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日常工作督办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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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日常工作督办管理制度.doc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工作督办管理制度

(草案)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贯彻落实和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督办工作机制,根据省联社和安康办事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目的意义

督办是对上级管理部门及本行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执行。

加强督办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强化职能管理、促进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执行力的重要途径。

各支行、分理处、各部门务必提高和改进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办事效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督办工作范围

(一)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安康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县委、县政府等领导机关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公文及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和本行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部署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董事长办公会、行长办公会、监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和安排部署及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行印发至各部(行、分理处)的公文和安排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五)领导直接交办以及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工作规则的执行情况。

(七)省联社、办事处、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各级业务管理部门以及本行在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各支行、分理处有关请示事项的批复和办理情况。

(九)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及需要回复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按部门职能职责和已经确定的部门年度内应抓管的重点工作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部门及承办主体

(一)承办主体和被督办的对象,是按照分管工作职责和应承担落实管理责任以及会议指定交办工作事项的本行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各支行、分理及各部门。

(二)督办部门。

综合部、监察室为本行督办部门。

监察室负责各社(部)党风廉政建设、案件防控和综合部应承办的各项工作落实督办,监察室主任为督办责任人。

综合部负责除监察室督办事项之外的所有工作事项的督办,综合部经理为督办责任人。

四、督办工作程序

(一)工作事项的确立

1、行政综合部、监察室作为督办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建立《交办工作事项登记簿》,对各类交办的工作事项进行逐项登记。

包括:

本行领导对省联社、安康办事处、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县委、县政府等管理机关下发的公文批示中有承办领导、承办部门、承办时限等明确要求和落实意见的事项;各类会议和领导明确交办落实的工作事项;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应落实的本行重大决策和规划目标的工作事项。

2、督办部门对交办的所有工作事项负责督办落实,并建立《督办事项办理台账》,详细登记督办题目、督办内容、承办单位、承办时限、责任人以及交办时间和具体要求。

(1)由督办部门根据交办事项登记簿认为需要发送督办通知和领导要求发送督办通知的工作事项。

根据上级通知、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要求,及时填写督办通知单(一式二份),送承办部门签字后,登记《督办事项办理台账》。

(2)对领导和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工作事项,要统一填写《督办申请表》送主(分管)领导签批后交督办部门,由督办部门填写督办通知(一式二份),送承办部门签字后,登记《督办事项办理台账》。

(3)本行董事长可要求督办到各分管领导、各支行、分理处、各部门和相关管理责任人;监事长可要求督办到经营班子和各支行、分理处和各部门;行长可要求督办到各分管副行长、各支行、分理处、各部门和相关管理责任人;副行长可要求督办到各相关支行、分理、各部门和相关管理责任人。

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和相关管理责任人已经发出督办通知要求承办的工作事项的组织落实负责。

(二)工作事项的交办

1、督办部门工作人员将交办事项以《督办通知单》的方式书面通知承办单位(领导、部门)办理。

承办单位认为交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可书面提出转办意见,由督办部门审核后重新交办,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特殊情况下,由领导明确安排交办部门落实的工作事项,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和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均不得转办。

2、各承办单位(领导、部门、支行、分理处)均应建立《承办事项办理台账》,对督办部门送达的督办通知签收后,按照督办通知明确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登记并积极组织落实,同时要将落实结果进行记载。

(三)工作事项的承办

1、承办单位(领导、部门、支行、分理处)接到《督办通知单》并登记《承办事项办理台账》后,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按照督办工作事项的要求和时限及时、认真落实办理。

2、凡需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积极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办理,并负责上报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办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3、对督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落实;对未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重大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决策迅速及时、不折不扣的落实。

承办单位或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或不能在限时内办结的,要及时向督办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办人员经请示交办领导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四)工作事项的催办

督办部门要负责跟踪已确立的督办工作事项的办理质量、进展情况。

对承办单位未按照交办工作事项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又不能说明原因的,要及时向承办单位发送催办单进行催办,确保交办工作事项落实到位。

(五)办结与归档

1、承办单位将承办的工作事项办理完成后,在《承办事项办理台账》登记相关办理结果等内容,并在《督办通知单》填写办理情况或意见(可另附材料反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督办部门。

2、督办部门在收到承办部门交办工作事项完成结果反馈材料后,要及时向领导报告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需以正式文件上报的由承办单位按公文处理流程上报,经督办部门审核后送领导阅示。

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3、对承办部门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的交办工作事项,由督办部门在《督办事项办理台账》上将督办结果进行登记备查,并在《督办通知单》上批注“办结”字样立卷归档。

对超时限办理的要在《督办事项办理台账》办理结果栏注明超时天数,以作评价和考核备查。

4、督办工作的督办事项办结后,由督办部门将领导批示、督办事项原件、承办部门反馈办理材料、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有关文件等材料立卷归档。

五、督办工作要求

(一)明确督办责任

本行行政综合部、监察室为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办各部门、各支行、分理处按时完成承办事项。

综合部和监察室分别确定一名内勤人员担任督办员,具体负责本行督办事项的跟踪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协调联络工作。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办事项要进行专题研究,明确办理责任人,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督办事项,并将承办结果按督办要求报送督办部门。

(二)加大督办力度

督办工作要注重时效,求真务实,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督办部门要对督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全面、真实、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督促检查,确保督办事项的落实。

对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要加大督促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速度;要注重督办效果,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三)建立通报制度

督办工作是抓工作落实,解决执行力的有效措施,凡列入督办的事项,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定要亲自抓管,集中研究,重点落实。

督办部门要认真登记督办工作台账,按季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部门负责人履职评价考核。

(四)严格考核奖惩

1、对督办工作中执行力强、效率高、落实承办率达到98%以上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出席“双先”评选,经营目标责任考核加2分,并给予单位2000元、负责人1000元现金奖励。

2、对工作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效果的承办单位,在全辖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1)凡出现督办事项有1件未按要求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结的,对承办单位扣1分。

(2)凡出现督办事项有2件未按要求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结的,对承办单位每件扣1.5分,并对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分别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3)凡出现督办事项有3件未按要求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结的,对承办单位每件扣2分;对单位负责人予以降职处理,并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4)凡出现督办事项有4件以上未按要求和拖延时间办理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以及多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落实整改的,对承办单位每件扣3分,对承办单位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并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5)因督办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造成上级通报批评的,对承办单位负表人予以免职处理,并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

4、督办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及时落实督办、资料不全、责任不清而造成重大事项不能按时落实,每出现一次扣否定指标1分,最多扣10分;出现3次以上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0元;出现5次以上,给予降职处理,并处罚款2000元。

六、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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