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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

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

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

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

高效。

1.5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

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

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

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是浙江省特种设备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作为省政府突发公共事

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中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机构,负责在特种设备出现较大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省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

质监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

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省质监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

援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2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全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省质监局领导小组组成

省质监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监局领导小组),负责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事

项决策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省质监局主管领导

副组长: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

成员:

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监察室、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等有关处室和机构负责人组成。

2.2.2省质监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

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省质监局办公室:

负责向省政府上报事故信息。

(3)省质监局规划财务处:

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4)省质监局监察室:

参与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5)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负责组成各专业小组,包括锅炉事故组、压力容器事故组、压力管道事故组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

组,对具体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省质监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⑴组织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⑵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

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⑶负责落实省质监局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并督查决定的执行的情况;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组织事故

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省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及职责

省质监局成立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在省质监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

有关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调查、处理及分析等日常事务。

2.5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时启动本预案,省质监局派出现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地政府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

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省质监局决定。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指导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省政

府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

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专业救援机构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调动等。

2.6相关部门职责

省安全生产、建设、交通、环保、电力、通信、卫生、民政、宣传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2.7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各市、县(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机构及职责,可比照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及职责,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⑵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⑶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⑷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⑸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⑵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⑶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⑷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⑸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⑺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

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3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省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

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区)质监局、市质监局、省质监局,

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

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省政府。

企业对其拥有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

以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

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

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

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⑴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⑵地震;

⑶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⑷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⑸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

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四、应急响应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与《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

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相衔接,当启动上述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特种

设备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4.1事故报告

⑴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和当地质监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和业主获知后,应当

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监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直至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0571-

85126155、138********。

各级质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⑵各级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上报至省质监局,最迟不超过1小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启动相关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⑶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⑷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质监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监局。

事发地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⑸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

事故设备名称;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当地质监局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

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⑴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事发地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合本级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⑵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

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⑶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省质监局报省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请求支援。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⑴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⑵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⑶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⑷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1质监部门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

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

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

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

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⑴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⑵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⑶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⑷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⑸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和报告;

⑹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⑺设备的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⑻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⑼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4.2质监部门应协助进行的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

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

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

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

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

事故现场应当在专

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事发地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

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较大、重大事故由省质监局负责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9新闻发布

省质监局是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浙江省突发

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较大或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⑴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⑵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⑷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⑸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五、保障措施

5.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⑴省质监局建立与省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省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

公安、医疗卫生、交通、环保、通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抢险救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

和通讯联络等应急保障。

⑵省质监局组织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⑶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

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

网络。

5.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

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规定解决。

5.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1)省质监局负责建立全省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

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

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⑴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⑵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

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⑶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

修订和完善。

5.5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

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

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

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事故调查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内容主要有:

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

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

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质监局领导小

组。

(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

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4)省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质监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事故:

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

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局备案。

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质监局和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⑴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⑵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

85126155、85023802传真:

851261557.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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