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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docx

**地铁公司**公司关于

印发《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地铁建设投融资项目承办人:

为规范**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全面、准确掌握并及时处理各类质量安全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少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提高超前预防和预控能力,确保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2012年11月6日

**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全面、准确掌握并及时处理各类质量安全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少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提高超前预防和预控能力,确保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等涉及的所有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畅通内部信息传递渠道,各部门指定一名质量安全信息联络员,对重要的质量安全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安委办报告,对收到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处理,形成闭环;对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订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要积极主动的对本单位质量安全信息进行收集、上报、统计和综合分析、调查处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送。

第五条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凡反馈的质量安全信息,必须做到件件真实,来源可靠,实事求是,具有可追踪性,杜绝虚假信息、失效信息、重复信息,保证质量安全信息的真实性。

2.时效性原则。

质量安全信息的反馈要及时、快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周期提报,不得人为拖延,影响信息畅通。

3.准确性原则。

各类质量安全信息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避免错、漏信息的发生。

第二章质量安全信息分类

第六条质量安全信息分为日常质量安全信息、突发质量安全信息两类。

第七条日常质量安全信息是指公司工程建设工作的日常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例行安全会议纪要、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资料、开展的安全活动信息、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反馈情况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要求上报的材料等。

第八条突发质量安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严重质量事故信息、重大安全隐患(险情)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质量安全信息等。

第三章日常质量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九条日常质量安全信息的报送是指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按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按月、季度、年(半年)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的日常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或者按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及时上报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公司须定期向公司安委办报送的日常质量安全信息及时间要求:

(一)每月须报送

1.每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单位(部门)上月“事故(事件)统计表”,若有事故(事件)发生的,应将当月“事故(事件)登记表”一并上报。

2.各监理单位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单位上月月度安全工作总结(月度监理工作简报)。

应包括当月开展的主要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月安全工作重点等。

(二)每年(半年)须报送

1.各监理单位每年7月5日前报送各单位半年安全工作总结,2月25日前报送各单位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2.每年初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年度事故(事件)统计表”和“年度事故(事件)登记表”

第十一条其他日常质量安全信息的报送要求:

(一)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反馈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检查单位(部门)。

(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后5内向**公司安委办报送事件调查报告书和责任追究相关材料。

(三)开展的安全活动信息

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天内上报相关信息。

(四)及时报送其他质量安全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当建设过程中特别重大风险工程开始实施(如盾构开始穿越危险性较大的房屋等)或发生工况改变,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应形成专报报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委办。

第四章突发质量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十三条事故(事件)的信息传递按《**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铁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件)报告调查处理规则》和《**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中的信息报告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当发生严重质量事件时,责任单位应及时(不得超过事件或故障发生后2小时)将事件信息向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的后续处置情况。

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向上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当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责任单位应在6小时内向**公司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续报安全隐患的后续处置情况。

当安全隐患十分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极易造成事故时,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和安委办报告。

第十六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信息传递

(一)当发生市民集中投诉的事件,或者具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影响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责任部门及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地铁公司相关部门通报,并应立即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同时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危机公关。

(二)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时,责任部门及责任单位要及时与上级部门协调联系,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整改措施并续报问题整改结果或效果。

第十七条突发质量安全信息的报送要求

(一)对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和涉及媒体负面报道的各类质量安全信息,责任部门及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信息上报应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紧急情况时可先口头报告后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三)信息的报送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安全信息的反馈要实事求是、及时、快捷,避免错、漏信息的发生。

第五章安全信息分析、处理

第十八条安全信息分析

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等级管理和时效管理的要求,纳入本单位安全问题库管理,做到从信息收集到处理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信息处理

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安全信息中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采取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强化控制等多种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上的隐患。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上报的信息分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报告事故(事件)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事件)或者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事件),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信息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对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通报,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铁公司**公司综合部

2012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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