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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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doc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进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

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本月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前检查项目分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

常规项目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是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常规项目:

产检28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

  (6)输卵管结扎术;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单位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职工数之和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的实际参保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及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已减免的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具体为:

  

(一)女职工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条件支付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方式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职工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额度,分为产前检查额度、住院分娩额度及计划生育额度。

具体额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不同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计划生育的各平均医疗费用,制定各不同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额度,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定保险缴费凭证在我市登记的,其在广东省内生育保险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参加我市原生育保险的职工,原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申报参保、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等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生育保险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市审计机关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资料变更、监督、管理等未规定的,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参保职工及未就业配偶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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