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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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doc

xx公司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务消费行为,加强管理,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总部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同时,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含享受相应级别待遇返聘人员)、纪委书记、部门经理及副经理,及外部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项目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公司职务消费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预算控制与依法合规相结合;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坚持廉洁自律与接受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公司职务消费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公司综合管理部、资产财务部为职务消费主管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编制及具体实施;资产财务部负责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执行跟踪及财务管理,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职务消费管理情况。

第二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公务用车分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严格执行《x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及一般公务用车规定执行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务用车应根据需要,不应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企业负责人配置公务用车不得超过1人1辆。

为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4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为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5万元以内的轿车。

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上条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因车辆有限,公司不为其他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采取限额报销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公务用车需要,限额报销标准见本办法第十条。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公司后,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退休返聘人员按聘任书约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公司资产财务部对所有公务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按明细实行单车核算。

综合管理部建立管理台账,车辆运行费用(含限额报销的交通费用)核算到企业负责人及各职能部室。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行年度限额内实报实销,即依据领导个人岗位级别规定年度报销标准,在此标准内据实报销。

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节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

运行费用限额报销标准如下:

职务级别

运行费用(万元/年)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3

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2

部门负责人

0.6

部门主管

0.3

限额报销标准每年度调整一次,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以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

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确需使用的依照《xx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公司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企业已采取限额报销交通费用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不再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报销标准,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

第十五条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十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度结合财务预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期编制企业负责人及一般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并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及一般公务用车管理情况、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的专项内容,在公司每年度工作会上向全体职工通报。

第三章通信管理

第十八条通信管理是指对公司员工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包括因公务使用的住宅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网络通讯工具等发生的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上网费等。

第十九条公司免费为员工办理移动短号集团网,鼓励内部联络少用座机、多用短号,节省固定电话费用。

公司通信费用实行年度限额内实报实销,不再发放通信补贴。

通信费用限额报销标准:

岗位级别

元/年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9,600.00

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8,400.00

部门经理

5,400.00

部门副经理

2,400.00

部门主管

1,920.00

限额报销标准每年度调整一次,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退休返聘人员按聘任书约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

业务招待费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在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按标准使用。

宴请标准如下:

来宾职务级别

宴请费(元/人)

中央首长、外国领导人

1,500.00

省、部级领导,国资委、各部委领导、中央企业负责人

1,000.00

司局级领导

800.00

其他企业领导

600.00

一般工作人员

200.00

礼品标准:

赠送国内来宾,礼品费不超过500元/人;赠送国外来宾,礼品费不超过1000元/人;赠送公司,礼品费用不超过3000元,特殊事项需报请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业务招待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

公司在业务招待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四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招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

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该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五章差旅管理

第二十八条差旅管理是指对公司员工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差旅费用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在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使用。

企业员工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应按标准执行,并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一)差旅费用标准按照《xx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对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制单发放误餐费。

误餐费标准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报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员工出差地有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的,应当安排在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住宿。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国(境)外考察严格执行《X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国(境)外考察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培训管理

第三十四条培训管理是指对公司员工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有关部门培训、XX集团培训、企业培训、与个人相关的其它专门业务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

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检查,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十六条加强培训费用管理,对公司员工参加的有关部门培训、XX集团组织安排的培训,以及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非公司统一安排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任何培训费用。

第八章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务消费实行年度预算内实报实销的管理模式,暂不实行货币化改革。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实际,结合工作需要而做出的预算安排。

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级别,及职能部门进行分类汇总编制。

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应作为公司整体年度预算方案的组成部分单独列示,报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报送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资产财务部应对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职务消费按项目按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并对预算方案、限额报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反馈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二条职务消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如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其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调整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内部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职务消费的运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职务消费运行管理应按照《XX公司财务会计制度》、《XX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XX公司关于薪酬管理的若干规定》、《XX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保证公务用车。

除董事长外,外部董事不提供单间办公室,不配备专车。

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按照所任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在预算范围内实报实销。

外部董事职务消费预算项目应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

第十章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制订与修订应当依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情况,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稽查和调研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视情节轻重,经党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第五十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集团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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