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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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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docx

RS—009:

医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

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

2016年3月18日

为完善医院考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劳动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工作人员和医院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勤工作管理

第一条考勤范围

全院工作人员。

第二条考勤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院考勤到科室,科室考勤到个人。

(二)人事科负责医院考勤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对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做好每日的考勤登记、当月的考勤统计及请销假资料的保管。

(四)财务科按当月考勤汇总报表,对照《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计发对照表》进行假期工资待遇计发。

第三条考勤报表上报汇总

各科室考勤月报表必须完整,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章。

每月考勤报表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人事科,没有按时上报扣罚质控分5分。

人事科将当月全院的考勤汇总后送财务科。

第四条工作时间

(一)行政后勤人员上班时间:

上午8:

00—12:

00,下午2:

30—5:

00。

(二)临床医技科室及部分需值班的行政后勤科室,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实行排班制。

(三)行政后勤科室及医技科室纳入指纹机考勤管理。

第五条考勤结果应用

(一)作为当月假期工资待遇计发的依据。

(二)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者,出勤率必须达到95%且无旷工记录。

(三)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不得参加当年度考核。

(四)年度全勤奖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二章请销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请假手续

(一)医务人员请假,须持请假申请表,由本科室签意见,送医务科(护理人员送

RS—009:

医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

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

2016年3月18日

护理部)签意见后报人事科,人事科按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

非医务人员,由科室签意见后报人事科,人事科按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

(二)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申请表一般应提前三日送人事科审核。

假期的认可,以人事科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第七条销假、续假手续

(一)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先到人事科销假,再到所在科室报到,不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二)因故须续假者,应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按程序办理续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事假7日以下及病假15日以下的由人事科批准同意;连续假期事假超过7-30日(含30日)和病假15日以上的,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同意;事假超过30日的需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同意。

(二)婚假、探亲假、丧假、产假、节育假等法定假期,可由人事科核定假期别类后,按规定给予批准请假,报分管副院长阅知。

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工资待遇计发

第九条请假类别

医院工作人员因本身或其它的原因而不能出勤工作的假期类别: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节育假、工伤假等。

第十条事假

(一)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单位相关部门批准的假期。

原则上年累计假期不得超过15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计发

假期累计在7日内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30%;假期累计在8--15日的,基本工资按6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20%;假期累计超过15日以上,基本工资按3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按日扣除。

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

第十一条病假

(一)病假是指工作人员由于身患疾病,不能坚持上班,经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后,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获本单位批准的假期。

(二)请病假应提供医院保健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假期在十日内的可由保健科

RS—009:

医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

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

2016年3月18日

直接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假期在十日以上或同种疾病请假两次以上等情况,由保健科牵头组织科主任或专家组进行会诊,并提出诊疗意见,保健科出具诊疗证明。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计发

1、假期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按40%计发,绩效工资按日扣除。

2、假期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30%,绩效工资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5%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35%,绩效工资按日扣除。

3、假期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6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20%,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65%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25%,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30%,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

4、长期病假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节育假

(一)凡实行节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假期:

放环3日,取环1日,输精管结扎7日,输卵管结扎21日,人流15日,怀孕4个月以上者(含4个月)引产42日。

(二)已婚女工作人员计划外怀孕及未婚先孕等情况终止妊娠,按病假对待;已婚女工作人员计划内怀孕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节育假对待。

(三)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保留,岗位津贴补贴享受50%,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

第十三条婚假

(一)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经申请批准后,同意休息的假期。

(二)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日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进入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方可享受婚假。

(四)婚假期间,基本工资保留,岗位津贴补贴享受50%,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

第十四条产假

(一)按规定只生育一胎,产假98日(其中产前休假为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日;难产(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等)增加产假30日。

RS—009:

医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

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

2016年3月18日

(二)女工作人员怀孕7个月后和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不安排值夜班。

女工作人员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每日上、下午分别给予30分钟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三)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产假期满后出现并发症须延期的,一律按病假处理。

(四)产假期间,基本工资保留,岗位津贴补贴享受50%,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

第十五条丧假

(一)丧假是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岳父母及公婆死亡时,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假期,市内3日,市外5日,省外7日。

(二)丧假期间,基本工资保留,岗位津贴补贴享受50%,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

第十六条探亲假

(一)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二)原则上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

探亲假期按地区路途情况,实行三类地区管理,具体对照下表执行。

地区类别

地区

探亲假期

一类地区

省外

一、工作满一年:

1、探望配偶假期25日;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假期15日;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假期15日。

二、工作满五年:

假期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日。

二类地区

韶关市、江门市、阳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湛江市、清远市、云浮市。

一、工作满一年:

1、探望配偶假期14日;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假期9日;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假期9日。

二、工作满五年:

假期在以上基础上增加6日。

三类地区

珠海市、佛山市、梅州市、河源市、东莞市、中山市。

一、工作满一年:

1、探望配偶假期12日;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假期8日;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假期为8日。

二、工作满五年:

假期在以上基础上增加6日。

上述假期包含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三)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日数,不再享受当

RS—009:

医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

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

2016年3月18日

年探亲假。

工作人员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工作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四)探亲假路费报销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可在医院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按标准在医院报销。

(五)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保留,岗位津贴补贴享受50%,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

第十七条工伤假

(一)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取得工伤鉴定证明书,方可享受工伤假。

(二)工伤假的确定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鉴定证明书为凭证,视情况给予治疗期,并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间,基本工资保留,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绩效工资及接触费按日扣除。

(三)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因工负伤但未得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因病情治疗需要,治疗期在两个月内的,工资待遇的计发视同工伤假,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其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女工作人员请产假、婚假、节育假或连续假期(间隔期在一个星期之内合并为连续假期)超过一个月等情况,必须经医院计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旷工、迟到及早退处理

第十九条旷工及其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3、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为旷工。

4、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医院,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

(二)旷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凡旷工者均需作书面检讨,旷工一日,扣罚三日工资;月累计旷工三日,扣罚当月工资;月累计旷工7日以上者,扣罚当季度工资,不得参加考核。

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日的,视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迟到、早退

(一)迟到或早退10—30分钟扣20元/次。

RS—009:

医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

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

2012年1月1日

(二)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扣50元/次。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扣100元/次。

(四)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

(五)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者,扣罚当月50%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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