年。
范围是地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二、目标管理任务
(一)树立“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新理念,不断完善“信通访和”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1、把“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放在全局中谋划和推动,纳入各部门工作职责,有措施、有办法、有成效。
2、坚持用群众观点思考问题,站在群众立场处理问题。
在密切联系群众上下功夫,在增进群众信任上下功夫,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在增进法制观念上下功夫,在搞好示范引导上下功夫,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上下功夫。
(二)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
1、信访工作领导机构健全,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对信访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2、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常态化,对群众来访随到随接访。
3、主要领导按要求参与由地区信访联席会议组织的下访活动和领导接待日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好干部下访。
4、归口考核,抓系统、系统抓。
凡归口单位由地区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金融单位由人行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地区考核组视情况在考核时进行延伸考核。
(三)以“事要解决”为核心,多措并举,创新方法,努力实现信访积案年内“清仓见底”
1、对责任范围内初信初访年内办结率达到98%以上。
2、对责任范围内交办、督办、领导批示、领导接访等信访问题,年内办结率达到98%以上。
3、对领导接待日和信访联席会议下发的《纪要》,凡涉及到的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并书面答复上访人。
4、按照“信访事项办结·积案化解推进年”活动要求,进一步抓好剩余信访积案的办结工作,今年6月底前办结率要达到100%。
对今年新清理、交办的信访积案,11月前全部办结,实现信访积案“清仓见底”。
5、切实做好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
(四)坚持矛盾纠纷排查预测和化解,强化源头预防
1、对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预测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及时处理,避免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每月上报一次排查情况,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实行排查信息专报。
(五)及时、妥善处理好越级、非正常上访和集体上访
1、发生到地区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集体访)的,责任部门(单位)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上访地点接回上访人员,及时处理问题,避免重复访。
2、发生进京赴非正常上访的,责任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人员解释和劝返工作,劝回后要做好稳控工作,防止发生倒流。
3、重大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在所属范围内杜绝进京赴非正常上访。
4、对长期无理缠访、闹访人员,要采取相应措施,教育到位、依法处置到位。
(六)畅通渠道,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1、重点部门(单位)应设立信访事项受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2、要认真贯彻落实地区群众(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3、对责任范围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要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目标管理的考核
(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地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在考核中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原则,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每半年考核一次。
以分为基础分,实行扣分与加分相结合,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一般(79-65分)、差(65分以下)四个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内不能评定为优秀。
1、责任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2、发生聚集进京、赴非正常上访或特殊敏感时期发生进京、赴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3、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来访量下降率达不到上年10%的;
4、责任范围内信访积案年底化解率未达到95%以上的;
5、交办、督办、领导批示、领导接访等信访问题,年内办结率未达到85%以上的。
(三)考核结果作为地区县处级领导班子及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精神文明创建、效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被评定为“优秀”的,由地区信访联席会议予以表彰;被评为“差”的,按照《地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附:
年地直部门(单位)群众(信访)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考核计分办法
得分
群众(信访)工作基本建设30分
领导体制建设方面
12分
(1)认真落实群众(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主要领导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具体抓。
(2分)
(2)群众(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定期分析研究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2分)
(3)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按时参加“地区领导接待日”,及时到现场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分)
(4)领导定期下访,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明确包案领导、责任人。
(2分)
(5)发生重大信访问题和集体访、越级访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靠前指挥,协调处理,做好工作,化解矛盾。
(3分)
考核时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
机构人员设备配置方面
9分
(1)有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群众(信访)工作。
(3分)
(2)信访量大的部门(单位)设置专门科室,配齐配强群众工作(信访)人员,有条件的设立人民来访接待室。
(3分)
(3)进驻人员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工作业绩等情况(3分)
考核时查看相关材料、现场。
工作制度建立方面
9分
(1)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形成群众工作长效机制。
(3分)
(2)建立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工作流程、群众工作档案和工作台帐。
(3分)
(3)设立向群众告知的公示栏等。
(3分)
考核时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
各项任务完成情况70分
处理转送交办的
信访事项方面
12分
(1)认真做好来访登记工作。
漏登、少登或不登的,每件扣1分。
(4分)
(2)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
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未书面告知的,每件扣1分。
(4分)
(3)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地区领导批示件和领导接待日接访的信访事项及联席会议纪要等要求按期办结、回复的,催办一次扣1分;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按规定书面答复信访人而未书面答复的,每一次扣1分。
(4分)
控制越级上访方面
20分
(1)发生进京、赴非正常上访的,每人次分别扣3分、2分;发生重复进京、赴非正常上访的,加倍扣分;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和特殊敏感时期择机进京上访的,每人次扣5分。
(2)重复围堵地委、行署集体上访的,每起扣1-0.5分。
(3)因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引发集体上访,出现集体上访后,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未主动靠前、亲自指挥,未在第一时间前往上访地点的,每次扣3分。
(4)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正常访转非正常访的,每起扣2分
(5)未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造成上访人长期缠访、闹访的,信访人每来访一次扣0.5分。
以上各项扣完19分后从总分中倒扣。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
12分
(1)加强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定期排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每月25日前报送次月的排查情况。
迟报、漏报的,每次扣0.3分;不报的每次扣0.5分。
(5分)
(2)坚持预防为主,认真做好节假日、敏感时期的排查预测工作。
节假日、敏感时期提前五天报送排查预测情况。
迟报、漏报每次扣0.3分。
(3分)
(3)排查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有专职信息员,排查有台帐,有分析、有研判。
因排查不到位,解决不及时引发越级访、集体访每起扣1分。
(4分)
积案化解方面
10分
认真贯彻落实“信访事项办结·积案化解推进年”的要求,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化解信访积案,每遗留一件扣1分。
扣完10分后从总分中倒扣。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方面
10分
(1)对地区复查复核办公室要求提交的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不能按时提交,每拖延一次扣1分。
(3分)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复查和复核信访事项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3分)
(3)不认真落实复核意见的,每拖延一月扣1分。
(4分)
档案工作方面
6分
(1)信访工作的年初计划、年终总结以及安排部署信访工作、研究处理信访案件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齐全。
(2分)
(2)信访统计报表、信访信息、预测排查情况以及调研情况等有关信访工作的资料齐全。
(1分)
(3)来信来访登记(含网上登记)完备,信访材料保存完整,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材料及答复信访人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1分)
(4)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情况及领导包案处理疑难信访问题的情况等资料齐全。
(1分)
(5)在规范文书档案的同时,积极开展电子档案的建立工作。
(1分)
考核时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
加
分
项
(1)年内信访工作有新措施,且成效显著的,视其情况加0.5-1分;
(2)年内登记、处理、办结信访问题百件以上的,每增50件加0.5分,不足50件的不加分;
(4)以“事要解决”为核心,每息访一件信访积案加0.5分;
(5)开展进京赴自治区零控制活动。
年内未发生进京赴非访的分别加5分、3分,重大活动、重要节点、特殊敏感时期未发生进京赴非访的分别加3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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