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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曾经2020年4月26日国度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1999年7月12日原国度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任务,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水平,防止和增加伤亡事故,依据«平安消费法»、«行政容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运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视管理任务,适用本规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作事故,对操作者自己、他人的平安安康及设备、设备的平安能够形成严重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则。

  本规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越国度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许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安康合格,并不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木症、肉体病、聪慧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明水平;

  〔四〕具有必要的平安技术知识与技艺;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则的其他条件。

  风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契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则的条件外,应当具有高中或许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明水平。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任务实行一致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别的原那么。

  第七条 国度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指点、监视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任务。

  国度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点、监视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运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任务的部门或许指定的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担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任务的部门或许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担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任务的部门或许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任务。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任务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团体均有权向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担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任务的部门或许指定的机构揭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平安技术实际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

  曾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赞同,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许从业所在地参与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需依照有关规则取得平安消费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展开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教学布置,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要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要停止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局部。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担任;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担任。

  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区分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规范,并树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依照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一致制定的考核规范停止考核。

  第十三条 参与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央求表,由央求人或许央求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许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央求人户籍所在地或许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央求。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央求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考试包括平安技术实际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两局部。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与相应的平安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当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考试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场所、设备、设备等条件,树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发布收费规范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当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完毕后10个任务日内发布考试效果。

  第十六条 契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则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许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央求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资料。

  第十七条 收到央求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任务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央求资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

可以当场作出受理决议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议;央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任务日内一次告知央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央求资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曾经受理的央求,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核任务。

契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契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平安监管总局一致式样、规范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央求,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赞同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作变化或许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央求,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改换或许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延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厉遵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许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赞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伸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求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央求人或许央求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许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央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区或许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安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状况;

  〔三〕平安培训考试合格记载。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求延期换证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则央求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央求复审或许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与必要的平安培训并考试合格。

  平安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规范、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央求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央求之日起20个任务日内完成复审任务。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注销,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央求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许延期复审不予经过:

  〔一〕安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形成严重结果或许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分的;

  〔四〕拒绝、阻碍平安消费监管监察部门监视反省的;

  〔五〕未按规则参与平安培训,或许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许延期复审契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依照本规则经重新平安培训考试合格后,再操持复审或许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许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央求人对复审或许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央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视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任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廉洁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停止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任务,接受社会的监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反省,发现其具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则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则依法抵消费运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树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群众查询;关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越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宜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作消费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伪信息的;

  〔五〕以诈骗、贿赂等不合理手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犯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则的,3年内不得再次央求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央求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分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停止实践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前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担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任务的部门或许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区分向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状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许团体转借、出租平安消费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增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树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任务和日常的反省任务。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休息合同期满后变化任务单位的,原任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视管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许运用合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许运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那么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任务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任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消费运营单位未树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正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运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运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则»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一条 消费运营单位合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许运用合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正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许运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正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犯有关规则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依照有关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担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任务的部门或许指定的机构一致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担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任务的部门或许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域实践,制定实施细那么,报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1999年7月12日原国度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原国度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任务业

  指对电气设备停止运转、维护、装置、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任务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停止运转、维护、装置、检修、改造、施工、调试、实验及绝缘工、用具停止实验的作业。

  1.2高压电任务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高压电器设备停止装置、调试、运转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实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停止装置、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许热切割方法对资料停止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则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衔接处的金属或其他资料加热至熔化形状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维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应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运用比母材熔点低的资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应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分散而完成衔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能够坠落的高处停止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撤除的作业。

  3.2高处装置、维护、撤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装置、维护、撤除的作业。

  适用于应用公用设备停止修建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装置、维修,各种设备设备与户外广告设备的装置、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修建物、设备设备撤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转操作、装置与修缮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转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消费运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转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自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消费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置、工艺性空调〕消费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消费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消费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消费运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运营企业,效劳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修建的集中空调〕运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转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装置修缮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零件、部件及相关系统停止装置、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平安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装置、调试、巡检、维修和缺点处置,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平安运转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树立、开采进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停止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平安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的装置、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平安运转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树立、开采进程中的平安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反省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任务,担任管辖范围内通风设备的完整及通风、瓦斯状况反省,按规则填写各种记载,及时处置或汇报发现的效果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树立、开采进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反省作业。

  5.5煤矿平安反省作业

  指从事煤矿平安监视反省,巡检消费作业场所的平安设备和平安消费状况,反省并催促处置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担任巡检和运转记载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任务面、掘进任务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任务,担任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转记载,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平安运转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进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任务平安停止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树立、开采进程中的煤矿空中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告、相关参数的搜集与剖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反省、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任务平安停止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树立、开采进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告、相关参数的搜集与剖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反省、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任务平安停止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树立、开采进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平安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装置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空中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佐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停止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转,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备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平安反省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平安监视反省,巡检消费作业场所的平安设备和平安消费状况,反省并催促处置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担任巡检和运转记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反省井巷和采场顶、帮的动摇性,撬浮石,停止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装置、调试、巡检、维修和缺点处置,保证机电设备平安运转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运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停止爆破的作业。

  7石油自然气平安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自然气开采进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自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消费平安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消费、贮存、保送、运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风险化学品平安作业

  指从事风险化工工艺进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装置、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分解以及厂内光气贮存、保送和运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响失掉光气,光气分解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分解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贮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消费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消费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贮存、气化和氯化反响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响、精馏分别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5分解氨工艺作业

  指紧缩、氨分解反响、液氨贮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分解氨结合消费的联醇法,纯碱与分解氨结合消费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污染法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响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响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响、重氮盐后处置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进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响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自然气氧化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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