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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

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

1总则

1.1为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工地建设,促进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创建文明、标准化工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1.2工地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农田。

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1.3建设项目结束后,应对工地建设中的临时工程、临时辅助设施、取(弃)土场地等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临时用地清理后应进行复耕或绿化,并达到环保、水保等部门要求。

1.4工地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现工地建设标准化。

1.5工地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报价,按合同文件相关规定计量。

1.6工地标准化建设除执行本指南外,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定。

2术语

2.1工地建设:

公路建设项目中的监理驻地、项目经理部驻地、工地试验室、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库房及施工便道、便桥建设等。

2.2工地标准化:

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监理驻地、项目经理部驻地、试验室及施工便道、便桥;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各类拌和站、预制加工场地和材料存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砼构件集中预制,发挥集约化施工优势;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

2.3项目办: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的临时管理机构。

2.4总监办:

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的临时监理机构,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

2.5项目经理部:

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的施工管理机构。

2.6工地试验室: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2.7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通过招标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2.8施工现场:

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库房、施工便道(便桥)等现场。

3一般规定

3.1工地建设选址应避免设在可能发生塌方、泥石流、水淹等地质灾害区域,与高压电线、爆破区保持安全距离,并满足交通、水电、通讯条件。

3.2工地建设的驻地,项目经理部驻地宜在合同段路线附近(1Km行车距离范围内)自行选址并独立建设,监理驻地用房可采取租用或自建方式,驻地用房每层净高不小于2.6m。

租用的房屋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自建用房至少为装配式活动板房(以下简称活动板房),活动板房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搭建高度不宜超过两层,屋顶宜采用“人字型”。

3.3驻地办公区、生活区、试验室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应合理规划,分区设置。

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整平、硬化;区内排水设施应完善,环境应保持整洁,绿化面积不宜低于总面积的10%。

3.4驻地办公室、会议室、餐厅、档案室等处应配置功率适当的空调设备及节能灯具,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3.5驻地办公条件应满足办公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要的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3.6驻地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水(潮)、防高温、防盗、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磁等条件要求。

3.7驻地生活饮用水宜使用自来水。

如自找饮水源,应委托专门机构对水源进行化验鉴定,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能使用。

3.8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等施工营地(以下统称“场站”)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规定:

a)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立即组织项目经理部进行各场站的选址规划,编写建设方案,绘制平面布置图,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进行场站建设,并报项目办备案。

b)场站应采取砖砌围墙或通透式围栏封闭管理,围墙高度不小于2m。

c)各场站建设设计中,应合理划分功能区、规划场站内运输周转通道,保证生活区、办公区与生产区分离。

用于施工的各项临时设施、材料加工厂及混凝土拌和站等,均宜远离居民区且宜处于下风区,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尘、防噪措施。

d)场站内电线采用穿管地线布设或架空穿越,采用穿管地线布设的埋地深度不小于0.5m;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进行配电。

e)各场站的场地硬化宜按照四周低、中心高的原则进行,面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满足排泄雨水要求,且与地方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有效衔接,排水沟宜采用M7.5水泥砂浆进行抹面。

f)根据需要可设置车辆、设备、材料冲洗设施,应将排水沟、集水池、沉淀池、污水过滤池纳入场区规划。

g)各场站应配置相匹配的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h)各场站建设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填写相应建设检查表(参见14记录表格)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

3.9各驻地、试验室、场站及施工现场的污水处理和排放方案应进行规划设计,生活、生产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相邻水系;办公、生活、生产垃圾应集中存放,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严禁乱丢乱弃。

3.10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确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3.11办公区、生活区、试验室及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3.12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参建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遵守持证上岗制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13项目经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均应分开设置,严禁合署办公。

3.14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项目管理人员均应佩戴胸卡(胸卡样式可参见15附件)。

b)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要求配戴安全帽。

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特种工作人员等应根据岗位宜配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并按要求佩戴其他防护用品(具体参考15附件)。

c)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项目经理部和工序相对集中的施工点应设置“施工危险源发布牌”,工地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生产单元预警牌”。

工地建设中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及与地方道路交叉口,均应设置警示标语、标识标牌,工地现场的深基坑、高空脚手架、水上作业区域、便桥等周围均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网。

3.15驻地、场站和施工现场等标识标牌应由所在单位统一制作、挂设(制作标准见15附件规定)。

4项目办驻地(略)

5监理驻地

5.1机构设置

5.1.1高速公路的监理一般设置二级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组)。

建设里程在20km以下的,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5.1.2总监办至少应设总监办公室、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合同计划、综合管理等职能部门。

5.1.3总监办应加强对监理组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

5.2驻地建设

5.2.1总监办应设置在所管辖各合同段的合适位置,选址应同时满足3.1条相关要求。

确定的选址方案,应报项目办备案。

5.2.2监理驻地的各项硬件设施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且满足3.2~3.7条相关要求,监理驻地建设完成后应报项目办验收(监理驻地建设检查表参见14记录表格)。

5.2.3监理驻地的办公用房应满足所设机构单独办公的需要,办公用房、档案室、生活用房和生活设施等用房的建设标应达到:

办公用房人均5~8m2;档案室20~50m2;生活用房人均8m2;餐厅20~40m2;厨房10~30m2。

总监办宜取高值。

5.2.4监理驻地至少应设置一间会议室,基本办公用具能够满足20人以上的会议需求,会议室面积40m2~80m2(监理组可取低值);会议室地面应镶贴地面砖,室内应安装空调设备,配备投影仪、写字板等会议设施。

5.3标识标牌

5.3.1在办公区醒目位置应设置建立驻地平面示意图、项目简介牌、宣传栏和告示牌,并设置廉政监督举报箱,公开质量、安全及廉政监督举报电话。

5.3.2会议室应悬挂监理企业简介、本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框图、质量安全监理组织机构框图、廉政组织机构框图、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环保目标及保证措施。

5.3.3各职能部门应在办公室内醒目位置悬挂部门职责和人员职责,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查和奖惩制度等。

6项目经理部驻地

6.1机构设置

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设置应设技术质量、综合管理、合同计划、安全环保、工地试验室、物资设备和财务等职能部门。

6.2驻地建设

6.2.1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立即着手项目经理部的选址与规划,明确项目经理部规模及位置,编写建设方案并绘制项目经理部驻地平面布置图。

项目经理部建设方案需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6.2.2项目经理部的选址应满足3.1条要求,硬件设施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满足3.2~3.7条规定。

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完成后应报监理、项目办验收(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检查表参见14记录表格)。

6.2.3项目经理部房屋建设应满足3.2条要求,严禁职工宿舍建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6.2.4办公区、生活区应封闭管理,出入口宜采用电动伸缩门,大门一侧应设置标识牌,出入口设有门卫室。

6.3办公区、生活区设施具体规定

6.3.1办公、生活设施应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数量进行设置,一般应包括各职能部门办公室、工地试验室、档案室、会议室、活动室(可兼做学习室)、职工宿舍、餐厅、淋浴室、卫生间以及停车场、篮球场等。

6.3.2项目经理部应按设置的机构安排办公用房,各机构应单独设置。

办公室房顶应选用阻燃材料,房屋应地面硬化,门窗齐全,墙面抹灰刷白(或另统一标准)。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宜参照5.2.3条规定。

6.3.3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项目经理部至少应设置一间大会议室,基本办公用具能够满足30人以上的会议需求,大会议室面积不小于80m2。

地面应镶贴地面砖,室内应安装空调设备,同时配备投影仪、写字板等会议设施。

项目经理部可根据需要另设中小型会议室。

b)大会议室内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管理图表应包括项目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管理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环保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示意图、晴雨表等。

c)一线工人业余学校面积不小于50m2,可与大会议室合并设置,门外应挂设“××工程××标段一线工人业余学校”标牌;教室墙上应悬挂一线工人业余学校组织框图及授课计划。

6.3.4项目驻地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办公室不应兼用宿舍;办公用房应满足所设职能部门单独办公的需要。

档案室配备标准40~60(m2),应单独设置,有专人管理;活动室(学习室)应配备必要的活动(学习)设施,有各项活动(学习)制度。

6.3.5宿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a)职工宿舍和施工现场应保持一定距离,四周墙壁抹灰刷白,地面硬化防潮。

宿舍门窗齐全,开关方便,必要时可安装防盗、防蚊蝇设施。

b)宿舍严禁设置通铺或采用钢管搭设上下床铺。

床铺不得超过两层,单层铺占地面积不低于4m2/铺,双层铺占地面积不低于3m2/铺。

c)宿舍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d)宿舍内张贴卫生、防火管理制度。

e)张贴宿舍内住宿人员名单。

6.3.6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a)餐厅使用面积应按就餐高峰人数的70%计算,人均lm2。

餐厅净空高度不低于2.6m,地面硬化、排水通畅。

餐厅距离厕所、垃圾有害物质应大于30m。

b)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备。

厨房案板生、熟必须分开,配置碗筷消毒设备,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c)厨房内应设有防尘、蚊、蝇、鼠等设施。

燃气罐应单独存放,存放处要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厨房必须配置消防设施。

d)餐厅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无健康证者严禁从事餐饮工作。

6.3.7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男、女厕所必须分开设置,面积按现场人均0.2m2且不少于10m2设置。

b)厕所采用水冲式,确保卫生清洁。

大小便池内镶贴瓷砖,室内水泥硬化地面,有照明通风设施。

c)厕所应有专人负责卫生清扫,定时冲刷、消毒,做到无异味无蚊蝇滋生。

化粪池设立应封闭,无外溢,符合卫生要求。

6.3.8浴室应分设男女淋浴室,面积按现场人均0.3m2且不少于15m2设置;浴室应有冷热水供应,并符合安全要求。

6.4标识标牌

6.4.1项目经理部或工地醒目位置应设置驻地平面示意图、工程告示牌、施工场地布置牌、单元预警信息发布栏、廉政监督牌,并公开质量、安全监督举报电话。

工程告示牌、施工场地布置牌、廉政监督牌具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告示牌应标明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内容,工程告示牌应设置在项目经理部驻地室外。

b)施工场地布置牌应采用计算机绘制,对项目经理部现场的布置采用图示方法表达,注明位置、面积、功能。

c)廉政监督牌应公开施工廉政制度、廉政领导小组、廉政监督小组和廉政监督举报电话等。

6.4.2项目经理部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指路导向牌及宣传牌。

各职能部门应在办公室内醒目位置悬挂部门职责和人员职责,以及相关的检查和奖惩制度,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a)会议室内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具体参照6.3.3条。

b)项目经理室应悬挂施工总体形象进度图、年度计划进度曲线和实际对比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等。

c)技术质量部门应悬挂各个结构物的施工形象进度图、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框架图,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等。

d)合同计划部门应悬挂计量形象进度图、年度计划进度曲线等。

e)物资设备部门应悬挂材料物资进货、检验、发放流程图,设备管理的动态图。

f)安全环保部门应悬挂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危险源分布图等。

6.4.3生活区的标识标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厨房的醒目位置应悬挂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健康证,仓储间的食品应分类按区存放。

b)如设有锅炉房,在锅炉房门口侧面墙上,应悬挂“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禁止牌,房内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和安全警示牌。

6.4.4宣传和文明施工的标识标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a)项目经理部驻地院内应砌旗柱台,设立旗杆,悬挂国旗,也可悬挂公司旗帜,国旗旗杆应符合《国旗法》要求。

b)项目经理部驻地应设置玻璃箱式宣传栏,架体采用不锈钢材料。

栏内包括项目经理部内部企务公开、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工人维权须知、工地剪影、大事记、报刊等内容。

施工现场重要路口可根据需要设置。

c)合同段起讫点或工程项目与临近交通干道、城市、村镇人群密集区的醒目位置可设钢结构彩门。

7工地试验室

7.1基本要求

7.1.1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工地试验室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及施工管理等因素,应保证周围无高频、高压电源,无工业振源及其它污染。

7.1.2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设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或专项类等级资质。

7.1.3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配置,并在工程量清单载明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运行的相关费用。

7.1.4工地试验室设立应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母体机构设立;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

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母体机构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负责。

7.1.5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及合同文件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书应加盖母体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工地试验室在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7.1.6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正式聘用的注册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5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的试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7.1.7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

其他试验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7.1.8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

“母体机构名称(全称)+建设项目合同段名称(可简称)+工地试验室”。

7.2试验室建设

7.2.1工地试验室分基本功能室和专业功能室;基本功能室由办公室、资料室、留样室等组成;专业功能室由现场检测室、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混凝土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化学分析室、标养室、力学室等组成。

7.2.2工地试验室办公、试验场所面积应满足试验工作要求;工地试验室应根据试验检测项目分设各功能室,具体建设要求应满足下列规定:

a)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办公室不小于10m2,检测人员办公室不小于5m2/人,资料室、留样室均不小于20m2。

b)力学室不小于35m2,水泥混凝土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养室均不小于25m2,现场检测室、土工室、水泥室、沥青室均不小于20m2,集料室、化学分析室均不小于15m2,未列出的其它功能室一般按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

c)工地试验室总面积根据工程规模和合同约定的需要,由上述各功能室面积组合而成。

d)试验室应满足坚固、封闭、安全的要求,并具备2.4m及以上的净空;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e)试验室应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工作台;各功能区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避免开展试验时互相干扰。

7.2.3各功能室均应设置自来水水池,水泥混凝土室地面应设置水槽;标养室应设置试件养护架,地面应设置环形水槽。

7.2.4对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功能室,应配置相应设施,如喷湿装置、温控装置、抽湿装置、防振动装置等,且各类控制设施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检查的位置。

7.2.5功能室内主要仪器设备旁边的墙体上,应对应悬挂统一规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仪器标定证书、仪器使用(运行)记录、仪器维修与保养记录等,悬挂高度应离地150cm左右。

7.2.6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应符合试验检测参数精度和标准、规程规定要求。

工地试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校准计划,并按规定期限对其进行检定和校准,校准的仪器设备要进行确认。

自校准的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由母体提供自校规程和表格,确保试验检测设备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

7.2.7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账,并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

禁止随意调整仪器设备位置,加强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工作,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若出现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标识,防止误用;同时,对已检样品、构件的质量进行分析,并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7.2.8试验室设备配置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照明和动力电按220V/380V、50HZ供给,应安装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

7.2.9工地试验室应备有相匹配的发电设备,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能够连续开展。

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在力学室、水泥混凝土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准养护室等用电功率较大的各功能室应安装触电保护器。

7.2.10工地试验室标准物质要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保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按母体机构相关管理程序执行。

7.2.11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全面地收齐本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在母体机构登记、受控,确保所用标准最新有效。

7.2.12工地试验室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

7.2.13试验室建设完成后应上报验收(试验室建设检查表参见14记录表格)。

7.3标识标牌

7.3.1试验室应在醒目处悬挂试验室标识牌,标识内容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具体参见7.1.8条。

7.3.2办公室内的墙上应悬挂工地试验室组织与管理机构图、人员配置图、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试验室管理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仪器设备与档案管理、报告的审核签发、不合格品处理等制度;张贴工地晴雨表、人员考勤表、工程形象进度图等图表。

7.3.3在使用有毒物质(气体和液体)的试验场所,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悬挂应急处理措施;工地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8钢筋加工场

8.1场地建设

8.1.1钢筋加工场的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500m2。

8.1.2钢筋加工场建设应参照3.8条执行,宜采用工厂式生产流程,进行集中加工,集中管理,统一配送。

钢筋加工场应设立固定或移动式钢筋棚,使钢筋加工无露天作业;钢筋棚下部应采用钢结构,棚顶应采用彩钢板。

8.1.3钢筋加工场内应进行区域划分,设立原材料堆放区、钢筋下料区、制作区、半成品堆放区、成品堆放区,分区转序清晰。

8.1.4钢筋加工场内应设一条不小于4.5m宽的通道。

棚内场地应碾压密实,采用不小于10cm厚的C20水泥混凝土进行硬化;场区内道路的基础应碾压密实,设置不小于20cm厚的碎石或石灰改善土,采用不小于20cm厚的C20水泥混凝土进行硬化。

8.1.5加工场内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筋、钢绞线、型钢等钢材必须存放在仓库或防雨棚内,地面做硬化处理,并垫高不小于30cm,下部支点应以保证钢材不变形为原则;严禁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酸、盐、油类等物堆放一起。

b)钢筋、钢绞线、型钢等钢材应按不同品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放,设立识别标识。

c)半成品、成品应按使用、安装次序进行分类、分批存放,堆高不超过120cm,并按规定做好标识,小件(散件)材料及配件宜存放于箱、盒内。

8.2人员、设备配置

8.2.1机械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构造、性能及保养规程,佩戴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

钢筋加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2.2钢筋加工场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可靠性高,安全性能好,环境污染小,维修方便;设备应具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对于特大型桥梁的钢筋加工宜采用数控钢筋加工设备。

8.2.3电焊机、平刨、手持电动工具、钢筋加工机械、龙门吊等机械设备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

8.2.4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8.2.5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型设备必须经有关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2.6各类气瓶宜设置单独存放区或存放于危险品库中,存放区应设置于阴凉通风处,气瓶间距应大于5m,距明火应大于10m。

8.3临时用电

8.3.1严格按照施工临时用电专项组织设计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进行架设和管理施工电线,动力线和照明线必须分开架设。

夜间施工时,现场应设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

8.3.2在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并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

8.3.3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应有标记,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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