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砼驻厂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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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砼驻厂监理合同.doc

北京市

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合同

2016年3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

5.工程监理备案合同监理费:

元。

二、总监

总监姓名:

,身份证号:

三、服务期限

驻厂监理期限拟自2016年3月25日始,至本工程全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之日止。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五、签约酬金

按工程项目监理备案合同监理费总额的7.5%计取。

签约酬金:

¥大写:

人民币。

六、合同订立、生效和备案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3份。

4.本合同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5.本合同生效后,监理人进场前,委托人应履行法定备案手续。

委托人须向质量监督部门告知,监理人须向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告知。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行清华东路支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驻厂监理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驻厂监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也称为“驻厂监理单位”。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项目监理单位”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6“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承包人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7“市监理协会”是指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活动中负责总体协调管理工作。

1.1.8“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供货合同,在施工阶段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驻厂监理的活动。

1.1.9“驻厂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驻厂监理组”是指进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服务的工作小组。

1.1.11“总监”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驻厂监理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1.1.12“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3“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其他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6“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7“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

(3)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驻厂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驻厂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驻厂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等文件后,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前编制驻厂监理方案;

(2)熟悉预拌混凝土生产相关资料,驻厂监理人员进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3)主持第一次驻厂监理工作会议;主持驻厂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交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及专职人员的配备情况;

驻场监理单位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以预拌混凝土合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量实施监理,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对原材料进场复试取样、试验过程进行见证。

每月对使用的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进场材料质量存在疑问时,可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8)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配合比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所申报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对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配合比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确保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9)对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工作进行见证,对首盘生产和试验情况进行监督;

(10)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人员应在运输单上签字;

(11)对出厂7d、28d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28天标养混凝土试块的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115%

(12)与项目监理单位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项目监理单位通报的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复查,并将结果反馈项目监理单位。

当发现存在混凝土生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报项目监理单位。

(13)发现存在原材料、配合比等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委托人、项目监理单位及承包人;

(14)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5)编制、整理驻厂监理归档文件。

2.2驻厂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等文件。

2.3驻厂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驻厂监理工作需要的驻厂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驻厂监理人员应符合市监理协会制定的相应上岗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及重要岗位驻厂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驻厂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厂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4市监理协会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驻厂监理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在驻厂监理范围内,委托人和市监理协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市监理协会提交驻厂监理报告。

如委托人需要,应另行报送委托人。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生产现场保留驻厂监理工作所用的记录和其他相关文件。

驻厂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驻厂监理文件归档。

2.7使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房屋等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人员应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专业知识学习,驻厂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书。

3.委托人的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2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3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5.2支付酬金

委托人应按协议书的约定支付酬金,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50%,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量完成50%后(即完成主体结构地下加地上总层数的一半)7天内支付其余50%。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驻厂监理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做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驻厂监理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驻厂监理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驻厂监理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第5.3款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14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奖励

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4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5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6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7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驻厂监理的资料。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监理人义务

2.1驻厂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驻厂监理范围包括:

对原材料进场复试取样、试验过程进行见证。

每月对使用的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配合比进行核查;对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工作进行见证;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2.1.2驻厂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对出厂7d、28d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对使用的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抽样;

2.2驻厂监理依据:

(1)市住建委及市监理协会有关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的文件及规定。

(2)《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14}358号);

2.3驻厂监理机构和人员更换驻厂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报监理协会备案。

2.4履行职责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实施驻站监理工作并按合同及法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驻厂监理方案、监理月报)、时间和份数:

监理人于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供监理方案并每月提供监理月报(纸质版)***份、电子版月报一份。

3.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2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作酬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

5.2支付酬金

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元)

首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

7天内

50%

第二次

付款

主体结构全部工程完工并完成验收支付尾款

50%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争议解决

7.1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检测费用

如发生检测费用需另行签订合同。

8.2咨询费用

如发生咨询费用需另行签订合同。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其他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4著作权

/

9.补充条款

9.1驻厂监理服务期限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工作内容为结束期限。

9.2在监理人进场前3天,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驻场监理必须的工程前期资料或文件。

9.3驻厂监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驻厂食宿条件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初定混凝土搅拌站信息一览表

1、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朝阳将台分站

2、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均站

4、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韩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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